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发[2017]42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7-04-24
文号:税总发[2017]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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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扎实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的要求,更好发挥税收作用,现就进一步做好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税收服务“一带一路”工作

  “一带一路”战略是党中央、国务院打造我国对外开放新格局的重大发展战略。战略提出以来,“一带一路”建设进展迅速,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扎实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坚持共商共建共享,加快陆上经济走廊和海上合作支点建设,构建沿线大通关合作机制”。2017年5月,我国将主办“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共商合作大计,共建合作平台,共享合作成果,为促进世界经济增长、深化区域合作打造坚实基础。

  税收作为全球经济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助于优化生产要素配置、消除跨境投资障碍、推动国际经济合作,对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发挥着重要作用。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意义,主动服务国家对外开放大局,落实2017年全国税务工作会议相关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税收服务“一带一路”工作体系,为我国企业参与国际经济合作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二、认真落实税收服务“一带一路”工作

  (一)做好税收协定执行

  落实税收协定政策,营造优良营商环境,保障我国“走出去”企业的合法权益。加强我国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服务、管理、统计分析工作,跟踪我国对外投资企业经营情况,及时反映境外涉税争议,配合税务总局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税务主管当局就跨境纳税人提起的涉税争议开展相互协商。

  (二)落实相关国内税收政策

  结合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落实跨境应税服务退税或免税政策、天然气等资源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对外投资和对外承包工程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按照所得税政策规定,落实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减轻企业税收负担,促进国际资源共享和国际产能合作。

  (三)优化“走出去”税收服务

  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推动税收服务优化升级。落实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简化出口退(免)税流程、简化消除双重征税政策适用手续等规定,进一步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便利纳税人境外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助力“走出去”企业和“一带一路”建设重点项目。创新境外税收服务模式与内容,提高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探索对“走出去”纳税人实行分类服务。针对大型跨国企业着重提供政策确定性相关的个性化服务,针对中小型企业着重提供政策宣传辅导的普惠性服务。发挥优势,运用“互联网+”思维,提升国际税收办税便利度。

  (四)深化国别税收信息研究

  深入推进国别税收信息研究工作,做好境外税收政策跟踪和更新,配合税务总局陆续发布国别投资税收指南,实现年底前全面发布“一带一路”重点国家的投资税收指南,进一步完善和丰富纳税人可获取的境外税收信息。

  (五)完善税收政策咨询

  丰富政策咨询途径,有条件的地区要加强12366国际税收服务专席或“走出去”服务专线建设。按照“互联网+税务”工作要求,丰富网站、微信、微博等税收咨询服务渠道,提升咨询服务水平。以“走出去”企业涉税风险为重点,探索为纳税人提供专家咨询、定制咨询、预约咨询等服务,响应涉税需求,促进纳税遵从。建立和完善国际税收知识库,整理并发布国际税收问题答疑手册。

  (六)开展税收宣传与辅导

  开展“走出去”税收政策大宣传、大辅导。按照税务总局总体工作要求,配合“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结合“便民办税春风行动”,集中开展主题鲜明、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走出去”专题宣传与辅导。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等重要文件,就二十国集团税改及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行动计划成果落地、国际税收征管改革、税收协定解释和执行、国际税收其他政策更新等及时做好政策宣传与辅导。

  (七)加强数据统计分析

  各地税务机关应积极落实对外投资、所得报告相关制度,结合各地区特点以及“走出去”企业类型、所属行业、对外投资目的地等,有针对性地开展数据统计和税收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归纳税收风险类型,有针对地为纳税人提示风险。

  (八)深化国际税收合作

  配合做好“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相关工作;落实好已签署的双边合作备忘录,加强与毗邻国家税务部门的信息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亚欧博览会、中阿博览会等区域性交流合作平台,推动税收在相关交流活动中发挥更加突出的作用。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统筹安排,加强领导

  各省税务机关要从服务国家战略的高度出发,紧密结合《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要求,加强对税收服务“一带一路”工作的规划指导,统筹内部相关部门、所辖税务机关做好对外投资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

