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评协[2017]35号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
发文时间: 2017-09-08
文号:中评协[2017]3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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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法》,规范资产评估执业行为,保证资产评估执业质量,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在财政部指导下,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根据《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对《资产评估准则——利用专家工作》进行了修订,制定了《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现予印发,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请各地方协会将《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及时转发资产评估机构,组织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进行学习和培训,并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附件:《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2017年9月8日

  附件: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利用专家工作 及相关报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行为,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根据《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是指资产评估机构在执行资产评估业务过程中,聘请专家个人协助工作、利用专业报告和引用单项资产评估报告的行为。

  聘请专家个人协助工作是指因涉及特殊专业知识和经验,聘请某一领域中具有专门知识、技能和经验的个人协助工作,作为资产评估专业支持。

  利用专业报告是指因涉及特殊专业知识和经验,利用某一领域中具有专门资质或者相关经验的机构所出具的专业报告,作为资产评估依据。

  引用单项资产评估报告是指资产评估机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等要求,引用其他评估机构出具的单项资产评估报告,作为资产评估报告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执行资产评估业务过程中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二章 聘请专家个人协助工作

  第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执行资产评估业务,需要特殊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专家个人提供协助时,可以聘请其协助工作。

  第五条 资产评估机构聘请相关专家协助工作的内容通常包括:

  (一)对资产性能、先进性等的专业判断;

  (二)对特殊资产实物状况、技术状况和使用状况的判断;

  (三)对特殊行业企业运营、市场状况等的判断;

  (四)资产评估过程中可能利用专家协助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资产评估机构在聘请专家时,应当:

  (一)综合考虑拟聘专家的专业特长、职称、专业资格、声望等因素,综合分析评判专家的专业能力;

  (二)关注专家的独立性。通常,专家与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存在关联关系,专家工作的独立性可能受到影响。

  第七条 资产评估机构聘请相关专家协助工作,必要时应当征得委托人同意,并由资产评估机构与专家明确下列基本事项:

  (一)工作的目标、范围和成果;

  (二)工作成果的归属及预定用途;

  (三)对信息保密的要求。

  第八条 资产评估机构聘请专家协助工作时,应当向专家介绍资产评估相关规定和评估业务相关情况,提出具体工作要求。

  第九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在工作底稿中记录聘请专家协助工作的情况以及专家工作成果。

  第十条 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因聘请专家协助工作而减轻或者免除法律责任。

  第三章 利用专业报告

  第十一条 执行资产评估业务,涉及特殊专业知识和经验时,可以利用专业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作为评估依据。

  第十二条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利用的专业报告,应当通过合法途径获得,通常包括:

  (一)公开发表的相关专业报告;

  (二)已经正式出具的相关专业报告;

  (三)专门聘请专业机构完成相关工作,并出具的相应专业报告。

  第十三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利用的专业报告类型通常包括:

  (一)对资产数量和实物状况的测定报告;

  (二)需用特殊技术或者方法的相关测算报告;

  (三)特殊资产清查,必要的技术鉴定或者检测报告;

  (四)相关行业或者业务的分析判断报告;

  (五)审计报告;

  (六)针对预测性财务信息的审核报告;

  (七)对资产权属、相关文件和合同等的法律意见;

  (八)评估过程中可能利用的其他专业资料。

  第十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聘请专业机构出具专业报告时,应当:

  (一)综合考虑专业机构的业务范围、执业资质、业绩、地位等因素,判断其所出具的专业报告作为评估依据的可靠性;

  (二)关注专业机构的独立性。

  第十五条 资产评估机构聘请专业机构出具专业报告,应当由资产评估机构与专业机构签署约定文件,明确下列基本事项:

  (一)工作的目标、范围和成果;

  (二)工作成果的归属及预定用途;

  (三)对信息保密的要求。

  第十六条 资产评估机构聘请专业机构出具专业报告,必要时应当征得委托人同意。资产评估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聘请专业机构出具专业报告,并要求所出具的专业报告满足资产评估业务的需要。

  第十七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利用专业报告,通常应当关注以下事项:

  (一)利用与资产评估同时开展相关工作的专业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作为评估依据时,应当考虑其与资产评估的专业衔接关系;

  (二)利用委托人提供的、资产评估前已经正式出具的专业报告作为评估依据时,应当判断其作为评估依据的时效性和可靠性;

  (三)向专业机构介绍资产评估相关规定和资产评估业务相关情况,提出出具专业报告的具体要求。

  第十八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利用专业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应当关注其披露的、对专业报告结论存在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九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将利用的专业报告作为工作底稿,必要时作为资产评估报告附件。

