答:有两种征收方式:查账征收、核定征收。
当企业具备准确核算经营所得的条件,即能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设置账簿,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和成本费用支出,能完整保存账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应当采取查账征收方式。
当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取核定征收方式: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但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企业和一定规模以上的企业不适用上述核定征收的判断标准,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参考政策:《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第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2个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8号)第二条。
陕西焦点聚光咨询有限公司 陕ICP备18018918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