  (二)密切合作,主动协调

  做好税务机关内部各部门的统筹协调,规范新闻宣传工作,落实相关工作责任。加强国税、地税合作,完善合作机制、深化合作路径、丰富合作事项,持续抓好“走出去”税收服务与管理事项的落实。积极推进与外部门合作,探索与外汇、商务、发改、海关、出入境管理等部门建立合作机制,共享跨境交易信息,形成服务合力。

  (三)总结经验,注重提升

  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本地区实际,主动作为,将税收服务“一带一路”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并在此基础上创新方式方法,及时总结经验,注重深化、拓展,不断提升工作质效。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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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的解读——主要条款与税率安排

中国与挪威对1986年2月2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23年5月12日在奥斯陆签署了全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以下简称《协定》)。

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五、关于利息。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利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0%。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取得并受益所有的利息,应在首先提及的缔约国一方免税,条件是利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受益所有,或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担保或保险的贷款利息。该免税规定所列名的机构在中国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任何实体等。

六、关于特许权使用费。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

七、关于财产收益。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前365天的任一时间,该股份或类似权益超过50%的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者在转让行为前365天内的任何时候曾经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至少25%的资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八、近海活动。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近海开展与勘探或开发位于该缔约国另一方的海床、底土或其自然资源有关的活动,应视为是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活动;但如果缔约国一方居民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12个月内在缔约国另一方开展活动累计不超过30天,则不应视为在该缔约国另一方构成常设机构。

九、关于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为防止协定滥用,《协定》在「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条款中纳入了「主要目的测试」规定,即如果申请享受协定优惠的人以获取协定优惠待遇为其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则不得享受协定优惠待遇,除非能够证明在此种情况下给予该优惠符合协定相关规定的宗旨和目的。

十、关于生效执行时间。中挪双方已完成《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协定》于2026年6月16日生效,并适用于2027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取得的所得。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的解读——新表四大变化与填报要点

为进一步提升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服务和管理水平,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以下称新表),拟开展试点。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发布公告并作出解读。

一、修订背景。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及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结合信息技术能力提升,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新表及其相关功能以实用性、简洁性、兼容性为设计理念,以全面承接、精准记录、有效规范政策规定为目标。

二、试点意义。试点地区按照「双轨验证、单轨运行」的步骤,逐步验证新表的适用性,通过试点发现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广泛收集纳税人的意见建议和体验反馈,及时优化、改进和完善新表设计及系统功能,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实施路径,为全国范围内实施新表奠定基础。

三、相较现行申报表的四大变化。(一)维持申报习惯,保持了《主表》及《附列资料(一)(二)(三)》《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整体结构不变。(二)增设信息表提供定制服务,增设《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业务信息表》,采集纳税人的登记属性、适用优惠政策、特殊业务类型等标签信息,纳税人选择确认后,由系统智能判断并动态生成适配纳税人特殊业务场景的申报界面。(三)具体表单有变化,附列资料(一)增设附1《未开具发票销售情况明细》、整合扣除项目明细至附2《扣除项目明细》、增设附3《简易计税明细》;附列资料(二)整合加计抵减情况至附1《本期加计抵减情况明细》。(四)栏次内容有增删,主要有:一是除附列资料(三)外,不再区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表单;二是附列资料(一)细化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免抵退税、免退税、免税、分支机构预缴等六项计税方法分别填报,提供全部适用税率及征收率增行功能,并设置未达到起征点税额计算栏次以展示算税过程;三是附列资料(二)增设免税黄金普通发票等进项税额抵扣、长期资产进项税额转出额等进项税额转出栏次,以及单独核算用于即征即退的进项税额。

四、非试点纳税人的办理方式。试点纳税人由试点地区按照稳妥有序的原则自行确定,并应按照要求报送新表。非试点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6号)规定使用旧表办理纳税申报,不使用新表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

五、试点配合工作。试点开展前,试点纳税人接受税务机关纳税辅导,掌握新旧表调整内容、填报规则及操作方法等,并配合做好系统环境准备、申报数据准备等工作;试点开展后,根据主管税务机关安排,依托税务机关提供的操作手册等资料,按规定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及时报告新表运行阶段出现的各类问题。试点地区已组建层级清晰、分工明确的专业试点团队,将安排专门税务人员、技术人员对试点纳税人开展「一对一」辅导。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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