  第四章 引用单项资产评估报告

  第二十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等要求,确定是否引用以及如何引用相关单项资产评估报告。引用单项资产评估报告应当与委托人事先约定。

  第二十一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获取正式出具的单项资产评估报告,并全面理解单项资产评估报告以及相关附件。

  第二十二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关注拟引用单项资产评估报告的性质、评估目的、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

  评估依据、参数选取、假设前提、使用限制等是否满足资产评估报告的引用要求;不满足资产评估报告引用要求的,不得引用。

  第二十三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分析拟引用单项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结论,判断其对应的资产类型与资产评估的资产类型的一致性;分析是否存在相关负债,并予以恰当处理。

  对于账面无记录的单项资产,应当考虑引用或者确认的资产类型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分析是否存在相关负债,并予以恰当处理。

  第二十四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关注拟引用单项资产评估报告的相关备案审核文件资料,分析其可能对拟引用单项资产评估报告评估结论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对所引用单项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与账面价值的变动情况进行客观分析,不得发表超出自身执业能力和范围的评论意见。

  第二十六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关注所引用单项资产评估报告披露的特殊事项说明,判断其是否可以引用及其对资产评估结论的影响。

  第二十七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将所引用单项资产评估报告作为工作底稿。

  第五章 披露要求

  第二十八条 聘请专家个人协助工作作为资产评估专业支持,应当在资产评估报告中说明聘请专家工作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 利用相关专业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作为资产评估依据,应当在资产评估报告中披露以下内容:

  (一)专业机构名称、专业报告名称、专业报告编号以及出具日期;

  (二)专业报告结论及其相关补充性或者解释性说明;

  (三)其他需要披露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条 引用单项资产评估报告作为资产评估报告的组成部分,应当在资产评估报告中披露以下内容:

  (一)引用单项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名称、报告名称、报告编号、出具日期等;

  (二)引用单项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数量、产权权属等;

  (三)引用单项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方法、假设前提、使用限制以及相关事项;

  (四)引用单项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

  (五)其他需要披露的重要事项。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准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于2012年12月28日发布的《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准则——利用专家工作〉的通知》(中评协〔2012〕24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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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境外所得怎么计税?个税要点一次说清

  个税年度汇算6月30日即将截止~有网友咨询关于境外工资、境外股息、境外炒股收益等收入怎么申报、怎么算税等问题,今天,我们就来讲清楚境外所得的计税规则,帮你避开“错报漏报”的坑。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境外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处取得。

  6、境外财产租赁: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7、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8、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Tips:

  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03 境外纳税年度和国内不一样怎么办?

  以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公历年度为准。

  例:香港纳税年度为 4 月 1 日 —次年 3 月 31 日,若2024 年 7—12 月在港取得收入 → 所属纳税年度为2025年度。

  三、核心步骤:境外所得怎么算税?

  四步看懂,避免重复计税

  1. 应纳税额计算(分项目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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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分国不分项)

  (1)综合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2)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3)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分别单独计算的应纳税额

  抵免限额 = 该国综合所得抵免限额 + 经营所得抵免限额 + 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3.确定可抵免税额(孰低原则)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实际已缴额全额抵免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限额抵免,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 5 个年度抵免

  4.算出应补 / 应退税额

  应补(退)税额 = 境内外总应纳税额 − 境内已缴税额 − 境外可抵免税额

  四、材料清单有哪些?这些情况也能办!

  居民个人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提供:

  1. 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

  2. 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

  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不予抵免。

  Q: 我无法在6月30日前取得境外纳税凭证,怎么办?

  A: 纳税人确实无法在6月30日前提供纳税凭证的,可同时凭境外所得纳税申报表(或者境外征税主体确认的缴税通知书)以及对应的银行缴款凭证办理境外所得抵免事宜。

  五、热点问题

  Q1:如果取得的境外所得是外币,要怎么折算成人民币呢?

  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Q2:取得境外所得,可以在网上办理申报吗?

  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etax.chinatax.gov.cn)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境外所得申报。

  Q3:若已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但未填写境外所得,应该如何处理?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后,选择更正所属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点击“切换申报类型”。可以进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功能进行更正填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第一个问题。公司主张不派驻投决会委员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的合规安排,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

  第二个问题。公司解释1%/年的管理费显著低于市场2%/年的平均水平,预付3年费用是双方商业谈判达成的平衡结果,且监管规则禁止设置管理费返还条款以防止变相保本保收益,因此协议不设返还条款。

  第三个问题。公司披露了中×投资的详细股权结构(46家股东,单一股东持股均不超过4%)、近两年财务数据及历史投资案例(涵盖天数智芯、壁仞科技、中芯国际、华虹半导体等硬科技项目),并说明投向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