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个字[2015]46号 关于指导小微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党组织开展“亮身份、亮职责、亮承诺”活动的通知
发文时间: 2015-04-01
文号:工商个字[2015]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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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为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推进非公经济组织党建工作职能,积极推动非公经济领域贯彻落实中央“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进一步推进服务型党组织建设和“两个作用”发挥,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推进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工作领导小组2015年工作要点》,总局决定自现在开始至12月底,在全系统组织开展指导非公经济组织特别是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以下简称“小、个、专”)党组织开展“亮身份、亮职责、亮承诺”(以下简称“三亮”)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组织开展“三亮”活动的重要意义

随着全面深化改革各项措施的持续推进,“小、个、专”不断发展壮大,在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服务人民群众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组织“小、个、专”党组织开展“三亮”活动,是巩固和拓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增强非公经济组织发展内生动力的客观需要,对于推动非公经济领域落实中央“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具有十分特殊而重要的意义。亮身份,是确保党组织和党员作用发挥,切实增强服务群众真实性、有效性和公开性的重要保障。亮职责,是拓宽党内监督与群众监督渠道、提高服务群众能力和自我约束能力的有力措施。亮承诺,是开展服务型党组织建设,破解企业生产经营难题,推动非公经济组织健康发展的具体实践。

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组织指导“小、个、专”党组织开展“三亮”活动的重大意义,认真指导活动开展,并作为协同推进商事制度改革政策措施落地的一项重要措施。要坚持把服务改革服务发展作为活动的切入点和落脚点,积极发挥“小、个、专”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在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高经济效益,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战斗堡垒和先锋模范作用,推动各级党组织创先进,广大党员争优秀,人民群众得实惠。

二、明确组织开展“三亮”活动的目标要求

指导“小、个、专”党组织和党员,着力加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学习教育,围绕服务型党组织建设,以“三亮”促进生产经营,亮出形象,亮出责任,亮出经济效益、政治效益、社会效益。引导广大党员积极投身活动,在提升服务能力、强化自身素质、加强党性锻炼、谋划技术创新上争先进、当优秀。通过党员示范,发挥模范表率作用,鲜明体现党员的先进性,调动周围广大职工群众和商户的生产经营积极性,同时影响带动其他经营者,不断激发创新创造活力,营造文明诚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双赢。

(一)亮身份。在党员经营户门店统一悬挂“共产党员经营户”公示牌,亮牌经营。共产党员佩戴党徽和党员服务卡,注明党员信息,亮明身份。促使党员经营户带头守法经营、诚信经营,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为其他经营户作出表率。对于不愿亮明身份的党员经营户,要加大宣传力度,采取思想动员促转、组织联系协转、评先评优励转等办法,鼓励“隐性党员”“口袋党员”亮明身份,承担义务,发挥作用。

(二)亮职责。引导党员结合自身生产经营范围,亮出岗位、亮出职责,为服务群众提供便利。坚持“按需设岗、因事设岗”的原则,全面推行党员设岗定责制度。科学设置岗位,明确岗位职责任务,引导党员立足自身优势和生产经营实际,通过公开栏、岗位牌、党员服务卡等形式,亮出工作职责,增强责任意识。通过设立党员示范岗、党员先锋岗、流动红旗、评选党员业务能手和服务标兵、窗口服务明星等活动载体,积极引导广大党员争做创业的先锋、创新的尖兵、创造的能手,增强党员的社会责任感,促使党员当好服务发展的带头人、服务顾客的贴心人和回报社会的热心人,让群众感受到党员经营户的诚实和信誉,为经济社会发展注入新的生机与活力。

(三)亮承诺。在党员经营户门店统一张贴“共产党员经营户承诺”,按照“六要六不”要求,采取个人承诺、党员帮定、支部审查等形式亮出承诺,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六要六不”即:要带头拥护党的领导、要带头诚信守法经营、要带头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要带头搞好生产经营、要带头履行社会责任、要带头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不违约失信、不制假售假、不欺行霸市、不偷税漏税、不群访集访、不损害职工合法权益。党员也可围绕“六要六不”要求,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作出承诺。党员所在支部将党员践诺情况作为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和年度评先选优的重要参考,对履行承诺取得明显成效的党员应予以奖励并培养成经营管理骨干,对履行承诺不力的党员视情况予以相应处理,对党员违法违纪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进行处理。

三、把握组织开展“三亮”活动的基本原则

(一)突出先进性。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基层党组织的基本义务和党员标准、义务,结合生产经营实际提出具体承诺内容,引导“小、个、专”党组织和党员在推动企业诚信经营、促进市场发展壮大、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实践中建功立业、体现先进性。防止内容简单、降低标准,把公开承诺等同于正常工作、一般要求。

(二)把握可行性。坚持把政府满意、市场主体满意、群众满意作为最高标准,以开展争创党员示范岗、党员明星经营户、诚信企业、诚信示范市场等活动为主要载体,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实际问题,并与教育实践活动整改落实后续工作结合起来,以实实在在的成效巩固和拓展教育实践活动成果,真正让群众看到变化、见到实效、得到实惠。要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防止标准过高、内容空泛、不切实际。

(三)注重实效性。坚持把“三亮”活动与扩大“两个覆盖”、抓好“两支队伍”建设、促进“两个作用”发挥、提升党组织规范化建设等各项工作结合起来,把握着力点,增强贯彻力。要围绕“小、个、专”生产经营任务和解决发展难题开展活动,积极为企业建言献策,提出合理化建议,以“三亮”促进发展,亮出经济效益、政治效益、社会效益。要加强对党员的教育引导,引导他们增强党员意识,立足岗位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带动更多的党员和群众主动参与“三亮”活动。要防止强迫命令,避免增加党员经营户负担。

