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评协[2017]51号 商标资产评估指导意见(2017)
发文时间:2017-09-08
文号:中评协[2017]5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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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法》,规范资产评估执业行为,保证资产评估执业质量,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在财政部指导下,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根据《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对《商标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请各地方协会将《商标资产评估指导意见》及时转发资产评估机构,组织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进行学习和培训,并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附件:《商标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2017年9月8日

  附件:

商标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标资产评估行为,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根据《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无形资产》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商标资产,是指商标权利人拥有或者控制的,能够持续发挥作用并且能带来经济利益的注册商标权益。

  第三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商标资产评估,是指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根据委托对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商标资产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

  第四条 执行商标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指导意见。

  第二章 基本遵循

  第五条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开展商标资产评估业务,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谨慎从业,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自觉维护职业形象,不得从事损害职业形象的活动。

  第六条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开展商标资产评估业务,应当独立进行分析和估算并形成专业意见,拒绝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干预,不得直接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

  第七条 执行商标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具备商标资产评估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胜任所执行的商标资产评估业务。

执行某项特定业务缺乏特定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时,应当采取弥补措施,包括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等。

  第八条 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中的商标资产评估业务,应当了解在对持续经营前提下的企业价值进行评估时,商标资产作为企业资产的组成部分的价值可能有别于作为单项资产的价值,其价值取决于它对企业价值的贡献程度。

  第九条 执行商标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在考虑评估目的等因素的基础上,恰当选择价值类型。

  以质押为目的可以选择市场价值或者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类型,以交易为目的通常选择市场价值或者投资价值,以财务报告为目的通常根据会计准则相关要求选择相应的价值类型 .

  第十条 执行商标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合理确定评估假设和限制条件。

  第三章 评估对象

  第十一条 商标资产评估对象是指受法律保护的注册商标权益。

  执行商标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明确商标资产的权利属性。评估对象为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关注商标是否已经许可他人使用及具体许可形式。评估对象为商标许可权时,应当明确该权利的具体许可形式、内容和期限。

  第十二条 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资产评估涉及的商标通常为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第十三条 执行商标资产评估业务,应当要求委托人明确商标的基本状况,通常包括:

  (一)商标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及其说明,商标注册号、注册期限及核准的注册类别;

  (二)商标的取得,包括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以及商标注册、转让和继承程序办理情况;

  (三)指定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

  (四)在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情况。

  第十四条 执行商标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关注商标资产的法律状态。商标资产的法律状态通常包括商标注册人及变更情况,商标续展情况,商标专用权质押情况,商标专用权权属纠纷及涉及诉讼情况等。

  第十五条 执行商标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将评估对象确定为单一商标或者商标组合。

  对商标专用权评估时,应当将商标注册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和服务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作为商标组合。

  第十六条 执行商标许可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要求委托人提供商标登记机关的备案资料或者有关商标许可约定的书面文件。

  第十七条 执行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关注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历史质押记录,以及对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一并办理质权登记的情况。

  第四章 操作要求

  第十八条 执行商标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对商标资产相关情况进行调查,包括必要的现场调查、市场调查,并收集相关资料等。

  调查过程中收集的相关资料通常包括:

  (一)商标注册人和商标使用人的基本情况;

  (二)商标的权属及登记情况;包括注册、变更、许可、续展、质押、纠纷及诉讼等;

  (三)对商标的知晓程度;

  (四)相关商品或者服务的销售渠道和销售网络等;

  (五)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六)商标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费用和地理范围;

  (七)与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相关的著作权、专利、专有技术等其他无形资产权利的情况;

  (八)宏观经济发展和相关行业政策与商标商品或者服务市场发展状况;

  (九)商标商品或者服务的使用范围、市场需求、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竞争状况;

  (十)商标使用、收益的可能性和方式;包括实施企业财务状况、行业竞争地位、未来发展规划等;

  (十一)近似商标近期的市场交易情况;

  (十二)商标以往的评估及交易情况;

  (十三)商标权利维护方面的情况,包括权利维护方式、效果、成本费用等。

  第十九条 执行商标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尽可能获取与商标资产使用相关的财务数据或者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对商标资产的相关财务数据进行必要的分析。

  第二十条 执行商标资产评估业务,应当了解商标资产与相关有形资产以及专利权、专有技术和著作权等无形资产共同发挥作用的情况,并考虑其对商标资产价值的影响。

  第二十一条 执行商标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分析商标商品或者服务的市场需求,关注商标的美誉度、认知度以及商标商品或者服务在相关行业的市场竞争力等因素对商标资产价值的影响。

  第二十二条 执行注册商标专用权法律诉讼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关注相关案情基本情况,经过质证的资料,以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历史诉讼情况。

  第二十三条 确定商标资产价值的评估方法包括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三种基本方法及其衍生方法。执行商标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等情况,分析上述三种基本方法及其衍生方法的适用性,选择评估方法。

