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函[2019]10号 财政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3344号(经济发展类200号)提案答复的函
发文时间:2019-08-26
文号:财会函[2019]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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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连起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优化注册会计师行业营商环境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在提案中指出,在采购审计专业服务中对会计师事务所滥设备选库、滥设禁入条件、越权实施监管等现象突出,限制了注册会计师执业,影响了注册会计师行业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为改善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营商环境,您提出了全面排查备选库、修订完善与政府采购专业服务相关的法律法规、细化政府采购法实施标准、改进招投标操作流程等建议。您指出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对于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发挥注册会计师审计职能作用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结合您的建议,经商发展改革委、国资委、证监会,当前和未来一段时期将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一)关于全面排查备选库。财政部已通过门户网站咨询答疑和答复地方财政部门意见的形式明确指出,采购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用备选库的方式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同时,印发了《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对通过入围方式设置备选库等妨碍公平竞争的做法予以清理。下一步,将在深入调研基础上,采取相应措施,对政府采购活动中违规设置备选库的做法予以规范。

  (二)关于修订完善与政府采购专业服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您提出将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写入政府采购法。财政部根据政府采购法制定出台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以规范性文件形式认定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具有法律效力。下一步,将根据《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及其实施进展,适时提请修订政府采购法,对将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纳入法律条文等问题在修法时予以统筹考虑。

  (三)关于细化政府采购法实施标准。您建议明确(会计师事务所等服务供应商)存在“重大违法记录”和被处以“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已就“重大违法记录”的范围作出明确规定,即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当前不同部门、不同地区、不同项目的招投标在“较大数额罚款”的判断标准上确实存在不一致的情况。这主要是由不同领域的处罚事项不同、不同地域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等因素决定的。但总体而言,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较大数额罚款”的规定比较明确,各地方、各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执行。下一步,将积极向有关方面反映情况,共同研究解决委员关注的问题。

  (四)关于改进招投标操作流程。一是结合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有关要求和注册会计师审计服务特征,引导采购人合理设定招投标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权重,避免单纯最低价中标的情形,努力实现物有所值的采购目标。二是对此类专业服务采购的评标关键性指标,可以研究进行协调和适度的统一,进一步提升评标结果透明度,并在评审专家的选择上引入行业内人士。

  感谢您对财政、会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会计司 010-68552535


财政部

2019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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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的解读——主要条款与税率安排

中国与挪威对1986年2月2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23年5月12日在奥斯陆签署了全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以下简称《协定》)。

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五、关于利息。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利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0%。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取得并受益所有的利息,应在首先提及的缔约国一方免税,条件是利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受益所有,或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担保或保险的贷款利息。该免税规定所列名的机构在中国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任何实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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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的解读——新表四大变化与填报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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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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