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预[2019]205号 关于调整完善增值税留抵退税地方分担机制及预算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9-12-04
文号:财预[2019]20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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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推进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21号)的有关规定,现将调整完善增值税留抵退税地方分担机制及预算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地方分担机制

  自2019年9月1日起,增值税留抵退税地方分担的50%部分,15%由企业所在地分担,35%由各地按增值税分享额占地方分享总额比重分担,该比重由财政部根据上年各地区实际分享增值税收入情况计算确定。具体操作时,15%部分由企业所在省份直接退付,35%部分先由企业所在地省级财政垫付,垫付少于应分担的部分由企业所在地省级财政通过调库方式按月调给中央财政,垫付多于应分担的部分由中央财政通过调库方式按月调给企业所在地省级财政。各地区省级财政部门要结合省以下财政体制及财力状况,合理确定省以下留抵退税分担机制,提高效率,切实减轻基层财政退税压力,确保留抵退税及时退付。

  二、关于预算科目设置

  自2019年起,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国内增值税”(1010101项)科目下增设“101010136增值税留抵退税”目级科目,为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退库科目,反映税务部门按照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退还的增值税;增设“101010137增值税留抵退税省级调库”目级科目,为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反映通过调库方式调整企业所在地省级财政垫付多(或少)于应分担的35%部分增值税留抵退税;增设“101010138增值税留抵退税省级以下调库”目级科目,为地方收入科目,反映通过调库方式调整企业所在地市县财政垫付多(或少)于应分担的增值税留抵退税。在“改征增值税”(1010104项)科目下增设“101010426改征增值税留抵退税”目级科目,为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退库科目,反映税务部门按照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退还的改征增值税;增设“101010427改征增值税留抵退税省级调库”目级科目,为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反映通过调库方式调整企业所在地省级财政垫付多(或少)于应分担的35%部分改征增值税留抵退税;增设“101010428改征增值税留抵退税省级以下调库”目级科目,为地方收入科目,反映通过调库方式调整企业所在地市县财政垫付多(或少)于应分担的改征增值税留抵退税。将“改征增值税国内退税”(101010429目)科目名称修改为“其他改征增值税国内退税”。

  三、关于退库业务办理

  (一)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业务,税收收入退还书预算科目填列“增值税留抵退税”(101010136目)或“改征增值税留抵退税”(101010426目),预算级次按照中央50%、省级35%、15%部分按各省确定的省以下增值税留抵退税分担机制填列。

  (二)对自2019年9月1日至本办法印发日期之间发生的留抵退税相应作调库处理。税务机关根据2019年9月1日后已办理留抵退税的情况,开具更正(调库)通知书,填列“增值税留抵退税”(101010136目)、“改征增值税留抵退税”(101010426目)以及原增值税留抵已退税款使用的科目。各级国库依据税务部门开具的更正(调库)通知书等凭证和文件审核办理相关业务。

  四、关于财政调库

  增值税留抵退税财政调库,根据地方应调库数额,分别由省级财政部门和财政部监管局发起,统一由省级国库按规定就地办理。其中:企业所在地省级财政垫付少于应分担的部分,由省级财政部门通过调库方式按月调为中央级;企业所在地省级财政垫付多于应分担的部分,由财政部监管局通过调库方式按月调为省级。地方应调库数额由财政部根据上年各地增值税分享比重、省级财政部门垫付部分及留抵退税地方分担35%部分的数额计算。

  (一)省级财政部门调库。

  每月前10个工作日内,企业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提供的本地区少垫付的应调库数额,向省级国库按目级科目开具更正(调库)通知书,通过“增值税留抵退税省级调库”(101010137目)科目和“改征增值税留抵退税省级调库”(101010427目)科目,将少垫付部分由省级调整至中央级。

  (二)财政部监管局调库。

  在每月省级财政部门完成调库后的5个工作日内,财政部监管局根据财政部提供的当地多垫付的应调库数额,向省级国库按目级科目开具更正(调库)通知书,通过“增值税留抵退税省级调库”(101010137目)科目和“改征增值税留抵退税省级调库”(101010427目)科目,将相关地区多垫付部分由中央级调整至省级。

  每年1月,省级财政部门和财政部监管局对上年12月发生的增值税留抵退税35%部分进行调库,调库收入统一作为本年度的收入处理,不计入上年收入。各省级国库在上年12月31日向中央总金库报解最后一份中央预算收入日报表后,整理期发生的增值税留抵退税,统一作为本年度的收入处理。

  五、加强留抵退税监管

  财政部各地监管局以抽审的方式对留抵退税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省级财政、税务、国库部门按照要求予以配合。每个季度,省级税务部门将全省留抵退税清单、省级国库部门将调(退)库清单或报表提供财政部当地监管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发现虚报留抵税额、未按规定审核、未按规定调(退)库、未及时保障退库资金到位等问题,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并上报财政部。每年财政部各地监管局须向财政部提交监管报告。

  本通知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自2019年9月1日起至本通知印发前,《关于退还部分项目进口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补充通知》(财预[2011]486号)、《关于利用石脑油和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产品有关增值税退税问题的通知》(财预[2015]3号)规定的中央与地方分担办法按本通知规定予以调整,以前年度中央财政垫付的地方应负担的留抵税额通过2019年及以后年度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年终结算扣回,上述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相应废止。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

2019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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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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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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