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核算分公司能否单独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发文时间:2020-06-2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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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不能。独立核算情况下,分支机构是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的。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独立核算的分公司一般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


提醒:母子公司都为独立法人企业,不存在独立核算与非独立核算的划分,需要各自进行申报税款,不可以进行汇总申报;母子公司若分别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可分别享受该优惠申报。


参考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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