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办社会[2015]992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养老服务业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5-04-22
文号:发改办社会[2015]99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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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以下简称《意见》)实施以来,养老服务业发展态势良好,发展环境得到明显改善,社会资本投入积极性显著提高,政策效果逐步显现。为进一步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抓好近期重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促落实养老服务业发展政策。各地要进一步落实好《意见》要求和中央部门出台的配套政策,并加强对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要认真跟踪和分析养老服务业发展形势,及时总结重要政策创新、产业发展模式创新、规模以上企业发展、养老与相关产业融合等方面的进展和经验,分析存在问题,并提出下一步工作建议和计划,请于4月30日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和全国老龄办报送养老服务业政策落实和发展形势报告。有关情况与数据统计截止到2015年3月底。

  二、切实加大养老服务体系投入力度。各地要优化投资结构,进一步加大政府投入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要确保将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50%以上用于养老服务业。同时发挥好政府投资引导作用,积极支持社会资本进入。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做好2015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有关工作,以老年养护院等专业养老服务设施和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社区养老设施为建设重点,加强组织协调,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并做好养老服务项目储备。

  三、积极谋划“十三五”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各地要适时开展“十二五”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实施情况评估,针对养老服务体系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研究提出“十三五”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思路,根据人口变化趋势和当地实际,科学分析发展需求,合理确定发展目标,确保建设思路的可操作性、针对性和创新性,进一步健全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

  四、统筹推进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各地要深入贯彻落实《意见》政策措施,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地区要率先按照深化体制改革、坚持保障基本、注重统筹发展和完善市场机制的思路,以综合改革试点为抓手,在已确定的八项试点任务基础上,大胆创新,不断深化综合改革试点方案。要对照试点主要目标、具体任务、重大项目、保障措施、时间安排等落实进度,总结形成一批可持续、可复制的示范经验和创新政策,及时上报,三部门将适时在全国范围宣传推广。

  五、扎实推进健康与养老服务重大工程。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民政、卫计、国土、住建、银监、老龄等部门,推动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养护院等专业养老服务设施、养老院和医养结合设施、以及农村养老服务设施等建设,加强重大工程建设工作的统筹协调,健全工作联动机制,按时调度上报项目数据,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要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安排专人负责项目统计和上报工作,建立健全重大建设项目综合统计制度。

  六、积极推动养老服务业创新发展。各地要结合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和“健康与养老服务”重大工程,培育一批产业链长、覆盖领域广、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养老示范企业。要在养老领域推进“互联网+”行动,将信息技术、人工智能和互联网思维与居家养老服务机制建设相融合,对传统业态养老服务进行改造升级,通过搭建信息开放平台、开发适宜老年人的可穿戴设备等,不断发现和满足老年人需求,强化供需衔接,扩大服务范围,提供个性、高效的智能养老服务。要以长效合作机制建设为重点,建立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之间的医疗服务绿色通道,积极推动医养融合发展。要在居家社区服务方面推动养老企业连锁化经营,实施品牌战略,大力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开展社区无障碍设施改造等工作,并要鼓励养老领域的大众创业,培育小微型家庭式养老服务机构,对普通住宅用于开设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在变更设施用途、消防审批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

  七、探索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模式。积极开展养老产业专项债券品种创新,对于具有稳定偿债资金来源的养老产业项目,按照融资—投资建设—回收资金封闭运行的模式,将企业项目收益债券推广到养老服务领域。各地在实施“健康与养老服务”重大工程中,要积极利用新政策工具,鼓励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发展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服务。要切实推广政府购买养老服务,逐步扩大购买范围,充分考虑小微企业发展现状,为其参与购买服务创造条件。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探索以基金管理方式运用政府投资,采取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模式,逐步与金融资本相结合,发挥撬动社会资本的杠杆作用。

  八、有力维护养老服务业发展环境。各地要依法履行职责,坚持放管结合,切实加强对养老服务业发展的事前调研、事中督查和事后监管,形成整体监管合力。要完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特别是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要切实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坚持依法行政、简政放权,最大限度支持养老服务市场主体创新发展,有效激发市场活力。发展改革部门、民政部门、老龄工作部门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

老龄委办公室综合部

2015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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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的解读——主要条款与税率安排

中国与挪威对1986年2月2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23年5月12日在奥斯陆签署了全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以下简称《协定》)。

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五、关于利息。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利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0%。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取得并受益所有的利息,应在首先提及的缔约国一方免税,条件是利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受益所有,或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担保或保险的贷款利息。该免税规定所列名的机构在中国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任何实体等。

六、关于特许权使用费。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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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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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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