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所以,企业年底计提的应收帐款坏账准备,属于未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坏账损失不得税前扣除,应该做纳税调增处理。填报《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2行“(二)资产减值准备金”。
调增部分计入应交所得税,调增所产生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计入递延所得税资产
借:所得税费用
递延所得税资产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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