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底关账,账务调整方法、差错更正会计处理即问即答
发文时间:2020-12-07
作者:雁言税语
来源:雁言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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雁言税语:年底关账,不少会计对跨年度账务调整感觉头疼,尤其是一些大公司的财务主管,表示常常会碰到诸如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这类会计处理事项,小则影响报告年度税费,大则影响报告期财报数据质量。为此,笔者整理出几类常用账务调整和差错更正会计处理方法,希望能给大家工作学习有点帮助。(本篇例题适用企业会计准则)


  1.会计差错产生原因有哪些?


  答:会计差错产生原因和表现形式很多:有会计确认、计量、报告环节等差错;有管理薄弱、基础工作差,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范围不明其他原因造成的会计记账、计算差错;有财务人员业务素质、责任心不强,对于经济业务中不确定因素的会计估计差错;滥用会计政策、差错更正方法;等等。


  2.常见的差错更正账务调整方法有几种,分别是什么?


  答:常见的差错更正账务调整方法有:红字冲销法、补充登记法和综合账务调整法。


  3.年底发现上月登记的分录多计金额,使用哪种调账方法;如果只是金额少记呢。请分别阐述每种方法的适用情况。


  答:多记金额可以采用红字冲销法。


  先用红字冲销原错误的会计分录,再用蓝字重新编制正确的会计分录,重新登记账簿。该方法适用于会计科目用错及会计科目正确但核算金额错误的情况。一般情况下,如及时发现错误,没有影响后续核算情况下多采用红字冲消法。


  如果是金额少记,可以采用补充登记法。


  通过编制调账分录,将调整金额直接入账,以更正错账。该方法适用于漏记或错账所涉及的会计科目正确,但金额小于应记金额的情况。


  4.会计科目和金额都有问题,适用什么方法?请阐释该方法的适用情况。


  答:这种情况下可以运用综合账务调整法,红字冲销法和补充登记法综合运用。一般适用于会计分录借贷方有一方会计科目用错,而另一方会计科目没有错的情况;正确的一方不调整,错误的一方用错误科目转账调整,使用正确科目及时调整,且主要用于所得税纳税审查后的账务处理。


  5.电子记账对涉及损益类账户差错更正有什么特别要求?


  答:在对涉及损益类账户进行调整时,要根据电子账特点,灵活运用账务调整方法进行差错更正。利润表账户期末结转默认成本费用类账户贷方转出,收入类账户借方转出。所以,调账涉及损益类账户差错,多记金额时更正须采用负数表示(红字冲销法),少记时可采用补充登记法,但不得记入损益类账户的默认转出方向。


  6.什么是报告年度。


  答:按照编制财报时间,财报分为月报、季报、半年报和年报。其中,年报跨度最大,时间是公历1月1日开始,12月31日结束,又称会计年度、财报年度基准日。比如,会计所处时间点是2021年1月1日,那么,这个报告期就是2020年1月1日到2020年12月31日那段需要报告的期间。


  7.对前期差错如何判断;对于前期差错,应当如何更正。


  答:前期差错按照重要程度分为重要的前期差错和不重要的前期差错。会计核算中,评价某些项目的重要性时,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一般来说,应当从质和量两个方面进行分析:从性质上说,当某一事项有可能对决策产生一定影响时,就属于重要项目;从数量方面来说,当某一项目的数量达到一定规模时,就可能对决策产生影响。


  对于前期差错要分情况处理,情况不同会计处理方法和调整的财报也不同。


  对于不重要的前期差错,采用的是未来适用法,即企业不需调整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但应调整发现当期与前期相同的相关项目。属于影响损益的,应直接计入本期与上期相同的净损益项目;不影响损益的,应调整本期与前期相同的相关项目。


  重要的前期差错的处理:如果能够合理确定前期差错累积影响数,则前期重大差错的更正应当采用追溯重述法;如果确定前期差错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可以从可追溯重述的最早期间开始调整留存收益的期初余额,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余额也应当一并调整,也可以采用未来适用法。


  8.在年结之前(2021年1月8日)发现了2020年的差错,该如何调整;如果年结前发现了2020年以前的差错呢。


  答:年结之前发现的差错企业发现报告当期(2020年)错账,一般情况下直接调整错账。


  年结之前发现的报告当期未结错账(2020年12月),调整错账本身即可,软件记账的可根据权限直接处理。


  年结之前发现报告期已结月份错账,影响到利润的错账,但没有跨年度,可综合运用红字更正法、补充更正法和综合调整法三种方法进行调整,影响损益的,需通过相关科目最终结转到“本年利润”科目进行处理;如果在年结前发现报告期以前跨年度错账,影响损益的,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调整核算内容。


  9.在2021年3月25日(年结之后)发现2020年底购入的21320固定资产少记录了320元,请问该如何处理。


  答:年结以后到财报批准报出日发现的,对于不影响报告期利润的项目,可以直接进行调整。320元上一年度少记金额并不影响报告年度的税收,但与本年度核算、税收有关,可根据上一年度账项的错漏金额影响本年度税收金额,直接调整2021年度有关账项。


