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海关对保税油跨关区直供业务的实际监管,规范开展保税油跨关区直供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供油企业)业务操作,现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供油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的相关管理规定,向供油地海关申请办理进出境运输工具服务企业备案、变更及撤销手续。
二、供油企业应当具备商务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海关总署四部委或其授权的主管部门批复的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油供应跨关区直供经营资质;配备信息化管理系统,并与供油地海关联网,确保海关可通过联网系统或进入供油企业自有信息化管理系统查询、统计保税油入库、存储、供应、承运船舶等情况;符合《监管办法》有关运输工具服务企业备案的条件。
三、供油企业申请办理承运船舶备案、变更及撤销手续时,应当向供油地海关提交《保税油跨关区供应承运船舶备案/变更/撤销表》(附件1)、《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复印件。涉及船舶租赁的,供油企业还需向供油地海关提交船舶租赁协议复印件等资料。
承运船舶有关情况发生变化的,供油企业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撤销申请。
四、承运船舶应当安装船舶实时定位设备等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设备,并与供油地海关联网。
五、供油企业在开展保税油跨关区直供业务前,应当向受油地海关提出业务申请,提交《保税油跨关区直供申请单》(附件2);经海关审核同意后,将受油地海关制发关封提交供油地海关。
六、保税油出库前,供油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供油地海关办理保税油出库申请。
七、保税油供船前,供油企业应当向受油地海关办理保税油供船申请,提交供油地海关核批的保税油出库相关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运输工具起卸/添加物料申报单》(一式四份)等资料。
涉及一船多供业务的,供油企业应当按照受油船舶逐船进行申请。
八、供油结束后,供油企业应当向受油地海关办理保税油供船核销申请,提交国际航行船舶负责人签章确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运输工具起卸/添加物料申报单》、供油双方签收的供油凭证等资料;经海关审核同意后,将受油地海关制发的关封提交供油地海关。
九、实际供油数量少于出库数量,或因特殊原因导致供油业务取消的,供油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供油地海关申请办理保税油入库手续。
十、供油企业应当在单一航次供油结束之日起14日内,向供油地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在报关单放行后,向供油地海关申请办理相关后续手续。
十一、违反本公告有关规定,构成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的,海关依照《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本公告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保税油跨关区直供,是指供油企业将保税油跨关区直接供应国际航行船舶的业务;
承运船舶,是指从事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油跨关区供应的船舶;
供油地海关,是指保税油存储地隶属海关;
受油地海关,是指国际航行船舶接受保税油供应的所在地隶属海关;
一船多供,是指单艘承运船舶在一个作业航次内对同一关区内的多艘国际航行船舶供应保税油。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7年10月9日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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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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