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财金[2017]844号 关于在电子认证服务行业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发文时间:2017-05-04
文号:发改财金[2017]84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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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机构: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电子认证服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良好社会环境,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文明办、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等部门联合签署了《关于在电子认证服务行业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在电子认证服务行业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央文明办 科技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 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全国总工会

  共青团中央 全国妇联

  2017年5月4日

  附件

  关于在电子认证服务行业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电子认证服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良好社会环境,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文明办、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等部门就电子认证服务行业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达成如下意见。

  一、守信联合激励的对象和措施

  (一)守信联合激励的对象

  守信联合激励的对象为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并公布的严格遵守《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遵从认证业务规则、拥有良好的认证服务记录、具有较高信用评价等级,且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无失信记录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工业和信息化部推动建立电子认证服务机构信用评价机制及评价指南,组织第三方机构开展电子认证服务机构信用等级评价。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采取的激励措施

  1、在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延续审查中,根据情况实施“容缺受理”、缩减审查事项等便利措施;在年度电子认证服务监督检查中可以免检一次。

  2、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推进实施的两化融合、工控系统安全、网络安全、食品安全追溯等需要电子认证服务的重大项目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3、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信用中国”网站等公布联合激励对象名单,将其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主管的行业信用信息数据库,树立为诚信典型,向社会推介。

  4、工业和信息化部、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相关行政审批、项目申请、评选表彰等方面给予一定的便利和支持。

  5、支持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法律法规和自身职权范围内,采取更多的激励措施。

  (三)其他有关部门采取的激励措施

  6、政府建设运营的电子招标投标平台在委托认证服务机构时,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联合激励对象。(实施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

  7、在实施政府性资金项目安排时,将认定守信激励情况作为重要参考,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实施单位: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8、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将认定守信激励情况作为授信融资贷款的重要参考。(实施单位:人民银行、银监会)

  9、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检验机构认可等工作中,将认定守信激励情况作为重要参考。(实施单位:科技部、质检总局等有关单位,各级人民政府)

  10、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实施单位:税务总局)

  11、在办理社会保险业务时享受企业“绿色通道”,实施快捷服务。(实施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12、在政府招投标供应土地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实施单位:国土资源部)

  13、将认定守信激励情况作为企业参加全国奖励评估的重要参考,作为机构负责人参加评优表彰的重要参考。(实施单位:中央文明办、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

  二、失信联合惩戒的对象和措施

  (一)失信联合惩戒的对象

  失信联合惩戒的对象为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并公布的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未经许可从事电子认证服务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失信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以下简称“失信人员”)。“严重失信行为”是指不遵守法律法规、未严格按照认证业务规则操作,并对消费者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的行为。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法依规采取的惩戒措施

  1、责令限期改正或停止失信行为,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强日常监督检查频次,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

  2、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公示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及有关信息;对失信机构在一定期限内限制从事电子认证服务,对失信人员在一定期限内实施行业禁入。

  3、在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等行政审批中,对失信机构从严审核。

  (三)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依规采取的惩戒措施

  4、对吊销电子认证服务许可的机构,责令限期变更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或者办理注销登记。(实施单位:工商总局)

  5、禁止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实施单位: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6、在申请政府性资金支持时,采取从严审核或降低支持力度或不予支持等限制措施。(实施单位: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7、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实施单位:国土资源部)

  8、从严审核发行企业债券,依法限制发行公司债券,限制注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在股票发行审核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审核中,将其严重失信信息作为重要参考。(实施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证监会、人民银行)

  9、引导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将失信机构相关信息作为银行授信决策和信贷管理的重要参考,对失信机构提高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保险等服务。(实施单位: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

  10、在上市公司或者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的事中事后监管中予以重点关注。(实施单位:证监会)

  11、限制新的科技扶持项目,将其严重失信行为计入科研信用记录,并依据有关规定暂停审批其新的科技项目扶持资金申报等。(实施单位:科技部)

  12、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实施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

  13、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实施单位:各市场监管、行业主管部门)

  14、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检验机构认可等工作中,将其严重失信信息作为重要参考。(实施单位:科技部、质检总局等有关单位,各级人民政府)

  15、限制获得荣誉称号,已经获得的按程序及时撤销,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实施单位:中央文明办、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

  16、限制失信主体取得认证机构资质,限制获得认证证书。(实施单位:质检总局)

  三、联合激励和惩戒的实施方式     工业和信息化部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定期向参与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部门提供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同时,有关名单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公布。各有关部门获取有关名单后,根据本备忘录约定的内容实施激励或惩戒措施,并及时或定期将联合奖惩措施的实施情况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联合奖惩子系统反馈至国家发展改革委及工业和信息化部。

  四、联合激励和惩戒的动态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展电子认证服务机构信用评级工作,对电子认证服务行业信用等级较高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名单和失信机构名单进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并及时推送给各有关部门。对于从名单中撤销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相关部门应依据相关规则和程序,停止实施激励或惩戒措施。

  五、其他事宜

  各部门应积极落实本备忘录,实施过程中具体操作问题,由各部门另行协商明确。

  本备忘录签署后,各项激励或惩戒措施依据的法律法规及配套制度修改或调整,与本备忘录不一致的,以修改或调整后的法律法规及配套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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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境外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处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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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8、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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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2:取得境外所得,可以在网上办理申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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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3:若已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但未填写境外所得,应该如何处理?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后,选择更正所属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点击“切换申报类型”。可以进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功能进行更正填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第一个问题。公司主张不派驻投决会委员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的合规安排,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

  第二个问题。公司解释1%/年的管理费显著低于市场2%/年的平均水平,预付3年费用是双方商业谈判达成的平衡结果,且监管规则禁止设置管理费返还条款以防止变相保本保收益,因此协议不设返还条款。

  第三个问题。公司披露了中×投资的详细股权结构(46家股东,单一股东持股均不超过4%)、近两年财务数据及历史投资案例(涵盖天数智芯、壁仞科技、中芯国际、华虹半导体等硬科技项目),并说明投向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