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58号 海关总署关于综合保税区内开展保税货物租赁和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的公告
发文时间: 2019-10-12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5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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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号)的要求,支持在综合保税区发展租赁和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保税货物租赁

  (一)本公告适用于租赁企业和承租企业以综合保税区内保税货物为租赁标的物(以下简称“租赁货物”)开展的进出口租赁业务。

  (二)本公告所称“租赁企业”是指在综合保税区内设立的开展租赁业务的企业或者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

  本公告所称“承租企业”是指与租赁企业签订租赁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向租赁企业支付租金的境内区外企业。

  (三)租赁企业应当设立电子账册,如实申报租赁货物进、出、转、存等情况。

  (四)租赁货物进出综合保税区时,租赁企业和承租企业应当按照现行规定向海关申报。承租企业对租赁货物的进口、租金申报纳税、续租、留购、租赁合同变更等相关手续应当在同一海关办理。

  (五)租赁货物自进入境内(区外)之日起至租赁结束办结海关手续之日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六)租赁进口货物需要退回租赁企业的,承租企业应当将租赁货物复运至综合保税区内,并按照下列要求申报:

  1.原申报监管方式为“租赁贸易”(代码“1523”)的租赁进口货物,期满复运至综合保税区时,监管方式申报为“退运货物”(代码“4561”);

  2.原申报监管方式为“租赁不满一年”(代码“1500”)的租赁进口货物,期满复运至综合保税区时,监管方式申报为“租赁不满一年”(代码“1500”);

  3.运输方式按照现行规定申报。

  (七)租赁进口货物需要办理留购的,承租企业应当申报进口货物报关单。对同一企业提交的同一许可证件项下的租赁进口货物,企业可不再重新出具许可证件。

  (八)租赁企业发生租赁资产交易且承租企业不发生变化的,承租企业应当凭租赁变更合同等相关资料向海关办理合同备案变更、担保变更等相关手续。

  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向综合保税区海关按照以下方式办理申报手续:

  1.综合保税区内租赁企业间发生资产交易的情况:承租企业及变更前的租赁企业向海关申报办理退运回区相关手续;租赁企业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办理保税货物流转手续;承租企业及变更后的租赁企业向海关申报租赁进口货物出区手续。

  2.租赁企业与境外企业发生资产交易的情况:承租企业或租赁企业可以采取形式申报、租赁货物不实际进出境的通关方式办理进出境申报手续,运输方式填报“其他”(代码“9”)。

  3.对同一许可证件项下的租赁进口货物,企业可不再重新出具许可证件。

  (九)保税货物由综合保税区租赁至境外时,租赁企业应当向海关申报出境备案清单,监管方式为“租赁贸易”(代码“1523”)或者“租赁不满一年”(监管方式代码“1500”),运输方式按实际运输方式填报。

  租赁货物由境外退运至综合保税区时,租赁企业应当向海关申报进境备案清单,监管方式为“退运货物”(代码“4561”)或者“租赁不满一年”(代码“1500”),运输方式按实际运输方式填报。

  (十)租赁企业开展进出口租赁业务时,租赁货物应当实际进出综合保税区。对注册在综合保税区内的租赁企业进出口飞机、船舶和海洋工程结构物等不具备实际入区条件的大型设备,可予以保税,由海关实施异地委托监管。

  (十一)租赁货物进入境内(区外)时,海关认为必要的,承租企业应当提供税款担保。经海关核准,承租企业可以使用《海关租赁货物保证书》(详见附件1)办理租赁进口货物海关担保手续。

  (十二)有关租赁进口货物其他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4号,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8号、218号、235号修改)执行。

  二、期货保税交割

  (一)期货保税交割,是指指定交割仓库内处于保税监管状态的货物作为交割标的物的一种销售方式。

  (二)综合保税区内的期货保税交割业务应当在国务院或国务院期货相关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交易场所(以下简称“期交所”)开展。期交所开展期货保税交割业务应当与海关实现计算机联网,并实时向海关提供保税交割结算单、保税标准仓单、保税标准仓单质押等电子信息。

  (三)开展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的货物品种应当为经国务院期货相关管理机构批准开展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的期交所上市品种。

  (四)综合保税区内仓储企业开展期货保税交割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期交所认可的交割仓库资质;

  2.海关认定的企业信用状况为一般信用及以上;

