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发[2017]53号 国家税务总局 教育部关于加强青少年学生税法宣传教育的通知
发文时间: 2017-04-21
文号:税总发[2017]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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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

  为全面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按照《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和《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的相关要求,现就加强青少年学生税法宣传教育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青少年学生税法宣传教育的重要意义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的基本义务;税法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依法征税和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行为准则。加强青少年学生税法宣传教育,对于促进青少年学生从小树立税收法治观念,增强全社会的税法意识、提高税法遵从度具有重要意义。

  加强青少年学生税法宣传教育,是青少年法治教育的重要内容。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中宣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指出,青少年是法治宣传教育的重点对象,要切实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从青少年抓起,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确保在校学生都能得到基本法治知识教育;教育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联合印发的《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对青少年法治教育作出了具体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的《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进一步指出,要把税法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加强对青少年的税法宣传教育。

  各地税务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深刻认识青少年税法宣传教育的重要性,将青少年税法普及教育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完善工作机制,加大工作力度,全面提升青少年税收法治教育工作水平。

  二、加强青少年学生税法宣传教育的总体要求

  加强青少年学生税法宣传教育,要遵循青少年成长规律和法治教育规律,坚持规则教育、习惯养成与法治实践相结合,把税法知识教育融入学校教育,统筹安排、梯次推进。

  根据学生年龄特点,在小学高年级阶段,重点开展税收知识启蒙教育,让学生初步了解税收的作用;在初中阶段,引导学生初步了解简单的税收常识;在高中阶段开展税法知识教育,让学生初步了解税收的性质与功能;在高等教育阶段,针对非税收相关专业的学生,重点开展税收基本制度教育,让学生掌握税收法律制度体系,提升实际操作能力。

  三、加强青少年学生税法宣传教育的主要举措

  加强青少年学生税法宣传教育,要注重内容的生动性和方法的多样性,将税法知识渗透到教育教学活动中,使青少年学生在丰富多彩的税法宣传教育活动中潜移默化接受税法知识,使尊崇税法、学习税法、运用税法成为青少年学生的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

  (一)坚持以学校法治教育为主。将税法知识教育纳入学校法治教育的总体安排,统筹安排税法内容和时间。积极探索在相关教育教学活动中融入税法宣传教育的方法和途径,综合采用故事教学、情境模拟、角色扮演、税法思辨等实践式、体验式、参与式教育;鼓励编写符合中小学生认知特点和理解能力,通俗易懂、图文并茂的税法宣传教育读本。各地税务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可以选拔、聘任优秀税务干部担任学校税法辅导员或者巡回教育讲师,用适合青少年特点的、喜闻乐见的方式讲解税法,进一步增强学生税法意识。

  (二)积极开拓校外第二课堂。以多种方式推进税法宣传进校园活动,在全国税收宣传月期间,组织开展税法知识竞赛、校园演讲、动漫比赛等宣传教育系列活动。通过黑板报、宣传栏、多媒体教学、校园广播等形式,不断拓展学校税法宣传教育阵地和载体。统筹整合社会教育资源,将税法宣传教育作为青少年学生法治教育实践基地的重要教育内容,深入开展智能互动、寓教于乐的税法普及教育。组织学生参观税史博物馆、税收文化展厅等税收普法教育基地。设立税收体验日,邀请学生代表到税务机关和办税服务厅,增强办税体验。

  (三)充分发挥网络平台作用。利用网络普及推广优质税法教育资源,进一步丰富税法宣传教育的内容和形式。在教育部全国青少年普法网开辟税收普法专栏,设置税法知识题库、动漫、微电影、专题片、公益广告和税法教学优秀课件等模块,供中小学组织开展税法教育和青少年学生在线观看学习。组织开展青少年网络普法“税官讲税法”等活动,面向广大在校师生同步在线直播。利用青少年普法的专业刊物,适时组织开展全国青少年学生税收法治征文活动,进一步扩大税法普及教育的覆盖面和参与度。

  四、加强青少年学生税法宣传教育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税务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强化沟通协调,制定实施方案,形成工作合力,扎实推动青少年学生税法宣传教育深入开展。

  (二)加强宣传报道。各地税务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实时报道开展青少年学生税法宣传教育活动情况。坚持校内校外、课内课外、线上线下相结合,切实推进税法宣传教育由学校向家庭、社会延伸,不断提升青少年学生的税收法治意识和税收法律素质,探索建立青少年税收法治宣传教育的长效机制。

  (三)加强总结推广。各地税务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善于总结青少年学生税法宣传教育活动中的先进经验,并将典型做法及时报送税务总局普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教育部全国教育普法领导小组办公室。税务总局和教育部将总结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做法并予以推介,扩大青少年学生税法宣传教育成果。

  国家税务总局 教育部

  2017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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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常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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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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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率

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利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对于向金融机构支付的三年期及以上的用于投资 项目的贷款利息,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8%;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0%。

(二)免税规定

发生于缔约国一方的利息,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在该国免税:一是利息支付人为该缔约国一方政府或其地方当局;二是利息是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政府、其行政区或地方当局、中央银行、公共机构,或由缔约国另一方全资拥有的任何机构,或者支付利息的贷款由缔约国另一方政府、其行政区或地方当局、中央银行、公共机构或由缔约国另一方政府全资拥有的任何机构担保或保险。同时,《协定》在议定书中明确了适用上述利息免税规定的“任何公共机构或由缔约国另一方政府全资拥有的任何机构”范围。《协定》还规定,发生于意大利而支付给作为中国居民的受益所有人的利息,当债券发行人是意大利银行、意大利存贷款银行(CDP)、外贸保险服务公司(Sace)或对外投资促进公司(Simest)时,应免于征收意大利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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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对于为使用或有权使用任何文学、艺术或科学著作(包括软件、电影影片、无线电或电视广播使用的胶片或磁带)的版权,任何专利、商标、设计或模型、图纸、秘密配方或程序,或者为有关工业、商业、科学经验的信息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对于为使用或有权使用工业、商业或科学设备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调整数额的10%,该项“调整数额”是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50%。

七、关于财产收益

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股份取得的收益,如果该股份超过50%的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股份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者在转让行为前12个月内的任何时候曾经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至少25%的资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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