四、加强对“三亮”活动的组织指导

(一)落实工作责任。要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非公经济组织党建工作领导小组或非公党工委(党委)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牵头抓总的职责,把活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科学谋划、精心组织。要把党员经营户亮牌率、党组织和党员践诺率、职工群众和商户参与率、非公经济组织改革发展取得的经济效益、群众满意度作为检验活动成效的重要标尺,确保取得实效。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探索开展网络经营者在线亮身份、亮职责、亮承诺的方式方法。

(二)加强沟通协调。要加强与地方党委和组织部门的沟通、联系,主动汇报总局的要求和组织开展活动的相关情况。要指导各级个体私营企业协会充分发挥作用,组织协会系统的个体私营企业党组织和个体私营经济从业人员中的党员积极参加活动。

(三)强化督查指导。要采取听取汇报、专题调研、交流研讨等形式,了解活动进展情况,加强对活动的督促检查,及时发现、纠正、解决活动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总结推广经验做法。要指导“小、个、专”党组织加强与企业出资人、市场开办方的沟通协调,求得对活动的支持。各省(区市)、市(地、州)、县(区)都要建立一批叫得响、立得住、效果好的联系点、示范点,成为工商、市场监管系统通过抓党建扶持和推动非公经济组织发展的成功案例。

(四)注重宣传引导。把典型示范作为推进“三亮”活动的重要抓手,组织开展“共产党员示范经营户”“共产党员明星经营户”“共产党员示范岗”“共产党员先锋岗”等推荐评比表彰活动。及时发现、总结、宣传和推广创新力强、凝聚力强、执行力强、发展力强的基层党组织和有激情、有招数、有能力、有贡献的优秀共产党员。要充分发挥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的作用,坚持抓点带面、梯次推进,全方位多角度地调动和激发非公经济组织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创新动力和创造活力,服务市场主体发展壮大。

(五)强化制度建设。在落实“三亮”活动各项要求的同时,要继续总结、巩固、完善已有做法,形成制度,保持工作连续性。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非公经济组织党组织和党员设岗定责、公开承诺、评先选优、民主评议、群众评议的动力机制,建立健全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服务机制,加强服务型党组织建设,不断巩固扩大成果,形成长效机制,推动“三亮”活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各地要注意总结活动中的典型经验和做法,收集汇总活动中的有关数据,如参加“三亮”活动的党组织和党员数、职工群众和商户数、亮出承诺数、推动非公经济组织创造经济效益等方面的具体数值,每季度向所在地党委、政府以及总局报告活动开展情况,同时不断加大宣传推介力度。活动结束后,要形成总结报告报送所在地党委、政府以及总局。总局汇总形成总结报告报送中央有关方面,并集中进行宣传,进一步扩大活动的社会影响力。

工商总局

2015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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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境外所得怎么计税?个税要点一次说清

  个税年度汇算6月30日即将截止~有网友咨询关于境外工资、境外股息、境外炒股收益等收入怎么申报、怎么算税等问题,今天,我们就来讲清楚境外所得的计税规则,帮你避开“错报漏报”的坑。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境外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处取得。

  6、境外财产租赁: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7、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8、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Tips:

  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03 境外纳税年度和国内不一样怎么办?

  以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公历年度为准。

  例:香港纳税年度为 4 月 1 日 —次年 3 月 31 日,若2024 年 7—12 月在港取得收入 → 所属纳税年度为2025年度。

  三、核心步骤:境外所得怎么算税?

  四步看懂,避免重复计税

  1. 应纳税额计算(分项目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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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分国不分项)

  (1)综合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2)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3)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分别单独计算的应纳税额

  抵免限额 = 该国综合所得抵免限额 + 经营所得抵免限额 + 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3.确定可抵免税额(孰低原则)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实际已缴额全额抵免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限额抵免,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 5 个年度抵免

  4.算出应补 / 应退税额

  应补(退)税额 = 境内外总应纳税额 − 境内已缴税额 − 境外可抵免税额

  四、材料清单有哪些?这些情况也能办!

  居民个人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提供:

  1. 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

  2. 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

  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不予抵免。

  Q: 我无法在6月30日前取得境外纳税凭证,怎么办?

  A: 纳税人确实无法在6月30日前提供纳税凭证的,可同时凭境外所得纳税申报表(或者境外征税主体确认的缴税通知书)以及对应的银行缴款凭证办理境外所得抵免事宜。

  五、热点问题

  Q1:如果取得的境外所得是外币,要怎么折算成人民币呢?

  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Q2:取得境外所得,可以在网上办理申报吗?

  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etax.chinatax.gov.cn)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境外所得申报。

  Q3:若已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但未填写境外所得,应该如何处理?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后,选择更正所属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点击“切换申报类型”。可以进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功能进行更正填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第一个问题。公司主张不派驻投决会委员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的合规安排,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

  第二个问题。公司解释1%/年的管理费显著低于市场2%/年的平均水平,预付3年费用是双方商业谈判达成的平衡结果,且监管规则禁止设置管理费返还条款以防止变相保本保收益,因此协议不设返还条款。

  第三个问题。公司披露了中×投资的详细股权结构(46家股东,单一股东持股均不超过4%)、近两年财务数据及历史投资案例(涵盖天数智芯、壁仞科技、中芯国际、华虹半导体等硬科技项目),并说明投向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