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公告[2019]第7号 2019年度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公告
发文时间: 2019-04-15
文号: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公告[2019]第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934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9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142号),现将2019年度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时间

  2019年4月22日9:00至6月21日18:00。

  二、报名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符合下列相应条件之一的,可报名参加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经济学、法学、管理学学科门类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经济、法律相关工作满2年;或者取得其他学科门类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经济、法律相关工作满3年。

  (二)取得经济学、法学、管理学学科门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或者取得其他学科门类大学本科学历,从事经济、法律相关工作满1年。

  以前年度考试中因违规违纪而受到禁考处理期限未满者,不得报名。

  三、报名程序

  报名人员应通过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官网(www.cctaa.cn)“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系统(https://ksbm.ecctaa.com)”报名(以下简称考试报名系统),具体程序如下:

  (一)新考生(首次报名人员)报名程序

  新考生(首次报名人员)应登录考试报名系统首页,首先完成实名信息注册,按规定填写个人信息,并按要求上传本人最近一年1寸免冠白底证件照片(标准证件数字照片,文件格式为JPG或JPEG格式,白色背景,尺寸25mm*35mm,像素>=295*413,下同)。选定报考科目。

  (二)老考生(非首次报名人员)报名程序

  老考生(非首次报名人员)应使用证件号或用户名、密码登录考试报名系统,进入“个人中心”,核对个人信息,并重新上传本人最近一年1寸免冠白底证件照片,如个人信息有变化,应做相应修正。选定报考科目。

  (三)网上交费

  1.考试费标准:每科¥98元。

  2.支付方式:可采用网银、支付宝、微信等方式支付。

  3.支付前应正确填写发票信息,支付成功后,可打印电子发票。

  4.交费完成视为报名程序完成,不予退费。

  (四)特别提醒

  1.经济学、法学、管理学学科门类大学本科应届毕业生,应填写学生证学号。

  2.持国外学历证书的,应当录入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认证证书编号。

  3.报名人员可选择全科或分科报考,交费前须认真核对个人信息和报考科目,并填写考试费发票开票信息,最后完成网上交费。

  4.补报名时间:2019年7月22日9:00至8月9日18:00。补报名期间,未报名或未完成报名程序的,均可继续报名;已完成报名程序的,可增加、调换报考科目,或更改考试城市。补报名结束后,原则上不再受理报名或信息修改申请。

  四、考试科目和考试范围

  考试科目:《税法(一)》、《税法(二)》、《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财务与会计》、《涉税服务实务》。

  考试范围:《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2019年)》确定的考试范围。

  五、考试方式

  考试采用闭卷、计算机化考试方式。

  考试系统预装6种输入法:微软拼音输入法、谷歌拼音输入法、搜狗拼音输入法、王码五笔型输入法、极品五笔输入法、万能五笔输入法。

  不提供手写板输入设备与软件。

  六、考试时间和地点

  (一)考试时间

  2019年11月9日

  9:00—11:30税法(一)

  13:00—15:30税法(二)

  16:30—19:00涉税服务相关法律

  2019年11月10日

  9:00—11:30财务与会计

  14:00—16:30涉税服务实务

  (二)考试地点

  2019年全国共设考点城市151个(新增考点城市48个),具体考点城市可在考试报名系统查询。

  七、免试申请与审核

  (一)符合报名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免试相应科目:

  1.已评聘经济、审计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涉税工作满两年的,可申请免试《财务与会计》科目。

  2.已评聘法律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涉税工作满两年的,可申请免试《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科目。

  (二)免试申请程序

  1.申请时间:2019年4月22日9:00至6月7日18:00;补报名期间申请时间为2019年7月22日9:00至7月31日18:00。

  2.申请方式:登录考试报名系统,进入“个人中心”免试申请栏目,填写免试信息并上传本人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电子图片。

  3.资格审核:免试审核为网上初审和领证现场实地审核相结合方式,由考生对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初审时间:2019年6月10日18:00前;补报名期间初审时间为2019年8月5日18:00前。

  八、考试用书

  根据《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2019年度)》,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用书编委会编写5个考试科目的备考用书,由中国税务出版社出版,预计5月底发行。

  九、准考证打印

  考试报名人员应于2019年11月1日9:00至11月10日15:00期间,登录考试报名系统打印准考证。考试中不认可电子准考证。

  十、考试成绩认定

  (一)考试成绩合格标准经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评价与考试委员会认定,报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定,由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发布。

  (二)考试成绩实行5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考生须在连续5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的考试;免试人员须在连续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的考试。

  十一、考试成绩发布与查询

  考试结束后40个工作日,考生登录考试报名系统可查询考试成绩,打印成绩单(详见成绩发布公告)。

  十二、资格证书申领审核与发放

  全科考试成绩合格(含免试)的考生应当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3个月内向所在地注册税务师协会申请领取资格证书(最后一科考试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

  申请领取资格证书考生应持与报名信息一致的学历证书原件、身份证原件、免试材料原件,至所在地注册税务师协会进行现场审核。

  审核通过的考生可取得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监制,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十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报考事宜

  (一)香港、澳门地区居民参加考试的相关问题

  1.香港、澳门地区居民可以自愿选择在内地城市或在香港考试。

  2.选择在内地考区考试的人员报名考试程序按公告的规定执行。

  3.选择在香港考试的人员按以下程序报名:

  (1)2019年6月21日17:00前将填写好的报名信息表电邮香港税务学会审核(报名信息表见附件)。联系方式:

