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7510号建议的答复
发文时间: 2019-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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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大春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大力发展生态绿色基金助力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长江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党的十九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都做出明确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财政部等中央部门积极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通过多种渠道大力支持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修复工作。一是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加大对长江经济带财力支持。统筹考虑长江经济带地方政府为保护生态、治理污染、控制减少排放等带来的财政减收增支,增加生态环保相关因素的分配权重,加大对沿江省市均衡性转移支付力度,确保地方政府不因生态保护增加投入或限制开发降低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同时,不断完善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增加转移支付资金安排、调整分配结构,加大对长江经济带的直接补偿。2018年安排增量资金40亿元,支持长江经济带生态功能重要地区提升生态保护和民生改善能力。二是直接安排相关专项转移支付支持长江经济带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将长江经济带作为支持重点,通过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林业生态保护修复、林业发展改革等专项资金,直接支持长江经济带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修复。三是深入推进长江经济带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试点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先后开展三批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试点遴选,累计将重庆、湖北等8个长江经济带沿线省市和青海、西藏等地项目纳入试点范围。四是引导长江经济带建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2017年底,专门制定中央财政支持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修复奖励政策,引导地方建立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在上下游搭建起共同的工作平台,推动形成共抓大保护的格局。截至目前已下达奖励资金130亿元,其中将青海、西藏作为长江源头给予补偿。此外,还通过中央基建投资等安排项目支持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修复工作。

  一、关于设立国家绿色基金问题

  设立绿色发展基金是加大绿色金融支持力度,推动生态保护修复和绿色发展的重要途径。正如您所言,设立生态绿色基金,可以通过“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方式解决生态项目外部性问题,优化资源配置效率;可以通过财政资金引导和社会资金合力,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放大效应,解决财政资金紧缺性问题。财政部高度重视推动设立国家绿色发展基金工作。目前,正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设立绿色发展基金重要决策部署,会同有关方面加快研究推动设立国家绿色发展基金问题,并已就设立国家绿色发展基金总体思路等事项形成初步意见,目前正在抓紧研究完善。

  二、关于支持沿江地方政府发展生态绿色基金、创新完善基金管理模式问题

  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关于“长江经济带发展企业和社会资本参与不高,要鼓励支持各类企业、社会组织参与长江经济带发展”重要指示精神,为持续加大对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修复的支持力度,贯彻落实长江经济带发展国家战略,我们初步考虑以国家绿色发展基金作为稳定的支持平台,首期基金主要投资长江经济带沿线省市,通过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撬动和放大作用,引导金融资本、社会资本的广泛参与,推动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修复重点工程和生态环保等绿色产业发展。关于你们所提的推动沿江省市设立子基金,通过创新完善管理模式等政策实现基金可持续运行等建议,我们将在下一步推动设立国家绿色发展基金时统筹研究。

  三、关于给予基金财税优惠政策的问题

  目前,国家对基金投资已出台多项优惠政策,例如,企业所得税方面,如基金是公司制基金,则基金投资人适用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如基金是合伙制基金,则对基金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方面,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包括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内的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与增值税一般计税方式相比,税负大幅下降。因此,您所提出对生态绿色基金给予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已在现行政策安排中体现。

  四、关于统筹推动长江经济带绿色金融体系建设问题

  近年来,人民银行及相关中央部门积极推动绿色金融产品体系建设,在坚持市场化原则基础上,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创新。绿色资产证券化、绿色永续债等创新型产品工具不断涌现,有效缓解了绿色项目的期限错配问题。绿色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专业化绿色担保公司、绿色保险等金融业态蓬勃发展,满足了绿色项目多样化的综合金融服务需求。同时,绿色投资者群体也不断壮大。部分银行业金融企业建立了绿色金融专门机构,加大对绿色项目的金融支持力度。下一步,中央有关部门将继续强化对金融机构的宏观信贷政策指导,通过推动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等市场发展,支持绿色金融机构建设,推广复制成熟经验,加大对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的金融支持力度。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资源环境和生态环境司010—68552875

财政部

2019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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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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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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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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