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贵公司“2016年购置的固定资产当时抵扣了进项税额,目前资产还剩一年的使用年限,在处置这项资产时原来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属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范围,不需要作进项税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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