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厅发[2017]19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整治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过渡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 2017-04-06
文号:国土资厅发[2017]1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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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要求,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规范土地整治项目预算管理,经商财政部同意,我部制定了《土地整治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过渡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按照财政和税务部门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相关要求,调整本地区有关土地整治工程计价依据。对本方案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及有关单位可及时反馈给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

2017年4月6日

  附件:

土地整治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过渡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战略部署,根据土地整治工程计价实际需要,制订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执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财综〔2011〕128号)(以下简称《定额标准》)的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阶段投资预算中工程施工费编制;其他投资或其他阶段的土地整治工程施工费编制可参照本方案执行。

  二、调整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

  (二)《国务院关于做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明电〔2016〕1号)。

  (三)《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六)《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的通知》(财综〔2011〕128号)。

  (七)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三、费用组成

  (一)营改增后土地整治工程费用的组成内容除本方案另有规定外,均与现行《定额标准》的有关内容一致。

  (二)土地整治工程施工费中的税金是指按国家税法规定应计入工程造价内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将“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调整到企业管理费中。

  四、计价规定

  (一)营改增后,土地整治工程造价(工程施工费)应按“价税分离”原则计算。具体要素价格适用增值税税率执行财税部门的相关规定。

  (二)工程造价按以下公式计算: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其中,11%为建筑业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措施费、间接费、利润、材料价差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税前工程造价以不含增值税价格为计算基础,计取各项费用。

  (三)土地整治项目设备购置费及其他费用的计价规则和费用标准也应按“价税分离”原则进行调整。

  五、计算方式与标准

  (一)人工预算单价按现行《定额标准》执行,暂不做调整。

  (二)材料预算单价组成内容中,材料原价、包装费、运输保险费、运杂费和采购及保管费分别按不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款)的价格确定。材料采购及保管费费率调整为2.17%。

  (三)施工机械使用费以不含增值税款的价格计算,安装拆卸费、台班人工费不做调整。

  (四)间接费中的相关费用项目,如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均按不含增值税的价格计算。

  (五)利润率暂不做调整,仍为3%。

  利润=(直接费+间接费)×3%。

  (六)税金按建筑业适用的增值税率11%计算。

  税金=(直接费+间接费+利润+材料价差)×11%

  六、其他

  (一)施工合同约定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后的土地整治项目,应按本方案执行。本通知发布之前已批准的项目投资估算、概(预)算等造价文件不做调整。

  (二)国家关于建筑业增值税率调整的,工程造价应按调整后的税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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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境外所得怎么计税?个税要点一次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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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境外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处取得。

  6、境外财产租赁: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7、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8、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Tips:

  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03 境外纳税年度和国内不一样怎么办?

  以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公历年度为准。

  例:香港纳税年度为 4 月 1 日 —次年 3 月 31 日,若2024 年 7—12 月在港取得收入 → 所属纳税年度为2025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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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2:取得境外所得,可以在网上办理申报吗?

  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etax.chinatax.gov.cn)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境外所得申报。

  Q3:若已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但未填写境外所得,应该如何处理?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后,选择更正所属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点击“切换申报类型”。可以进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功能进行更正填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第一个问题。公司主张不派驻投决会委员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的合规安排,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

  第二个问题。公司解释1%/年的管理费显著低于市场2%/年的平均水平,预付3年费用是双方商业谈判达成的平衡结果,且监管规则禁止设置管理费返还条款以防止变相保本保收益,因此协议不设返还条款。

  第三个问题。公司披露了中×投资的详细股权结构(46家股东,单一股东持股均不超过4%)、近两年财务数据及历史投资案例(涵盖天数智芯、壁仞科技、中芯国际、华虹半导体等硬科技项目),并说明投向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