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收益能否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限额?
发文时间:2017-07-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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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税函[2010]79号文件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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