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发[2019]97号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联合举办第四届全国税收公益广告作品征集暨展播活动的通知
发文时间: 2019-11-22
文号:广电发[2019]9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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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办公厅、电影频道节目中心、中国教育电视台:

  近年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举办了三届税收公益广告作品征集活动,涌现出一批具有较强思想性、艺术性,能够切实起到弘扬主旋律、引导社会舆论、凝聚社会共识作用的优秀作品,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和好评。为进一步发挥活动品牌效应,讲好税收故事、展现税务新形象,切实增强税收宣传的影响力和感染力,今年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和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联合举办第四届全国税收公益广告作品征集暨展播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采取向社会公开征集的方式,通过层层选拔,推出一批导向正确、主题鲜明、形式新颖、群众接受度高的优秀税收公益广告作品,在全国进行展播,让社会公众充分了解和支持税收工作。


  二、宣传主题

  围绕税收中心工作,重点突出九个方面内容:

  (一)减税降费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展示减税降费在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微观市场主体活力、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等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

  (二)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效果持续显现。展现新税务机构锲而不舍开创事合、人合、力合、心合新局面,持续发挥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利国、利民、利企、利税作用的典型做法及成效。

  (三)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展示税务机关打击骗取出口退(免)税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行为,建立以税收违法“黑名单”和多部门联合惩戒制度为主体的税收失信监管格局,加强税收监管,推进税收信用体系建设的有力举措。

  (四)税收服务营商环境。展现税务部门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大税制改革力度,持续推进办税(缴费)便利化改革等方面的新举措,在营造“充满活力、富有效率、体验更好、更加开放”的税收营商环境过程中取得的新成就。

  (五)个税改革平稳落地。展现个税改革在调整收入分配格局、减轻中低收入者税负、促进消费升级等方面的助力作用,树立“汇算清缴是纳税人的法定义务”理念,宣传税务部门全力协助纳税人高效便捷办理汇算清缴的服务宗旨。

  (六)国际税收发展。展现税务部门深度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强化国际税收管理,积极推动构建新型国际税收关系的新成就,凸显税收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完善全球税收治理体系等方面的重要贡献。

  (七)税收与绿色发展。聚焦税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思想,坚持节约资源和环境保护的基本国策,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构建生态税收体系,建设美丽中国的新进展。

  (八)税收助力脱贫攻坚。表现税务部门主动作为、精准施策,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的良好风貌。反映税收在支持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推动涉农产业发展、激发贫困地区创业就业活力、推动普惠金融发展、促进“老少边穷”地区加快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加大扶贫捐赠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九)税务先进典型人物事迹。展现新时代税务干部坚守初心使命、坚定理想信念,自觉践行中国税务精神,为税收事业长期奉献,耐得住辛劳、守得住寂寞,在平凡岗位上绽放不平凡人生的动人事迹。


  三、活动时间

  税收公益广告作品征集时间:

  2019年12月-2020年1月20日

  税收公益广告作品评选及研讨交流:

  2020年1月-2020年3月

  税收公益广告作品展播时间:

  2020年4月-2020年12月


  四、活动组织

  (一)本次活动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主办。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协调全国各级电台、电视台、网络广播电视台进行活动宣传报道、作品制作、作品展播等工作;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协调全国各省、市、县税务局组织作品参评等相关工作,负责提供活动资金支持。

  (二)各级广电部门和税务部门负责本地区活动宣传和报名组织工作。两部门要加强配合,在做好宣传和组织工作的同时,充分利用各自优势,协同配合,共同制作和展播优秀作品。


  五、参加方式

  (一)参加对象。面向全国各级税务机关及社会各界征集作品,电台、电视台、影视制作机构、高等院校及个人均可报名参加,鼓励各级税务部门与电台、电视台联合制作。

  (二)作品形式。

  1.成品作品:即拍摄制作完成的成品,分广播、电视、微电影、动漫四种形式。其中,广播、电视、动漫作品时长原则不超过1分钟,微电影作品时长不限。

  2.脚本作品:分广播、电视、微电影、动漫四种形式。

  税务系统以省局为单位报送,各省税务系统参赛数量原则上成品作品每类不超过8部,脚本作品每类不超过10部。各地可以跨区域合作,共同制作报送。广电系统、其他单位和个人报送数量不限。

  (三)报名方式。参加本次作品征集活动人员需认真填写活动报名表(附件4),连同作品的音视频光盘、创意脚本、设计说明一同寄到组委会,同时将以上全部资料的电子版发送至组委会指定邮箱,邮件标题格式为“税收公益广告征集活动作品-作者名-作品名”。报名截止时间为2020年1月20日。


  报名邮寄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三间房南里7号院万东科技文创园15号楼401。

  邮编:100023

  组委会邮箱:

  ssgygg2019@vip.163.com

  联系人(收件人):

  刘艳娟、李静华

  联系电话:

  13269006767、18614029069

  活动组委会联系电话:

  010-85788660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联系人:

  许旭联系电话:010-86098540传真:010-86092589

  国家税务总局联系人:

  崔文苑、张路遥联系电话:010-63417463、18211073959传真:010-63417597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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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境外所得怎么计税?个税要点一次说清

  个税年度汇算6月30日即将截止~有网友咨询关于境外工资、境外股息、境外炒股收益等收入怎么申报、怎么算税等问题,今天,我们就来讲清楚境外所得的计税规则,帮你避开“错报漏报”的坑。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境外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处取得。

  6、境外财产租赁: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7、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8、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Tips:

  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03 境外纳税年度和国内不一样怎么办?

  以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公历年度为准。

  例:香港纳税年度为 4 月 1 日 —次年 3 月 31 日,若2024 年 7—12 月在港取得收入 → 所属纳税年度为2025年度。

  三、核心步骤:境外所得怎么算税?

  四步看懂,避免重复计税

  1. 应纳税额计算(分项目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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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分国不分项)

  (1)综合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2)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3)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分别单独计算的应纳税额

  抵免限额 = 该国综合所得抵免限额 + 经营所得抵免限额 + 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3.确定可抵免税额(孰低原则)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实际已缴额全额抵免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限额抵免,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 5 个年度抵免

  4.算出应补 / 应退税额

  应补(退)税额 = 境内外总应纳税额 − 境内已缴税额 − 境外可抵免税额

  四、材料清单有哪些?这些情况也能办!

  居民个人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提供:

  1. 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

  2. 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

  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不予抵免。

  Q: 我无法在6月30日前取得境外纳税凭证,怎么办?

  A: 纳税人确实无法在6月30日前提供纳税凭证的,可同时凭境外所得纳税申报表(或者境外征税主体确认的缴税通知书)以及对应的银行缴款凭证办理境外所得抵免事宜。

  五、热点问题

  Q1:如果取得的境外所得是外币,要怎么折算成人民币呢?

  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Q2:取得境外所得,可以在网上办理申报吗?

  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etax.chinatax.gov.cn)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境外所得申报。

  Q3:若已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但未填写境外所得,应该如何处理?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后,选择更正所属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点击“切换申报类型”。可以进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功能进行更正填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第一个问题。公司主张不派驻投决会委员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的合规安排,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

  第二个问题。公司解释1%/年的管理费显著低于市场2%/年的平均水平,预付3年费用是双方商业谈判达成的平衡结果,且监管规则禁止设置管理费返还条款以防止变相保本保收益,因此协议不设返还条款。

  第三个问题。公司披露了中×投资的详细股权结构(46家股东,单一股东持股均不超过4%)、近两年财务数据及历史投资案例(涵盖天数智芯、壁仞科技、中芯国际、华虹半导体等硬科技项目),并说明投向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