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函[2017]119号 民政部关于清理规范已脱钩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7-05-16
文号:民函[2017]11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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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已脱钩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印发的《关于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790号)要求,为切实做好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清理规范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规范的主要范围

  民政部负责清理规范2017年4月30日前已脱钩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含民政部直接登记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的涉企收费,共152家(名单见附件1)。各业务主管单位负责清理规范其他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

  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范围,包括行业协会商会收取以企业为缴费主体的会费、经营服务性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他收费等各种收费。

  二、清理规范的重点内容

  (一)坚决取消各类违法违规收费行为。根据《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试行)》(发改经体[2016]2657号)和国家有关收费管理规定,对下列违法违规收费行为一律取消:1.强制入会并以此为目的收取会费(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除外);2.利用(借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3.利用政府名义或政府委托事项为由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4.强制会员付费参加各类会议、培训、展览、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及出国考察等;5.强制会员赞助、捐赠、订购有关产品或刊物;6.以担任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为名向会员收取费用(会费除外);7.违反规定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收取;8.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集资、捐赠、赞助等形式变相收费;9.违反规定向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收费行为。

  (二)切实清理不合理的收费行为。行业协会商会要严格成本管理,主动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降低收费偏高、盈利较多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会费档次较多、标准过高的,要调整会费档次、降低会费标准;对于会费结余较多的,鼓励主动减免会员企业会费。

  (三)严格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行业协会商会收取会费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或经国务院职业资格审批机构批准,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相关审批规定,行业协会商会依法组织实施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以及实施鉴证类资格认定收取的相关费用,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要严格落实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按照公平、合法、诚实守信的原则确定收费标准,为委托人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不得在价外或合同外加收任何费用,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清理规范的步骤安排

  (一)自查自清阶段(6月10日前)。已脱钩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要对本单位2016年度所有涉企收费项目进行自查,查清收费项目、标准、范围、数额和依据,并对照清理规范的重点内容,逐一研究提出取消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以及下一步整改规范的意见。各行业协会商会要于6月10日前将附件2—附件6所列涉企收费清查情况表报送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同时发送电子版。表格电子版请在中国社会组织网(www.chinanpo.gov.cn)通知公告栏的《通知》附件中下载。

  各行业协会商会自查自清报告(参考模板见附件7)要情况清、数字准、措施实,要有调整相关收费、减轻企业负担的措施和金额。凡是自查自清报告措施不实、金额偏少的一律纳入重点督查、检查和审计范围。在自查自清阶段,不主动整改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的行业协会商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审计署等部门将按职责分工依法予以严厉查处。凡是在自查自清中主动纠正违法违规收费行为、降低收费措施和金额、减轻企业负担扎实有效的,将予以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二)材料复核阶段(6月底前)。民政部对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报送的材料进行复核,并于6月底前将有关情况报送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联合工作机制进行审查。

  (三)集中审查阶段(8月底前)。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联合工作机制对行业协会商会自查自清结果以及提出的清理规范意见进行审查。各行业协会商会根据审查结果,抓紧组织落实,取消不合法不合理收费项目,降低偏高收费标准,主动调整会费档次、降低会费标准、减免会员企业会费,落实各项规范管理措施。

  (四)重点检查阶段(8月底前)。结合自查自清情况,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情况开展全面检查,对违法违规涉企收费问题严肃处理,公开曝光典型案件,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五)统一公示阶段(8月底前)。民政部通过中国社会组织网集中公示已脱钩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会费和其他收费的项目与标准,增加政策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四、清理规范的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清理和规范涉企收费,优化实体经济发展环境,是贯彻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是深化简政放权的关键内容。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工作,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作了明确部署。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要充分认识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牢固树立大局观念和全局意识,扎扎实实做好清理规范的各阶段工作,确保取得切实成效。

  (二)认真学习政策。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要认真学习《民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监察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务院纠风办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7]167号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中央组织部 中央直属机关工委 中央国家机关工委 外交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国资委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经体[2016]265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关于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790号)等文件精神,对照有关政策规定,切实做好清理规范各项工作。

  (三)抓好工作落实。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要落实责任人员,明确工作时间和任务,稳步有序推进清理规范工作开展,务求取得实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审计署将组成联合督导组,对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自查自清和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抽查。同时将其作为2017年全国减轻企业负担专项督查重点内容进行检查。

  (四)营造良好环境。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多种媒体,准确解读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政策要求,主动宣传清理规范取得的成效,及时总结好的做法和经验,树立正面典型,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为清理规范工作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社会氛围和工作环境。  

  附件:

  1.已脱钩和民政部直接登记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名单

  2.全国性和跨省区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清查情况表

  3.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会费清查情况表

  4.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经营服务性收费清查情况表

  5.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行政事业性收费清查情况表

  6.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其他收费清查情况表

  7.×××协会涉企收费自查自清报告(模板) 


  民政部

  2017年5月16日

  联 系 人:成敏、刘晓贵 

  联系电话:58124079、78、74(传真)

  电子邮件:chengmin@mca.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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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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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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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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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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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3:若已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但未填写境外所得,应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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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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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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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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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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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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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第一个问题。公司主张不派驻投决会委员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的合规安排,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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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笔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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