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对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照“三税”实际缴纳额的1%征收。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鲁政办字〔2017〕83号)第二条规定,自2017年6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减半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即贵公司如果在山东省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就应当缴纳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但可以按照0.5%优惠费率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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