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研发支出财务处理的税收思考
发文时间:2021-03-02
作者:陈涛
来源:税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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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研发支出主要是指企业在研发过程中所发生的资产折旧、材料消耗、人员工资以及各项费用等,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发展,目前我国企业用于研发的资金支出已经超过全球研发总支出的20%,排名世界第二。企业对于研发支出的处理有费用化和资本化两种方式,不同的财务处理方式,不仅对企业本身影响巨大,也会对社会监管造成困扰。


  目前税法对企业研发费用的处理基本沿用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


  (一)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二)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企业应该能够说明其开发无形资产的目的。


  (三)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


  (四)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五)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由此可见,税法对企业研发支出的要求是研究阶段的支出必须费用化,开发阶段的支出有条件的资本化。根据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看,大部分的企业选择全部费用化,费用化处理更符合会计的谨慎性原则,通过加计扣除,能降低企业当期的所得税税负,优化企业现金流,但同时也减少了企业的无形资产,使得企业的财务报表无法真实地反映企业价值。


  目前主要存在问题:


  一是税务处理主观性较强。研发费用在会计处理上采用的是有条件的资本化,这种方法符合配比性和谨慎性的会计原则,但是目前资本化的五个条件都是定性条件,最大的缺陷就是可操作性较差,基本依靠财务人员的主观判断,其研发费用的确认与计量存在较大弹性,影响了研发支出核算与处理的准确性。


  二是降低了企业财务透明度。虽然新会计准则对研究与开发阶段进行了明确,但由于科研项目所需时间较长,且研究与开发同时交叉进行,所以区分企业研究与开发阶段存在较大难度,存在费用分配人为控制的可能;即使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也是“可”资本化,也为企业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以上市公司恒生电子为例,该公司研发支出全部费用化处理,2016年亏损5000多万元,如将55%的研发费资本化,那么当期可以增加5.8亿的利润,当年将扭亏为盈5.3亿。


  建议:


  一是增加企业研发支出资本化的量化条件。目前研发支出资本化的条件都是定性条件,建议增加定量条件,减少财务人员的主观性因素,增加核算的客观性。


  二是统一企业研发支出资本化规定,符合条件的研发支出“必须”资本化。“可”资本化为企业税收筹划提供了巨大空间,既降低了企业的财务透明度,也增加了企业的税收风险,不利于政府和社会对企业的监督。“必须”资本化,统一企业会计处理要求,有利于同类型企业的财务数据比较,提高企业透明度。


  三是缩短非外购无形资产的折旧期限。很多企业倾向于研发支出费用化的原因之一就是非外购无形资产的折旧期限太长,不符合企业的实际收益年限。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企业自己形成的无形资产的折旧年限不低于十年,但是在技术更新换代越来越快的今天,十年的折旧期限已经不符合很多无形资产的收益年限,建议缩短税法规定的企业无形资产的折旧年限,比如不低于两年。


  作者:陈涛 南京江北新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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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