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一下,企业应收,应付账款长年挂着,应该怎么处理,有没有新的政策?必须去税务局备案吗?
发文时间:2017-12-01
来源:三丰智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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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应付账款: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颁布)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现行应付账款的所得税处理和挂账期限没有关系关系,原3年以上应付账款进应税收入的文件已经废止,现行规定为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才转入应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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