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发[2017]104号 关于印发《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专项行动工作方案(2017-2019年)》的通知
发文时间: 2017-04-25
文号:银发[2017]10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1471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各银监局、外汇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推动金融机构和供应链核心企业支持小微企业供应商开展应收账款融资,现将《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专项行动工作方案(2017-2019年)》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方案要求,加强协调配合,落实工作职责,扎实推进各项工作,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附件: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专项行动工作方案(2017-2019年)

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7年4月25日

附件

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专项行动工作方案(2017-2019年)


应收账款是小微企业重要的流动资产。发展应收账款融资,对于有效盘活企业存量资产,提高小微企业融资效率具有重要意义,是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有效手段,是降成本、补短板的重要举措。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大金融对实体经济和小微企业支持力度的有关要求,推动开展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商务部、国资委、银监会、外汇局决定共同开展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专项行动。

  一、总体思路

  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围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充分发挥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等金融基础设施作用,推动供应链核心企业支持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引导金融机构和其他融资服务机构扩大应收账款融资业务规模,构建供应链上下游企业互信互惠、协同发展生态环境,优化商业信用环境,促进金融与实体经济良性互动发展。

  二、主要目标

  (一 )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渠道不断丰富。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www.crcrfsp.com,以下简称平台)服务功能不断完善,为应收账款融资参与方提供便捷的注册、信息上传、确认与反馈等服务,在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中发挥主体作用。

  (二)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规模稳步增长。参与应收账款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商业保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资金提供方和小微企业等用户数量快速增加。国有大型企业(集团)及成员企业、大型民营企业等参与确认小微企业应收账款的供应链核心企业范围不断扩大,初步形成应收账款融资长效机制。

  (三)企业商业信用环境进一步优化,企业商业信用信息采集渠道不断拓宽,手段不断完善,初步形成应收账款债务人及时还款约束机制,恶意拖欠账款行为明显减少。

  三、主要任务与要求

  (一)开展应收账款融资宣传推广活动。

  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要牵头开展各种形式的应收账款融资宣传推广活动,向小微企业普及应收账款融资知识,加大对平台服务小微企业融资的宣传推广力度,加强对应付账款较多企业、供应链核心企业、大型零售企业的宣传培训工作,引导供应链核心企业提高供应链管理意识,以增强供应链粘度,扩大应收账款融资知晓度。动员更多的小微企业、供应链核心企业、金融机构、服务机构等主体注册为平台用户,打通小微企业通过平台实现融资的“入口”,在线开展应收账款融资业务。完善平台对接供应链核心企业管理系统的功能,方便供应链核心企业在平台上及时确认账款。

  (二)支持政府采购供应商依法依规开展融资。

  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要推动地方政府为中小企业开展政府采购项下融资业务提供便利,加强“政银企”对接,鼓励中小企业在签署政府采购合同前明确融资需求,在签署合同时注明收款账号等融资信息。地方政府要督促政府采购部门及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依法公开政府采购合同等信息,确保相关信息真实、公开、有效。金融机构开展融资服务时,要及时通过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核对合同信息等方式确认合同真实性,原则上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担保。

  (三)发挥供应链核心企业引领作用。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经信)、商务等部门要积极组织动员国有大企业、大型民营企业等供应链核心企业加入平台,支持小微企业供应商开展应收账款融资业务,督促企业按时履约,及时支付应付款项,带头营造守法诚信社会氛围。逐步实行应收账款融资核心企业名单制,重点将本地区应付账款较多的供应链核心企业纳入名单管理。鼓励供应链核心企业与平台进行系统对接,开展反向保理融资业务,以点带链、以链带面,形成规模业务模式和示范效应,惠及更多小微企业。

  (四)优化金融机构等资金提供方应收账款融资业务流程。

  金融机构等资金提供方要积极回应企业通过平台推送的融资需求信息,在做好贸易背景真实性调查基础上,合理确定融资期限和授信额度;加强贷后管理和企业现金流监管,通过平台确定回款路径,及时锁定债务人到期付款现金流。完善应收账款融资规章制度,优化应收账款融资业务流程,改进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风险评估机制。商业保理公司要专注于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业务,提供贸易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客户资信调查与评估、应收账款管理与催收等综合服务。

  (五)推进应收账款质押和转让登记。

  人民银行要推动建立健全应收账款登记公示制度,开展面向金融机构、商业保理公司等应收账款融资主体的登记和查询服务。金融机构、商业保理公司等资金提供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4号发布)相关规定办理应收账款质押查询、登记。支持应收账款融资主体在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办理保理项下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转让登记、资产证券化项下小微企业应收账款类基础资产转让登记、资产转让交易项下小微企业应收账款类资产转让登记,避免权利冲突,防范交易风险。

