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宣告分配红利,但实际没有分到个人股东手中,个人股东是否要交个人所得税?
发文时间:2017-07-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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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1997〕6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在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即应认为所得的支付,应按税收法规规定及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4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代缴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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