  10.我公司是上市公司,财报将于2021年4月30日批准报出,在3月18日发现影响到报告期差错,应该怎么处理;当期发现当期错误,又该如何调整;如果是报告期以前的差错呢。请分别举例说明一下。


  答:资产负债表日后期间,发现属于报告年度(以前)差错,影响报告期利润项目,需要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进行调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尚未完成的,同时调整应交企业所得税。


  在资产负债表日期间,发现属于报告期(以前年度)差错的处理方法案例:


  (1)资产负债表日后期间发现报告年度差错:2021年3月18日发现2020年少提25万折旧(重大),涉及损益的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2020年资产负债表期末数和利润表的本年数。


  (2)当期发现当期错误:2021年3月18日发现2021年1月少提300折旧(25万折旧),不论是否属于日后期间,也不论差错是否重大,发现当日补提折旧,涉及损益的直接计入相关损益类科目。


  (3)资产负债表日后期间发现报告年度以前期间重大差错:2021年3月18日发现2019年少提25万折旧(重大),涉及损益的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2020年资产负债表期初数和利润表的上年数。


  (4)资产负债表日后期间发现报告年度以前期间非重大差错:2021年3月18日发现2019年少提300折旧(非重大),涉及损益的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并调整2020年度资产负债表期末数和利润表的本年数。


  11.上市公司在2021年6月18日(非资产负债表日期间)发现影响到报告期前期差错,应该怎么处理。请举例说明一下。


  答:2021年6月18日发现2019年少提20万折旧(重大),涉及损益的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2021年资产负债表期初数以及利润表上年数。


  2021年6月18日发现2019年不影响报告期的差错,比如少提300元折旧的涉及损益,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类科目。


  12.税务师对企业进行纳税审核时发现涉及以往已售库存差错调账,该怎么处理。请阐述适用情况,并举例说明一下。


  答:发现涉及以往已售库存差错调账不能按照提及的红字冲销法、补充登记法和综合账务调整法等三类调账方法直接调整,需要按审查出的错误额调整利润情况的账务调整法。


  这种情况常出现在材料采购成本、原材料成本的结转、生产成本核算等形成产成品发生的错误,将错误额根据具体情况在期末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以及当期销售产品成本之间合理进行分摊。


  例题:税务师2020年11月对果果节能灯有限公司进行纳税审核,发现该企业当年度8月购进原材料时将应计入成本的运费65000元计入了销售费用,由于企业该批材料已经部分用于产品生产,当期未全部完工,且当期完工的产品部分已经出售,因而不能按照审核发现的65000元全部作为错账调整金额。已知企业当月的原材料科目余额是500000元,生产成本科目余额是300000元,库存商品科目余额是680000元,当期发生的主营业成本是440000元。问本期销售产品应分摊金额以及调整的账务处理。


  【分析】原材料部分用于生产,当期未全部完工,完工产品也只是部分售出。因此,受到影响的账户是“原材料”“生产成本”“存款商品”和“主营业务成本”。


  分摊率=65000/(500000+300000+680000+440000)=3.39%


  原材料应该分摊金额=500000*3.39%=16950(元)


  在产品应分摊金额=300000*3.39%=10170(元)


  库存商品应分摊金额=680000*3.39%=23052(元)


  本期销售产品应分摊数额=440000*3.39=14916(元)


  原来账务处理:


  借:销售费用  65000


  贷:银行存款  65000


  11月发现差错,调账处理


  借:原材料  16950


  生产成本  10170


  库存商品  23052


  主营业务成本  14916


  贷:销售费用  65088


  借:销售费用  65088


  贷:本年利润  65088


  借:本年利润  14916


  贷:主营业务成本  14916


  13.税务机关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检查后的账务调整是和常规调整一样吗。如果不一样,请说明理由,并举例。


  答:在税务机关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后,涉及到增值税涉税账务调整的,采用的并不是常规账务调整法,需另设立“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专门账户。调账过程中与增值税有关的账户用“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替代;全部调账事项入账后,结出“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的余额,并将该余额转至“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中。处理之后,该账户无余额。


  例题:2020年11月15日,经主管税局检查发现果果公司该年度9月份购进的甲材料用于集体福利,企业以账面金额15000元(不含税价格)结转至“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另有8000元的乙材料购入业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规定,相应税金已于上月抵扣。税务机关要求该企业在本月调账并于11月30日前补交税款入库(不考虑滞纳金和罚款)。


  【分析】


  借:应付职工薪酬  1950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1950


  借:原材料  1040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1040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299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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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企业已接到信息报送通知,解读报送规定注意事项

编者按:《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自6月13日发布后,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5号)及其解读,对报送规定中涉及的报送主体、报送信息等予以明确,15号文件所附申报表涵盖了相关企业后台需要填列的信息。近期,已有部分MCN机构或平台经营的专业服务商,接到税务机关通知,要求通过后台填报企业信息及签约或服务的网络主播、主播收入信息。以下结合810号、15号文件,对报送规定的核心条款规定予以解读,以飨读者。

