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我公司为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项目为分2期开发,在2011发生全项目的景观设计费(取得地税发票),在做成本核算时将设计费分摊到各期项目中。其中,一期开发为营转增前老项目,二期项目为营转增后新项目,这笔设计费分摊至新项目中,其成本中涉及的税金不能进行抵扣”。新项目采取一般计税方法,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就不能认证抵扣进项税。没有好的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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