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所便函[2017]6号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关于做好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7-01-23
文号:税总所便函[201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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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处,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处: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和《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要求,切实做好2016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以下简称自行纳税申报)和2017年度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以下简称明细申报)工作,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确定了本年度自行纳税申报和明细申报两项工作目标、任务及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确保自行纳税申报人数合理增长,巩固提升电子明细申报覆盖面和申报率,切实优化申报工作质量,着力提高申报数据准确率,充分开展申报数据的增值利用,进一步培养纳税人自主申报意识,增强扣缴义务人扣缴申报能力,为推进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改革和自然人税收管理体系建设打下坚实基础。

二、工作任务

(一)自行纳税申报工作

2016年度自行纳税申报工作,各地应充分利用金税三期上线、数据集中的优势,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居民收入增长的实际情况开展自行纳税申报工作,加强引导纳税人履行自行纳税申报义务,优化纳税服务水平,鼓励纳税人利用互联网或移动客户端自助办税,着力提升自行纳税申报质量。

(二)明细申报工作

2017年度明细申报工作,各地应进一步巩固提升电子明细申报率,实际办理电子明细申报单位户数占应明细申报单位户数的比例应达到98%以上,基础工作较好的地区应力争实现全覆盖。同时,大力提高明细申报数据质量,电子明细申报准确数据条数占所有电子明细申报数据条数的比例应达到95%以上。

上述指标具体解释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17年对省税务局组织绩效考评规则及考评指标的通知》(税总函〔2017〕35号)。

三、工作要求

(一)充分认识自行纳税申报和明细申报的重要意义

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自行纳税申报和明细申报工作对推进个人所得税制改革和落实《方案》的重要意义。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是对现有税制的全面改革,税收征管能力是决定改革能否顺利实施的关键保障之一,自行纳税申报和明细申报作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重要基础和前提,其水平高低直接决定改革落实效果。同时,推行自行纳税申报和明细申报工作也是落实《方案》中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管理、对纳税人实施分类分级管理、建立自然人税收管理体系等重点工作的主要手段和数据来源。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集中力量,抓出成效。

(二)进一步提升自行纳税申报质量

要保证自行纳税申报人数增长与当地经济发展和居民收入增长速度相匹配,不断扩展创新宣传和培训渠道方式,提高自行纳税申报熟知度。在金税三期全面推广基础上,积极推进电子税务局建设,鼓励纳税人利用互联网或移动客户端自助申报。不断优化纳税服务水平,推行精准化服务,努力满足个性化需求。完善纳税信用体系、开展风险分析,着力提升自行纳税申报工作质量,进一步引导相应群体逐步形成并强化自行纳税申报习惯,增进自行申报意识,着力解决非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申报少、企业财务人员代理申报多等问题。开展自行纳税申报数据与2016年度明细申报数据交叉比对,加强申报数据逻辑审核,提升自行纳税申报数据质量。

(三)巩固提高电子明细申报率和数据准确率

在前期电子明细申报覆盖面和申报率大幅提升的基础上,进一步巩固电子明细申报率,着力提高申报数据质量。不断优化纳税服务,加强宣传和培训质效,提高扣缴义务人业务水平及满意度。对工资薪金等经常性、连续性所得项目,要突破新设单位和农民合作社等征管难点,确保各单位依法按时申报。对其它所得项目,尤其是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要进一步扩大电子明细申报覆盖面,提高明细申报入库税额所占比重。大力提升明细申报数据质量,从采集源头起加强数据校验,做好与税务登记和自行纳税申报等数据的比对,及时确认更正疑点和错误数据。

(四)加强个人所得税申报数据的增值利用

金税三期全面推广后,要深度挖掘个人所得税申报数据潜能和效益,深化数据集成应用,加强数据分析比对,深挖税收征管风险点,拓展数据增值服务,形成数量更多、质量更高的个人所得税收入分析、风险分析、政策效应分析、经济社会分析产品,更好服务领导决策和社会管理。收入分析要加强对各项目收入变化特点和趋势分析,深入剖析项目减收原因。风险分析要精准查找不同项目、不同行业、不同人群风险点,及时准确应对。政策效应分析要全面及时测算各项个人所得税政策尤其是新出台政策,对税收收入和税负的影响。经济社会分析可侧重于个人所得税对本地区居民收入分配的影响。

四、材料报送

各地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要求报送2016年度自行纳税申报和2017年明细申报工作材料(详见附件1和附件2),认真提炼总结工作做法、经验和成效,多维度开展数据专题分析。

附件:自行纳税申报相关材料报送式样及要求.doc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http://zwgk.bengbu.gov.cn/com_content.jsp?XxId=1004032660

2017年1月23日

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申报操作指引<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关于做好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工作的通知》(税总所便函〔2017〕6号)

    二、适用范围

    2016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不包括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个人所得税,均应办理纳税申报。

    三、申报时间

    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

    四、申报地点

    1.在本市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2.在本市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3.在本市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4.在本市无任职、受雇单位,且年所得项目中无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本市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本市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本市没有户籍的,向本市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五、申报方式

    推荐采取个人自行网上申报、单位集中代理申报方式。

    特别提示:单位集中代理系统3月1日上线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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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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