  (六)优化企业商业信用环境。

  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要推动地方政府加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引导企业通过平台每月报送债务人的付款信息,丰富企业信用档案,建立应收账款债务人及时还款约束机制,规范应收账款履约行为,推动优化社会整体商业信用环境。积极推进信用担保、信用保险机构参与应收账款融资业务,协助确认应收账款真实性,合理控制应收账款的风险。人民银行逐步向开展应收账款融资业务的非银行融资机构开放征信系统。

  四、保障措施

  (一)完善政策支持和系统保障。

  人民银行要加强信贷指导,结合小微企业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对积极参加应收账款融资的核心企业,通过支持其开展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降低核心企业资金成本。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要加强平台服务功能建设,准确、及时推送上线企业相关信息,提高使用便捷性,确保上传信息仅在参与机构之间定向传送,保护上线企业商业秘密和信息安全。

  (二)加强组织领导和定期监测。

  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联系地方财政、商务、国资、银监等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因地制宜细化工作措施,加强信息共享和政策联动,发挥部门合力推动当地小微企业开展应收账款融资。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要加强和政府部门沟通协调,积极开展对辖区内金融机构应收账款融资业务的指导和监测,动态跟踪辖区内应收账款融资工作进展情况。人民银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各省(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定期通报制度,把握工作进度,加强宣传推广,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工作开展情况、本年度工作计划报送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


推荐阅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的解读——主要条款与税率安排

中国与挪威对1986年2月2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23年5月12日在奥斯陆签署了全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以下简称《协定》)。

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五、关于利息。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利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0%。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取得并受益所有的利息,应在首先提及的缔约国一方免税,条件是利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受益所有,或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担保或保险的贷款利息。该免税规定所列名的机构在中国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任何实体等。

六、关于特许权使用费。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

七、关于财产收益。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前365天的任一时间,该股份或类似权益超过50%的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者在转让行为前365天内的任何时候曾经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至少25%的资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八、近海活动。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近海开展与勘探或开发位于该缔约国另一方的海床、底土或其自然资源有关的活动,应视为是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活动;但如果缔约国一方居民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12个月内在缔约国另一方开展活动累计不超过30天,则不应视为在该缔约国另一方构成常设机构。

九、关于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为防止协定滥用,《协定》在「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条款中纳入了「主要目的测试」规定,即如果申请享受协定优惠的人以获取协定优惠待遇为其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则不得享受协定优惠待遇,除非能够证明在此种情况下给予该优惠符合协定相关规定的宗旨和目的。

十、关于生效执行时间。中挪双方已完成《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协定》于2026年6月16日生效,并适用于2027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取得的所得。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的解读——新表四大变化与填报要点

为进一步提升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服务和管理水平,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以下称新表),拟开展试点。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发布公告并作出解读。

一、修订背景。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及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结合信息技术能力提升,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新表及其相关功能以实用性、简洁性、兼容性为设计理念,以全面承接、精准记录、有效规范政策规定为目标。

二、试点意义。试点地区按照「双轨验证、单轨运行」的步骤,逐步验证新表的适用性,通过试点发现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广泛收集纳税人的意见建议和体验反馈,及时优化、改进和完善新表设计及系统功能,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实施路径,为全国范围内实施新表奠定基础。

三、相较现行申报表的四大变化。(一)维持申报习惯,保持了《主表》及《附列资料(一)(二)(三)》《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整体结构不变。(二)增设信息表提供定制服务,增设《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业务信息表》,采集纳税人的登记属性、适用优惠政策、特殊业务类型等标签信息,纳税人选择确认后,由系统智能判断并动态生成适配纳税人特殊业务场景的申报界面。(三)具体表单有变化,附列资料(一)增设附1《未开具发票销售情况明细》、整合扣除项目明细至附2《扣除项目明细》、增设附3《简易计税明细》;附列资料(二)整合加计抵减情况至附1《本期加计抵减情况明细》。(四)栏次内容有增删,主要有:一是除附列资料(三)外,不再区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表单;二是附列资料(一)细化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免抵退税、免退税、免税、分支机构预缴等六项计税方法分别填报,提供全部适用税率及征收率增行功能,并设置未达到起征点税额计算栏次以展示算税过程;三是附列资料(二)增设免税黄金普通发票等进项税额抵扣、长期资产进项税额转出额等进项税额转出栏次,以及单独核算用于即征即退的进项税额。

四、非试点纳税人的办理方式。试点纳税人由试点地区按照稳妥有序的原则自行确定,并应按照要求报送新表。非试点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6号)规定使用旧表办理纳税申报,不使用新表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

五、试点配合工作。试点开展前,试点纳税人接受税务机关纳税辅导,掌握新旧表调整内容、填报规则及操作方法等,并配合做好系统环境准备、申报数据准备等工作;试点开展后,根据主管税务机关安排,依托税务机关提供的操作手册等资料,按规定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及时报告新表运行阶段出现的各类问题。试点地区已组建层级清晰、分工明确的专业试点团队,将安排专门税务人员、技术人员对试点纳税人开展「一对一」辅导。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智能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