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人发[2015]18号 审计署关于印发培养审计业务骨干人才和审计专业领军人才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5-02-27
文号:审人发[2015]1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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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

  现将《审计署关于培养审计业务骨干人才和审计专业领军人才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审计署

  2015年2月27日


审计署关于培养审计业务骨干人才和审计专业领军人才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审计机关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1—2020年)》,加强审计署审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实现培养工作的规范化、系统化、科学化,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培养目标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完善审计专业人才培养机制,着力提升审计专业人才队伍的依法审计能力,培养造就一批对党忠诚、素质高、业务精、纪律严、作风优、能打硬仗的高层次审计专业人才。

  二、人才标准

  审计专业人才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对党忠诚、热爱审计事业、具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坚持依法审计,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审计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不断提升审计业务能力,自觉维护审计机关的良好形象和公信力。审计专业人才分为审计业务骨干人才、审计专业领军人才两个层次。

  (一) 申报评选审计业务骨干人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具备审计师或与审计专业相关的中级资格。

  2.具备计算机审计中级资格。

  3.近5年内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及以上,其中至少2次为优秀等次。

  4.近5年内参加审计署统一组织的审计或审计调查项目,并根据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组工作分工,担任审计组长、副组长、主审、某一方面的审计小组负责人或负责地市级以上区域的审计或审计调查5次以上,或者负责审理10个以上审计或审计调查项目。

  5.近5年内撰写审计报告或专题报告3篇以上,且撰写重要审计信息并被审计署《审计要情》、《重要信息要目》采用3篇以上;或者审理修改审计报告或专题报告10篇以上,且审理修改《审计要情》、《重要信息要目》10篇以上。

  6.结合审计实践开展业务或理论研究,近5年内在省部级以上刊物或高等院校学报发表3000字左右专业理论文章2篇以上,或执笔省部级科研课题1个以上,或合著(至少为第二作者)出版著作1本以上。

  (二) 申报评选审计专业领军人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具备高级审计师或与审计专业相关的高级资格3年以上。

  2.一般应具有审计业务骨干人才资格。

  3.近5年内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及以上,其中至少2次为优秀等次。

  4.近5年内组织实施或在其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审计及审计调查项目至少有1个被评为审计署优秀或表彰项目。

  5.具有较强的审计业务工作管理能力。近3年内具体负责组织大中型审计或审计调查项目,并根据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组工作分工,担任组长或副组长、主审3次以上,或者主持审理10个以上审计或审计调查项目。

  6.具有较高的审计综合分析和业务指导能力,能够在审计实践中进行技术方法创新并实现成果转化,丰富本专业领域审计工作发展思路。近3年内专题讲座或培训授课10课时以上,直接撰写或指导编发《审计要情》、《重要信息要目》、专题报告或审计报告等重要成果信息10篇以上,或者审理修改《审计要情》、《重要信息要目》、专题报告或审计报告等重要成果信息20篇以上。

  7.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在专业审计理论和相关行业政策科研方面具有较高造诣,能够在专业审计领域发挥引领和带动作用。近5年内在核心期刊发表3000字左右专业理论文章2篇以上,或主持省部级科研课题2个以上,或正式出版专著1本以上。

  三、评选办法

  (一) 分级实施。审计业务骨干人才评选由各业务司、各特派办分别开展,各派出审计局评选工作由财政审计司组织开展;评选方案报人事教育司审核,评选结果报人事教育司备案。审计专业领军人才评选由审计署设立评选机构统一开展,评选方案和评选结果报审计署党组审定,公示后颁发审计专业领军人才证书。

  (二) 总量控制。审计业务骨干人才评选,各单位评选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本单位总人数的20%。审计专业领军人才评选,对各单位申报名额进行总量控制,实行差额评选。

  (三) 时间安排。审计业务骨干人才与审计专业领军人才评选每两年开展一次,逐年交替进行。评选相关工作一般于当年1月启动,6月底前完成。

  四、管理使用

  实行分层次管理和培养,审计业务骨干人才的管理工作主要由所在单位负责,审计专业领军人才的管理工作主要由审计署统一组织。

  (一) 实行分类管理。分类组建审计专业人才联络组,安排专人具体负责,分类搭建沟通交流平台。

  (二) 组织课题研究。审计专业领军人才每年至少参加一个重点课题研究项目。在审计计划制订和重大项目实施时,注重听取审计专业人才的意见和建议。安排担任培训师资,审计专业领军人才每年授课时间不少于8个课时。

