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税协发[2019]015号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印发《税务代理专业能力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和《税务代理专业能力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时间: 2019-03-04
文号:中税协发[2019]0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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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依据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停止实施税务代理专业能力评价工作的通知,本通知停止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国务院《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精神,全面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对涉税服务行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总体要求,提升税务代理人员素质和代理能力,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制定了《税务代理专业能力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和《税务代理专业能力评价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2019年3月4日

附件1

税务代理专业能力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精神,全面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对涉税服务行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总体要求,提升税务代理人员素质和代理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国家税务总局《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务代理是指涉税服务人员接受委托,依法代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有关税务事宜,为其提供纳税申报代理、一般税务咨询、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及其他税务事项代理等。

第三条 能力评价实行以税务专业知识和实务操作能力测试,加个人信用评价的综合方式确定。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高等专科及以上学历者,均可自愿申请税务代理专业能力评价。

第五条 依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关于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依据市场需要自行开展能力水平评价活动”的有关要求精神,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负责税务代理专业能力评价制度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 能力测试

第六条 能力测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教材、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办法。

第七条 能力测试采用计算机标准化考试方式,非滚动管理,须一次测试通过规定的全部科目。

第八条 能力测试内容依据专业能力标准确定。

第九条 能力测试原则上每年举办两次。地点一般安排在地级以上城市。

第十条 能力测试成绩合格人员,且个人信用良好者,可取得由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颁发的《税务代理专业能力评价证书》(以下简称“证书”),表明其已具备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相应专业能力。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三章 能力培训

第十一条 能力培训是税务代理人员提升能力的重要途径,包括参加正规教育机构组织的面授、网络培训,或业务机关、涉税服务机构的实习、实训。

第十二条 承办培训的机构应规范培训教材、培训课件、培训内容和组织实施行为。同时应具备以下基本办学条件:

(一)拥有与承担能力培训相适应的教学设施和教学场所。

(二)拥有与承担能力培训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和管理能力。

(三)能执行规范的教学计划,保证教学质量。

(四)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三条 取得证书人员应当按照税务师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更新专业知识、提高职业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四章 信用管理

第十四条 取得证书人员纳入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涉税服务人员信用管理。凡年度内受到政府机关、管理部门、其他机构失信处罚,或受到刑事、行政、党纪处罚,将记入个人信用档案。

第十五条 取得证书人员受到政府机关、管理部门、其他机构失信处罚或受到刑事、行政、党纪处罚且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将注销其证书。

第十六条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定期向国家税务机关涉税服务管理部门推送个人信用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建立证书人员人才库,并向社会提供相关信息查询服务。

第十八条专业能力分级评价根据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进程适时制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2

税务代理专业能力评价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负责税务代理专业能力评价(以下简称能力评价)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条 能力测试科目设置《税法基础》和《涉税代理实务》2个科目。每个科目的考试时间为90分钟,满分成绩为100分,合格成绩为60分。

第三条 能力测试以计算机标准化考试的方式,采用实务模拟系统进行,原则上于每年6月和12月的第二个周末组织两次考试。2019年能力测试拟于5月公布报名通知,12月考试。具体时间以发布的通知为准。

第四条 考试成绩实行非滚动管理办法。一次考试须通过规定的全部测试科目为有效成绩,且个人信用良好者,方可取得《税务代理专业能力评价证书》。

第五条 参加能力评价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报名手续。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按规定的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核合格后,核发能力测试准考证。参加能力测试人员应凭准考证和有效证件在指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第六条 考点原则上设在地级以上城市,以正式发布的通知为准。

第七条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负责组织编写考试用书、培训资料,组织命题、考务管理和考生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 能力培训机构和实习、实训机构应认真做好培训的各项组织工作和课程开发工作,并就办学条件等情况向主办方备案,自觉接受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的监督。

第九条 坚持培训与考试分开的原则。参与培训工作的人员,不得参与所有考试工作(命题和考试组织管理),参与命题工作的人员不得参与培训工作。

第十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盗用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名义,编写税务代理专业能力评价考试用书和辅导教材。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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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境外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处取得。

  6、境外财产租赁: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7、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8、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Tips:

  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03 境外纳税年度和国内不一样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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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2:取得境外所得,可以在网上办理申报吗?

  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etax.chinatax.gov.cn)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境外所得申报。

  Q3:若已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但未填写境外所得,应该如何处理?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后,选择更正所属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点击“切换申报类型”。可以进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功能进行更正填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第一个问题。公司主张不派驻投决会委员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的合规安排,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

  第二个问题。公司解释1%/年的管理费显著低于市场2%/年的平均水平,预付3年费用是双方商业谈判达成的平衡结果,且监管规则禁止设置管理费返还条款以防止变相保本保收益,因此协议不设返还条款。

  第三个问题。公司披露了中×投资的详细股权结构(46家股东,单一股东持股均不超过4%)、近两年财务数据及历史投资案例(涵盖天数智芯、壁仞科技、中芯国际、华虹半导体等硬科技项目),并说明投向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