  3.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管理制度和计算机管理系统,能够对期货保税交割有关的采购、存储、使用、损耗和进出口等信息实现全程跟踪,并如实向海关联网报送物流、仓储、损耗及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其他数据;

  4.具备开展该项业务所需的场所和设备,能够对期货保税交割货物实施专门管理。

  (五)期交所应当将开展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的货物品种及指定交割仓库向海关总署备案。

  (六)交割仓库应当通过设立电子账册开展期货保税交割业务。

  (七)综合保税区内货物参与期货保税交割的,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申报,并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保税核注清单的备注栏注明“期货保税交割货物”。

  (八)期货保税交割完成后,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申报:

  1.需提货出境的,交割仓库应当凭期交所出具或授权出具的保税交割结算单(参考模板详见附件2)和保税标准仓单清单(参考模板详见附件3)等交割单证(以下简称“交割单证”)作为随附单证向海关办理货物出境申报手续。

  2.需提货至境内(区外)的,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凭期交所出具或授权出具的交割单证等作为随附单证向海关办理货物进口申报手续,并按照规定缴纳进口环节税款。

  3.需提货至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的,按照保税间货物流转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

  申报时应当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保税核注清单的备注栏注明“期货保税交割货物”及保税交割结算单号。

  (九)保税标准仓单持有人(以下简称“仓单持有人”)需要开展保税标准仓单质押业务的,仓单持有人应当委托交割仓库向主管海关办理仓单质押备案手续,并提供《保税标准仓单质押业务备案表》(详见附件4)。

  (十)交割仓库应当对货物做好质押标记。

  (十一)仓单持有人需要解除质押的,应当委托交割仓库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仓单质押解除手续,并提交解除质押协议和《保税标准仓单质押业务解除备案表》(详见附件5)。解除质押时,同一质押合同项下的仓单不得分批解除。

  (十二)海关总署对综合保税区内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的特定事项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2019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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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境外所得怎么计税?个税要点一次说清

  个税年度汇算6月30日即将截止~有网友咨询关于境外工资、境外股息、境外炒股收益等收入怎么申报、怎么算税等问题,今天,我们就来讲清楚境外所得的计税规则,帮你避开“错报漏报”的坑。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境外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处取得。

  6、境外财产租赁: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7、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8、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Tips:

  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03 境外纳税年度和国内不一样怎么办?

  以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公历年度为准。

  例:香港纳税年度为 4 月 1 日 —次年 3 月 31 日,若2024 年 7—12 月在港取得收入 → 所属纳税年度为2025年度。

  三、核心步骤:境外所得怎么算税?

  四步看懂,避免重复计税

  1. 应纳税额计算(分项目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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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分国不分项)

  (1)综合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2)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3)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分别单独计算的应纳税额

  抵免限额 = 该国综合所得抵免限额 + 经营所得抵免限额 + 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3.确定可抵免税额(孰低原则)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实际已缴额全额抵免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限额抵免,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 5 个年度抵免

  4.算出应补 / 应退税额

  应补(退)税额 = 境内外总应纳税额 − 境内已缴税额 − 境外可抵免税额

  四、材料清单有哪些?这些情况也能办!

  居民个人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提供:

  1. 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

  2. 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

  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不予抵免。

  Q: 我无法在6月30日前取得境外纳税凭证,怎么办?

  A: 纳税人确实无法在6月30日前提供纳税凭证的,可同时凭境外所得纳税申报表(或者境外征税主体确认的缴税通知书)以及对应的银行缴款凭证办理境外所得抵免事宜。

  五、热点问题

  Q1:如果取得的境外所得是外币,要怎么折算成人民币呢?

  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Q2:取得境外所得,可以在网上办理申报吗?

  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etax.chinatax.gov.cn)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境外所得申报。

  Q3:若已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但未填写境外所得,应该如何处理?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后,选择更正所属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点击“切换申报类型”。可以进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功能进行更正填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第一个问题。公司主张不派驻投决会委员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的合规安排,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

  第二个问题。公司解释1%/年的管理费显著低于市场2%/年的平均水平,预付3年费用是双方商业谈判达成的平衡结果,且监管规则禁止设置管理费返还条款以防止变相保本保收益,因此协议不设返还条款。

  第三个问题。公司披露了中×投资的详细股权结构(46家股东,单一股东持股均不超过4%)、近两年财务数据及历史投资案例(涵盖天数智芯、壁仞科技、中芯国际、华虹半导体等硬科技项目),并说明投向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