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函[2017]58号 财政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9261号建议的答复
发文时间: 2017-07-11
文号:财税函[2017]5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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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5

申瑞涛等29名代表:

  您们提出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税费征缴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清理、整合和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问题

  本届政府以来,为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国家已开展了多轮清理规范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出台了一系列降费减负措施。今年以来,按照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又出台了多项降费措施,主要包括: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和停征了计量收费、工业产品许可证发证检验费等4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将商标注册收费标准降低50%;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和征收标准上限;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十三五”期间自主决定免征、停征和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自7月1日起,取消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征收标准统一降低25%;免征银行业、保险业监管费;降低电信网络号资源占用费、公民出入境证件费等多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截至目前,全国政府性基金21项,中央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33项,各省(区、市)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平均约3项。经过持续清理规范,您们反映的收费项目多、标准杂、统计口径不统一等问题已逐步在解决。尤其随着财政部在门户网站上公布和动态管理全国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张网”,收费项目管理更加透明,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行为将“难以藏身”。

  二、关于进一步完善涉企收费征缴管理的问题

  财政部高度重视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工作,从2002年起推进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建立新型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体系。取消执收单位分散设立的收入过渡性账户,执收单位按照财政部门设定好的非税收入项目和收缴标准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人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代理银行缴款,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上缴财政,实现了执收单位“收钱不见钱”,有效防止了执收单位乱收费和滞留、坐支非税收入等违规行为。近年来,财政部积极推进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引入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构建了全流程在线办理的电子化缴款机制。执收单位、代理银行通过财政部门管理的网络化、集中控制的非税收入管理系统办理收缴业务,缴款人可通过银行柜台、网上银行、POS机等多种渠道缴款,财政部门可在线从开票、缴款等环节采集全面、准确、明细的信息,实现对收缴全流程的监督管理。截至2016年底,中央101个部门、地方近40万个执收单位实施了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收入范围涵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各项非税收入,基本实现全面覆盖。下一步,财政部将进一步深化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完善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优化中央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流程,并指导地方加快推进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不断提高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水平。

  三、关于税务部门代征的问题

  目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除法定执收单位外,政府非税收入可以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也可以由财政部门委托的部门和单位征收。实际工作中,按照相关性和有利于保障部门工作开展的原则,绝大部分非税收入由各部门征收,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的非税收入较少,主要是利息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等。同时,为方便群众缴款,提高工作效率,财政部将以相关税收为费基的或主要针对企业征收的收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如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实际执行中,确实存在您们反映的因税务部门代征收费加重了企业税收负担主观感受、代征行为不符合职权法定原则等问题。下一步,一方面,我们将积极推动政府非税收入立法,对非税收入的设立、征收、监管、当事人权利义务等作出规定。另一方面,我们也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要求,将依法保留、适宜由税务部门征收的收费项目委托税务部门代征。

  此外,对您们提出的各级政务大厅对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与经营服务收费、中介服务收费、协会学会收费实行强制物理隔离,用制度规范实现“政府部门窗口之外无收费”的建议,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吸收,并配合有关部门积极研究。

  感谢您们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财  政  部

  2017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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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境外所得怎么计税?个税要点一次说清

  个税年度汇算6月30日即将截止~有网友咨询关于境外工资、境外股息、境外炒股收益等收入怎么申报、怎么算税等问题,今天,我们就来讲清楚境外所得的计税规则,帮你避开“错报漏报”的坑。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境外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处取得。

  6、境外财产租赁: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7、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8、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Tips:

  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03 境外纳税年度和国内不一样怎么办?

  以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公历年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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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核心步骤:境外所得怎么算税?

  四步看懂,避免重复计税

  1. 应纳税额计算(分项目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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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抵免限额 = 该国综合所得抵免限额 + 经营所得抵免限额 + 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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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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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2:取得境外所得,可以在网上办理申报吗?

  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etax.chinatax.gov.cn)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境外所得申报。

  Q3:若已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但未填写境外所得,应该如何处理?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后,选择更正所属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点击“切换申报类型”。可以进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功能进行更正填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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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个问题。公司解释1%/年的管理费显著低于市场2%/年的平均水平,预付3年费用是双方商业谈判达成的平衡结果,且监管规则禁止设置管理费返还条款以防止变相保本保收益,因此协议不设返还条款。

  第三个问题。公司披露了中×投资的详细股权结构(46家股东,单一股东持股均不超过4%)、近两年财务数据及历史投资案例(涵盖天数智芯、壁仞科技、中芯国际、华虹半导体等硬科技项目),并说明投向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