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8104号建议的答复
发文时间:2019-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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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提出的关于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保障农民财产权益,壮大集体经济。”创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机制,是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保障农民财产权益、壮大集体经济的基础与保障。我局高度重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多年来,为支持农业和农村发展,我局联合财政部等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涉农税收优惠政策,对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2017年,为加大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政策支持力度,我局联合财政部印发文件,对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受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不征收契税。该项政策明确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税收问题,有利于推动改革顺利进行。


  一、关于“组织开展调查研究”的建议

  我局赞同此条建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主体,不同于一般的企业法人、社会团体,也不同于行政机关,在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过程中,确实存在政策适用的问题。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赋予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地位,有利于完善农村集体经济实现形式和运行机制,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作为农村改革过程中的新事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情况较为复杂。跟踪关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发展,围绕经营发展中的突出困难和问题,开展摸底调研分析,并在此基础上研究完善相关制度政策,是合理的,也是必要的。

  下一步,我局将一方面充分发挥基层税务机关作用,结合落实涉农税收优惠政策,积极听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政策诉求;另一方面,积极配合财政部、农业农村部等部门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税收政策研究分析工作。


  二、关于“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经营过程中交纳的流转税实行政策性减免”的建议

  为支持农业和农村发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涉农税收优惠政策,体现了对包括农村集体经济在内的农村产业的扶持。如,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免税农业产品允许扣除进项税额;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等等。此外,今年以来我局还联合财政部出台了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同时深化增值税改革,降低了增值税税率。

  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和税制改革措施,符合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均可适用或受益,大大降低了实际税负,有利于减轻其发展的成本。您提出的“对其生产经营过程中缴纳的流转税实行政策性减免”的建议已经得到一定程度的实现。下一步,我局持续关注政策落实情况,做好政策效应分析,做好完善政策的研究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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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读懂《民法典》中的涉税小知识

       01、监护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税 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和《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

  子女教育个税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赡养老人个税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1.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2.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02、继承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 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税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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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3、合同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税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04、物权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税 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财税[2008]13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契税适用税率的通知》(财税法[2019]120号)

  个人买卖住房涉及的税种有这些

  卖方

  增值税:自建自用住房免征;购买未满2年,征收率5%;购买满2年,免征。

  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差额20%;满五唯一免征。

  土地增值税:免征。

  印花税:免征。

  买方

  契税:唯一住房 面积≤140㎡为1%、面积>140㎡为1.5%;二套住房 面积≤140㎡为1%、面积>140㎡为2%;三套及以上住房3%。

  印花税:免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