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协[2017]31号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化促进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7-06-30
文号:会协[2017]3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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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化促进工作方案》已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业信息化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附件: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化促进工作方案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7年6月30日

抄送: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附件:

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化促进工作方案


       为深入实施注册会计师行业信息化战略, 深入实施注册会计师行业信息化战略,实现“十三五” 注册会计师行业信息化目标,有效落实行业信息化五年规划提出的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化建设任,按照行业信息化五年规划“充分倚重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体作用,发挥注协战略引领和政策导作用”的要求,提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简称中注协)促进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化工作方案。

  一、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化建设任务与责任

  行业信息化五年规划指出,用现代技术全面装备注册会计师行业,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创新成果,形成以信息化设施为基础,以数据资源核心,以技术支持和安全管理保障,打造互联化、移动智能的注册会计师行业信息化体系 。其中,会计师事务所要按照行业信息化五年规划的要求,融合互联网、云计算和大数据技术,建设智能审计作业系统和智能内部管理信息系统 ;增强数据分析应用能力,实现信息技术和数据并重发展并重发展 ;完善基础设施,提升信息安全能力 。

  中注协要在充分倚重会计师事务所主体地位的同时 ,发挥战略引领和政策导作用,聚焦行业技术标准,促进软件产品供给,在全面建设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和注协同办公系统的同时,协同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各个领域工作。

  二、政策引导、路径规划和资金扶持

  第一, 发挥中注协信息化委员会对行业信息化建设工作 行业信息化建设工作的战略推进和政策指导作用 ,把握信息技术发展新成果和新动向,研究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化建设新进展和新情况,适时提出促进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化政策和措施的建议。

  第二、充分利用国际专家资源,开展行业信息化交流咨询,指导促进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化工作。

  第三,组织专家力量,开展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化通用路径研究,发布指导文件,为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化建设提供方法论指导,解决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化建设过程中顶层设计不够、实现路径不清的问题。其中,重点 其中,重点论证审计软件与内部管理软件的一体开发、同时布置有效整合的具体方案。

  第四,总结评估“十二五”时期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化奖励政策实施效果,更新和丰富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化激励支持政策的内容与形式 。

  三、 人才培养、技术培训和经验交流

  第一,将信息化人才培养列入行业继续教育训的重点任务 ,举办以信息化为专题的培训班 、研讨班 、研修班 ;在各类培训班中增加信息化课程;创立面向信息化的行业领人才培养方案;将信息化知识纳入注册会计师考试大纲 。

  第二,建立行业信息化网站专栏 、会刊专栏、公众号栏,协调行业公共媒体设立信息化专版,开展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化知识交流和经验分享;举办报告会,宣讲技术趋势,交流行业信息化的实践、进展和经验。

  四、引导供给 、对接供需和优化服务

  第一,改造建立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应用软件开发指导委员会、小型计师事务所应用软件开发指导委员会。其职责是:向软件服务商传达会计师事所信息化需求;介绍风险导向审计、会师事务所内部管理等注册行业知识;对软件服务商提供的信息技术产品在会计师事所使用情况反馈意见建议;对软件技术产品进行户评价。

  第二,建立信息技术产品推介平台,提升会计师事务所对信息技术产品的认知,促进会计师事务所与软件服商对信息技术产品的认知,促进会计师事务所与软件服商供需对接。

  第三 ,推进面向会计师事务所的信息技术产品市场规范化建设,倡导、监督使用正版软件。

  第四,持续优化经济数据库和法律规服务,扩大面向全行业的信息化公共产品供给。

  第五,为会计师事务所采购信息化产品探索联合采购机制。

  第六,优化信息审计环境,协调解决审计软件与客户会计系统的对接障碍问题。

  五、 制定标准 、深化应用和修订准则

  第一, 制订包括系统架构标准、数据标准在内的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化技术标准,为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化建设和软件服务商开发信息技术产品提供规范,同时保障会计师事务所信息系统与行业管理有效对接。

  第二, 开展信息技术对会计师事务所影响的研究,探索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有效应用。

  第三,开展网络信安全研究,对会计师事务所建立开展网络信息系统安全保障措施提供指导。

  第四,建立基于网上报备功能的行业数据中心,做好行业数据的挖掘工作,为会计师事务所开展职判断和风险控制提供大数据支持。

  第五,研究修订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建立与事务所信息化进程相匹配的执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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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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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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