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1997]100号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加强申报纳税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时间:1997-08-07
文号:国税发[1997]10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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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7]1号),进一步做好申报纳税制度的改革工作,加强税收入库管理,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建立新的申报纳税制度是税收征管改革的基础。申报纳税制度的改革,对于明确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简化工作程序,方便纳税人申报纳税,以及税收征管引入现代科学技术,提高工作效率,加大征管力度,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促进税务部门的廉政建设等方面都有着重要的意义。各地要按照《关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积极稳妥地制订出申报纳税制度改革的具体办法,分步实施,并注意总结经验,加强指导,不断改进,逐步规范统一。    

二、各地应因地制宜做好税收征管改革工作。《方案》中规定的申报纳税的具体办法有四种,各地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认真执行。在此之前,一些地方的税务部门在财政、国库等单位的配合下,摸索出了比较好的税收入库办法,可继续执行。各地财政、税务、国库部门在税收征管改革中,要加强调查研究,因势利导,使税收征管改革健康发展。    

三、规范银行机构进驻办税服务场所。目前一些地区实行了《方案》里“在有条件的地方实行银行税务一体化管理,纳税人在银行开设税款预储账户,按期提前储入当期应纳税款,并在法定的申报纳税期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和有关资料,由税务机关通知划款入库”的申报纳税办法。这一办法在督促纳税人及时缴税、简化纳税程序和加强银税合作方面,起到了较好的作用。但有的地方在实施中,有一些不恰当的做法,引起了纳税人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反映,有必要加以规范。

(一)纳税人税款预储账户的设立,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开设“专用存款账户”的有关手续,经当地人民银行审核同意后开立账户。

(二)纳税人开设税款预储账户后,应在纳税期前2至3天将与应纳税款等额的款项转存税款预储账户,存入的时间和额度以保证及时足额纳税为准,税务、银行不得另外硬性规定。

(三)为纳税人办理税款预储账户的金融机构,在办理税款收纳业务中,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于当日办理库款的报解、入库手续。如当日确实来不及的,最迟在次日上午办理”。各级国库要加强日常检查工作,“对延解积压收入的,处以每日万分之五的罚款”。

(四)各级税务部门均不得在任何金融机构开设税款过渡账户,税款一经实现,即应由经收的金融机构及时缴入国库。

(五)在本通知前已经进驻办税服务厅并能严格按照各项制度办理税款收纳的金融机构,需向当地人民银行国库部门补办审批手续,而且只能办理税款收纳业务;对还需进驻的金融机构,要报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审批;未经审批的金融机构,不得进入办税服务厅。     

四、税款的缴纳入库工作,涉及税务、财政、国库、银行几个部门,各部门要积极协调,紧密配合,共同做好这项工作。税务部门在进行申报纳税制度改革时,要兼顾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程序和现行规定,考虑下一步财税库计算机联网的要求,及时通告有关情况,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财政、国库、银行应以有利于税收征管,有利于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出发,积极支持申报纳税制度的改革。各地应采取联席会议等形式,多通气、多协调,加强合作,并注意总结工作中的经验,发现问题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财政部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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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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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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