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办社会[2015]992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养老服务业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5-04-22
文号:发改办社会[2015]99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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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以下简称《意见》)实施以来,养老服务业发展态势良好,发展环境得到明显改善,社会资本投入积极性显著提高,政策效果逐步显现。为进一步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抓好近期重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促落实养老服务业发展政策。各地要进一步落实好《意见》要求和中央部门出台的配套政策,并加强对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要认真跟踪和分析养老服务业发展形势,及时总结重要政策创新、产业发展模式创新、规模以上企业发展、养老与相关产业融合等方面的进展和经验,分析存在问题,并提出下一步工作建议和计划,请于4月30日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和全国老龄办报送养老服务业政策落实和发展形势报告。有关情况与数据统计截止到2015年3月底。

  二、切实加大养老服务体系投入力度。各地要优化投资结构,进一步加大政府投入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要确保将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50%以上用于养老服务业。同时发挥好政府投资引导作用,积极支持社会资本进入。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做好2015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有关工作,以老年养护院等专业养老服务设施和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社区养老设施为建设重点,加强组织协调,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并做好养老服务项目储备。

  三、积极谋划“十三五”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各地要适时开展“十二五”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实施情况评估,针对养老服务体系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研究提出“十三五”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思路,根据人口变化趋势和当地实际,科学分析发展需求,合理确定发展目标,确保建设思路的可操作性、针对性和创新性,进一步健全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

  四、统筹推进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各地要深入贯彻落实《意见》政策措施,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地区要率先按照深化体制改革、坚持保障基本、注重统筹发展和完善市场机制的思路,以综合改革试点为抓手,在已确定的八项试点任务基础上,大胆创新,不断深化综合改革试点方案。要对照试点主要目标、具体任务、重大项目、保障措施、时间安排等落实进度,总结形成一批可持续、可复制的示范经验和创新政策,及时上报,三部门将适时在全国范围宣传推广。

  五、扎实推进健康与养老服务重大工程。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民政、卫计、国土、住建、银监、老龄等部门,推动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养护院等专业养老服务设施、养老院和医养结合设施、以及农村养老服务设施等建设,加强重大工程建设工作的统筹协调,健全工作联动机制,按时调度上报项目数据,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要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安排专人负责项目统计和上报工作,建立健全重大建设项目综合统计制度。

  六、积极推动养老服务业创新发展。各地要结合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和“健康与养老服务”重大工程,培育一批产业链长、覆盖领域广、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养老示范企业。要在养老领域推进“互联网+”行动,将信息技术、人工智能和互联网思维与居家养老服务机制建设相融合,对传统业态养老服务进行改造升级,通过搭建信息开放平台、开发适宜老年人的可穿戴设备等,不断发现和满足老年人需求,强化供需衔接,扩大服务范围,提供个性、高效的智能养老服务。要以长效合作机制建设为重点,建立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之间的医疗服务绿色通道,积极推动医养融合发展。要在居家社区服务方面推动养老企业连锁化经营,实施品牌战略,大力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开展社区无障碍设施改造等工作,并要鼓励养老领域的大众创业,培育小微型家庭式养老服务机构,对普通住宅用于开设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在变更设施用途、消防审批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

  七、探索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模式。积极开展养老产业专项债券品种创新,对于具有稳定偿债资金来源的养老产业项目,按照融资—投资建设—回收资金封闭运行的模式,将企业项目收益债券推广到养老服务领域。各地在实施“健康与养老服务”重大工程中,要积极利用新政策工具,鼓励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发展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服务。要切实推广政府购买养老服务,逐步扩大购买范围,充分考虑小微企业发展现状,为其参与购买服务创造条件。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探索以基金管理方式运用政府投资,采取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模式,逐步与金融资本相结合,发挥撬动社会资本的杠杆作用。

  八、有力维护养老服务业发展环境。各地要依法履行职责,坚持放管结合,切实加强对养老服务业发展的事前调研、事中督查和事后监管,形成整体监管合力。要完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特别是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要切实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坚持依法行政、简政放权,最大限度支持养老服务市场主体创新发展,有效激发市场活力。发展改革部门、民政部门、老龄工作部门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

老龄委办公室综合部

2015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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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境外所得怎么计税?个税要点一次说清

  个税年度汇算6月30日即将截止~有网友咨询关于境外工资、境外股息、境外炒股收益等收入怎么申报、怎么算税等问题,今天,我们就来讲清楚境外所得的计税规则,帮你避开“错报漏报”的坑。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境外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处取得。

  6、境外财产租赁: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7、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8、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Tips:

  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03 境外纳税年度和国内不一样怎么办?

  以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公历年度为准。

  例:香港纳税年度为 4 月 1 日 —次年 3 月 31 日,若2024 年 7—12 月在港取得收入 → 所属纳税年度为2025年度。

  三、核心步骤:境外所得怎么算税?

  四步看懂,避免重复计税

  1. 应纳税额计算(分项目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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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分国不分项)

  (1)综合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2)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3)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分别单独计算的应纳税额

  抵免限额 = 该国综合所得抵免限额 + 经营所得抵免限额 + 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3.确定可抵免税额(孰低原则)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实际已缴额全额抵免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限额抵免,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 5 个年度抵免

  4.算出应补 / 应退税额

  应补(退)税额 = 境内外总应纳税额 − 境内已缴税额 − 境外可抵免税额

  四、材料清单有哪些?这些情况也能办!

  居民个人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提供:

  1. 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

  2. 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

  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不予抵免。

  Q: 我无法在6月30日前取得境外纳税凭证,怎么办?

  A: 纳税人确实无法在6月30日前提供纳税凭证的,可同时凭境外所得纳税申报表(或者境外征税主体确认的缴税通知书)以及对应的银行缴款凭证办理境外所得抵免事宜。

  五、热点问题

  Q1:如果取得的境外所得是外币,要怎么折算成人民币呢?

  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Q2:取得境外所得,可以在网上办理申报吗?

  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etax.chinatax.gov.cn)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境外所得申报。

  Q3:若已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但未填写境外所得,应该如何处理?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后,选择更正所属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点击“切换申报类型”。可以进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功能进行更正填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第一个问题。公司主张不派驻投决会委员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的合规安排,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

  第二个问题。公司解释1%/年的管理费显著低于市场2%/年的平均水平,预付3年费用是双方商业谈判达成的平衡结果,且监管规则禁止设置管理费返还条款以防止变相保本保收益,因此协议不设返还条款。

  第三个问题。公司披露了中×投资的详细股权结构(46家股东,单一股东持股均不超过4%)、近两年财务数据及历史投资案例(涵盖天数智芯、壁仞科技、中芯国际、华虹半导体等硬科技项目),并说明投向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