  电话:85228100438

  email:tihkadm tihk.org.hk

  (2)报名人员报名资格现场审核事项委托香港税务学会承办。

  (3)每科考试费¥900元。报名人员现场审核报名资格时直接交香港税务学会。

  (4)报名人员可在公告统一规定的日期内通过报名系统打印准考证。

  (5)考生凭核发的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在香港考区指定考场应试。

  (6)凡在2009年3月31日前成为香港会计师公会正式会员的香港地区居民,可申请免试《财务与会计》科目。经审核通过者,可免试该科目,考试成绩管理为四年有效滚动。

  (二)台湾地区居民参加考试的相关问题

  台湾地区居民参加考试的人员按照本公告执行(第十三条第一项除外)。

  十四、其他事项

  (一)报名人员应确认阅读《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须知》。应诚实守信,对报名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二)考生咨询方式:

  1.考生可在考试报名系统“问题解答”栏,查询共性问题解答。

  2.网上在线咨询。

  3.热线咨询:021-61651875(解答报名系统技术性问题)

  4000033955(解答考试政策性问题)

  4.考生投诉:

  (1)考试办公室电话:010-6841 3988转8701、010-68459608(工作日9:00—17:00)

  (2)考试办公室邮箱:ksbm cctaa.cn

  (三)报名条件与免试条件中所涉工作年限和取得毕业证书时限的默认时间为2019年12月31日。

  (四)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考生切勿轻信虚假宣传。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未指定、授权或委托任何培训机构及个人举办相关考前培训工作,对不法培训机构打着“保过”幌子,招摇撞骗或组织实施作弊的,将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考生应按规定通过正规渠道报名、参加考试,谨慎登录其他网站的链接,以防个人信息泄露或被诈骗。

  特此公告。

 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评价与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4月15日

推荐阅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的解读——主要条款与税率安排

中国与挪威对1986年2月2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23年5月12日在奥斯陆签署了全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以下简称《协定》)。

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五、关于利息。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利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0%。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取得并受益所有的利息,应在首先提及的缔约国一方免税,条件是利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受益所有,或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担保或保险的贷款利息。该免税规定所列名的机构在中国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任何实体等。

六、关于特许权使用费。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

七、关于财产收益。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前365天的任一时间,该股份或类似权益超过50%的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者在转让行为前365天内的任何时候曾经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至少25%的资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八、近海活动。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近海开展与勘探或开发位于该缔约国另一方的海床、底土或其自然资源有关的活动,应视为是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活动;但如果缔约国一方居民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12个月内在缔约国另一方开展活动累计不超过30天,则不应视为在该缔约国另一方构成常设机构。

九、关于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为防止协定滥用,《协定》在「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条款中纳入了「主要目的测试」规定,即如果申请享受协定优惠的人以获取协定优惠待遇为其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则不得享受协定优惠待遇,除非能够证明在此种情况下给予该优惠符合协定相关规定的宗旨和目的。

十、关于生效执行时间。中挪双方已完成《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协定》于2026年6月16日生效,并适用于2027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取得的所得。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的解读——新表四大变化与填报要点

为进一步提升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服务和管理水平,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以下称新表),拟开展试点。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发布公告并作出解读。

一、修订背景。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及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结合信息技术能力提升,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新表及其相关功能以实用性、简洁性、兼容性为设计理念,以全面承接、精准记录、有效规范政策规定为目标。

二、试点意义。试点地区按照「双轨验证、单轨运行」的步骤,逐步验证新表的适用性,通过试点发现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广泛收集纳税人的意见建议和体验反馈,及时优化、改进和完善新表设计及系统功能,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实施路径,为全国范围内实施新表奠定基础。

三、相较现行申报表的四大变化。(一)维持申报习惯,保持了《主表》及《附列资料(一)(二)(三)》《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整体结构不变。(二)增设信息表提供定制服务,增设《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业务信息表》,采集纳税人的登记属性、适用优惠政策、特殊业务类型等标签信息,纳税人选择确认后,由系统智能判断并动态生成适配纳税人特殊业务场景的申报界面。(三)具体表单有变化,附列资料(一)增设附1《未开具发票销售情况明细》、整合扣除项目明细至附2《扣除项目明细》、增设附3《简易计税明细》;附列资料(二)整合加计抵减情况至附1《本期加计抵减情况明细》。(四)栏次内容有增删,主要有:一是除附列资料(三)外,不再区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表单;二是附列资料(一)细化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免抵退税、免退税、免税、分支机构预缴等六项计税方法分别填报,提供全部适用税率及征收率增行功能,并设置未达到起征点税额计算栏次以展示算税过程;三是附列资料(二)增设免税黄金普通发票等进项税额抵扣、长期资产进项税额转出额等进项税额转出栏次,以及单独核算用于即征即退的进项税额。

四、非试点纳税人的办理方式。试点纳税人由试点地区按照稳妥有序的原则自行确定,并应按照要求报送新表。非试点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6号)规定使用旧表办理纳税申报,不使用新表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

五、试点配合工作。试点开展前,试点纳税人接受税务机关纳税辅导,掌握新旧表调整内容、填报规则及操作方法等,并配合做好系统环境准备、申报数据准备等工作;试点开展后,根据主管税务机关安排,依托税务机关提供的操作手册等资料,按规定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及时报告新表运行阶段出现的各类问题。试点地区已组建层级清晰、分工明确的专业试点团队,将安排专门税务人员、技术人员对试点纳税人开展「一对一」辅导。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智能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