  第二十四条 运用收益法进行商标资产评估时,应当合理确定预期收益。商标资产的预期收益应当是因商标的使用而额外带来的收益,可以通过增量收益、节省许可费、收益分成或者超额收益等方式估算。确定预期收益时,应当区分并剔除与商标无关的业务产生的收益,并关注商标商品或者服务所属行业的市场规模、市场地位及相关企业的经营情况。

  第二十五条 采用收益法评估商标资产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恰当的收益口径。可以按照销售收入、利润或者现金流等口径估算商标资产预期产生的收益。

  第二十六条 采用收益法评估商标资产时,应当合理确定商标资产收益期限。收益期限可以通过分析商标商品或者服务所属行业的发展趋势,通过综合考虑法律保护期限、相关合同约定期限、商标商品的产品寿命、商标商品或者服务的市场份额及发展潜力、商标未来维护费用、所属行业及企业的发展状况、商标注册人的经营年限等因素确定。

  第二十七条 采用收益法进行商标资产评估时,应当合理确定折现率。折现率可以通过分析评估基准日的利率、投资回报率,以及商标商品生产、销售实施过程中的技术、经营、市场等因素确定。商标资产折现率应当有别于企业或者其他资产折现率。商标资产折现率可以采用无风险报酬率加风险报酬率的方式确定。商标资产折现率口径应当与预期收益的口径保持一致。

  第二十八条 采用市场法进行商标资产评估时,应当对收集的可比交易案例与评估对象进行比较,分析时可以从交易时间、权利种类或形式、交易方的关系、获利能力、竞争能力、预计收益期限、商标维护费用、风险程度等方面的差异进行比较。

  第二十九条 采用成本法进行商标资产评估时,应当考虑商标资产价值与成本的相关程度,恰当考虑成本法的适用性。商标重置成本包括合理成本、利润和相关税费等。

  第三十条 采用成本法进行商标资产评估时,应当关注评估对象的贬值。

  第五章 披露要求

  第三十一条 编制商标资产评估报告应当反映商标资产的特点,通常包括下列内容:

  (一)商标注册人的基本情况;

  (二)商标的基本情况;

  (三)商标商品或者服务的基本情况;

  (四)商标商品或者服务的生产、销售中涉及的著作权、专利、专有技术等其他无形资产情况;

  (五)商标资产产生收益的方式;

  (六)商标剩余法定保护期限以及预计收益期限;

  (七)对影响商标资产价值因素的分析过程;

  (八)使用的评估假设和限制条件;

  (九)商标资产许可、转让、诉讼以及质押等情况;

  (十)其他必要说明。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指导意见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于2011年12月30日发布的《关于印发〈商标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的通知》(中评协〔2011〕22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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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境外所得怎么计税?个税要点一次说清

  个税年度汇算6月30日即将截止~有网友咨询关于境外工资、境外股息、境外炒股收益等收入怎么申报、怎么算税等问题,今天,我们就来讲清楚境外所得的计税规则,帮你避开“错报漏报”的坑。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境外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处取得。

  6、境外财产租赁: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7、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8、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Tips:

  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03 境外纳税年度和国内不一样怎么办?

  以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公历年度为准。

  例:香港纳税年度为 4 月 1 日 —次年 3 月 31 日,若2024 年 7—12 月在港取得收入 → 所属纳税年度为2025年度。

  三、核心步骤:境外所得怎么算税?

  四步看懂,避免重复计税

  1. 应纳税额计算(分项目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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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分国不分项)

  (1)综合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2)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3)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分别单独计算的应纳税额

  抵免限额 = 该国综合所得抵免限额 + 经营所得抵免限额 + 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3.确定可抵免税额(孰低原则)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实际已缴额全额抵免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限额抵免,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 5 个年度抵免

  4.算出应补 / 应退税额

  应补(退)税额 = 境内外总应纳税额 − 境内已缴税额 − 境外可抵免税额

  四、材料清单有哪些?这些情况也能办!

  居民个人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提供:

  1. 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

  2. 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

  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不予抵免。

  Q: 我无法在6月30日前取得境外纳税凭证,怎么办?

  A: 纳税人确实无法在6月30日前提供纳税凭证的,可同时凭境外所得纳税申报表(或者境外征税主体确认的缴税通知书)以及对应的银行缴款凭证办理境外所得抵免事宜。

  五、热点问题

  Q1:如果取得的境外所得是外币,要怎么折算成人民币呢?

  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Q2:取得境外所得,可以在网上办理申报吗?

  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etax.chinatax.gov.cn)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境外所得申报。

  Q3:若已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但未填写境外所得,应该如何处理?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后,选择更正所属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点击“切换申报类型”。可以进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功能进行更正填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第一个问题。公司主张不派驻投决会委员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的合规安排,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

  第二个问题。公司解释1%/年的管理费显著低于市场2%/年的平均水平,预付3年费用是双方商业谈判达成的平衡结果,且监管规则禁止设置管理费返还条款以防止变相保本保收益,因此协议不设返还条款。

  第三个问题。公司披露了中×投资的详细股权结构(46家股东,单一股东持股均不超过4%)、近两年财务数据及历史投资案例(涵盖天数智芯、壁仞科技、中芯国际、华虹半导体等硬科技项目),并说明投向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