  (三) 鼓励深入一线。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审计专业领军人才深入相关单位或审计一线,进行调研考察、讲授交流或现场指导。

  (四) 开展继续教育。优先安排参加各类专业培训。审计专业人才每年至少参加一次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40学时。优先安排参加中长期国(境)外培训。开展网络自学培训。

  (五) 注重培养使用。各单位要安排审计专业人才担任审计组长、副组长或主审。每年为其提供必要的学习和研究时间、经费等条件保障。优先选派审计专业人才挂职等多渠道、多方式、多岗位锻炼。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选拔任用司局级干部时,审计专业领军人才予以优先考虑;选拔任用处级干部时,审计业务骨干人才予以优先考虑。

  (六) 加强考核评价。每年对审计专业人才进行一次考核,并反馈情况,加强指导。审计专业领军人才的考核主要包括自我评价、所在单位评价、联络组评价等内容。审计业务骨干人才考核由各单位自行开展。

  (七) 建立退出机制。审计专业人才资格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自动退出,再次取得资格需要重新申报评选。

  审计专业人才培养工作是事关审计事业长远发展的战略任务。各单位要在审计署党组的领导下,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做好评选、培养和服务工作,切实发挥专业人才作用,形成培养工作合力,努力营造专业人才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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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境外所得怎么计税?个税要点一次说清

  个税年度汇算6月30日即将截止~有网友咨询关于境外工资、境外股息、境外炒股收益等收入怎么申报、怎么算税等问题,今天,我们就来讲清楚境外所得的计税规则,帮你避开“错报漏报”的坑。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境外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处取得。

  6、境外财产租赁: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7、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8、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Tips:

  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03 境外纳税年度和国内不一样怎么办?

  以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公历年度为准。

  例:香港纳税年度为 4 月 1 日 —次年 3 月 31 日,若2024 年 7—12 月在港取得收入 → 所属纳税年度为2025年度。

  三、核心步骤:境外所得怎么算税?

  四步看懂,避免重复计税

  1. 应纳税额计算(分项目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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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分国不分项)

  (1)综合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2)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3)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分别单独计算的应纳税额

  抵免限额 = 该国综合所得抵免限额 + 经营所得抵免限额 + 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3.确定可抵免税额(孰低原则)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实际已缴额全额抵免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限额抵免,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 5 个年度抵免

  4.算出应补 / 应退税额

  应补(退)税额 = 境内外总应纳税额 − 境内已缴税额 − 境外可抵免税额

  四、材料清单有哪些?这些情况也能办!

  居民个人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提供:

  1. 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

  2. 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

  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不予抵免。

  Q: 我无法在6月30日前取得境外纳税凭证,怎么办?

  A: 纳税人确实无法在6月30日前提供纳税凭证的,可同时凭境外所得纳税申报表(或者境外征税主体确认的缴税通知书)以及对应的银行缴款凭证办理境外所得抵免事宜。

  五、热点问题

  Q1:如果取得的境外所得是外币,要怎么折算成人民币呢?

  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Q2:取得境外所得,可以在网上办理申报吗?

  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etax.chinatax.gov.cn)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境外所得申报。

  Q3:若已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但未填写境外所得,应该如何处理?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后,选择更正所属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点击“切换申报类型”。可以进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功能进行更正填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第一个问题。公司主张不派驻投决会委员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的合规安排,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

  第二个问题。公司解释1%/年的管理费显著低于市场2%/年的平均水平,预付3年费用是双方商业谈判达成的平衡结果,且监管规则禁止设置管理费返还条款以防止变相保本保收益,因此协议不设返还条款。

  第三个问题。公司披露了中×投资的详细股权结构(46家股东,单一股东持股均不超过4%)、近两年财务数据及历史投资案例(涵盖天数智芯、壁仞科技、中芯国际、华虹半导体等硬科技项目),并说明投向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