  一、哪些企业需要报送:不仅限于平台,还包括MCN机构等

  根据2025年第15号第一条规定,需要报送涉税信息的互联网平台企业,除了传统意义上理解的抖音、快手等直播平台;网络货运和灵活用工平台之外,还包括“其他为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开展网络交易活动提供盈利性服务的平台”,该兜底条款,具体到征管实践中,主要指为达人提供各项经纪服务的MCN机构。目前已有部分地区要求MCN机构陆续填写提交平台内经营者的相关信息。如下图所示:在15号文件附件1《互联网平台企业基本信息报送表》中包括的“相关运营主体”即包含MCN机构,或大型MCN机构指定的运营服务商。

  下表中,我们可以看到在“相关运营主体”表内的运营类别列,包括了“款项结算、推广运营、物流仓储”等运营类别,因此涉及到的应当报送经营者信息的主体广泛,不仅包括负责主播直播、演艺等事务的MCN机构,还包括机构指定的负责具体运维、款项结算等的服务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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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需要报送哪些信息

  (一)平台自身的基本信息

  如一中列表,就狭义的平台经营者信息而言,包括经营者的主体信息、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此外主要信息还包括业务类型,涵盖网络直播、灵活用工、网络货运、社交娱乐、生活服务等多个方面,该类平台主要有抖音、小红书、快手、微信视频号、京东、淘宝等,此外值得关注的是,灵活用工平台和网络货运平台也涵盖其中。

  此外,细分领域的服务商包括结算端、物流端等机构也应填列相关内容。

  (二)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信息

  根据15号文件附件2,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主要需要填列主体信息和结算信息,包括纳税人识别号、名称、店铺标识码、网址链接等主体信息;以及结算账户的相关信息。此外,网络主播签约了专业服务机构的,还需要填写加入和退出直播服务机构的时间,以及直播人员服务机构的基本信息也需要填写。

  (三)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收入信息

  从收入类别来看,如果聚焦到网络主播,主要收入类型是销售货物取得的佣金分成收入,以及拍摄短视频取得的类广告收入,其他如特许权使用费等收入,在该列表中,对拍摄短视频取得的收入,列示在“从事其他网络交易活动取得的收入”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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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文件规定的收入概念来看,收入总额是指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开展网络交易活动取得的销售款项。有企业对该收入数据中是否应填列线下取得的坑位费产生疑惑,因坑位费一般由主播或所属公司直接与客户签约,并由客户线下支付至主播所属公司,该部分收入实际上并不在互联网平台上体现,笔者认为该部分收入不属于此处应当填列的“销售货物收入”,原因在于,平台企业主要的报送信息义务还是围绕“网络交易”,基于网络,在平台上体现收支的数据,如包含线下的坑位费,也应当单独列示表格单独填列,否则该表格中填列的收入总额、退款金额数据会与平台上留存的结算账户内的数据记录不一致,从而导致数据出现偏差,税务机关对电商交易的监管和风险推送会参考所收集到的数据进行,加重企业及税务机关的双向核对数据和解释负担。

  此外,为了保障线上销售、退货等的实现,对货物销售收入部分,基本上都会通过网络交易进行留痕,填列留痕的销售收入、退款金额能够涵盖主要的电商收入。实践中部分行业线下坑位费根据双方约定的ROI指数也存在畸高情形,不填列该部分收入是否会导致线下收入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笔者认为,这部分交易实际上是双方达成的线下合作,平台无法监管,应由企业自负其责。当然,如果填列也应与直接反映的线上收入分别填列,便于税务机关后期风险模型设立时的取数等工作。

  (四)网络主播及合作方的涉税信息

  如果平台内经营者如主播,指定了关联公司、个体工商户等作为结算主体收入款项的,填列表7,列表7的主要内容相同,仅从结算方式这一源头上做区分,便于数据统计和分析工作。

  三、信息报送分布实施

  根据15号文件,对信息报送的时间和方式上,税务机关采用分布方式,在2025年7月1至30日完成平台企业的信息报送,这也是近期部分机构已经接到税务机关通知,要求报送企业信息的依据。

  根据规定,在10月1日至31日,需要平台企业首次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收入信息。

  实践中,部分地区税务机关先行先试,要求平台企业除报送自身信息外,尝试要求企业报送新规发布之前的平台内经营者的收入信息。我们认为根据国务院令第810号第十二条规定,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在本规定施行前的涉税信息,互联网平台企业不需要报送,也即在2025年6月13日前的信息都不需要报送。

  四、互联网平台企业的税务协查配合义务

  根据新规,税务机关向互联网平台企业外调、协查经营者信息时,凭借依法出具的税务执法文书,平台企业有协助提供资料义务。但也应当关注的是,部分地区税务机关由于对直播行业缺乏监管和查处经验,在对平台企业检查时,会超出检查范围要求企业提交资料,加重互联网平台企业负担,在此呼吁检查组成员应当提升执法水平,在充分了解网络主播涉及业态、收入等的基础上,开展外调工作,提高执法效率,减少对被协查企业经营的影响。

  五、明确不配合报送的处罚责任、排除非平台原因的责任追究

  根据810号文件的第六条和第十条,对非平台企业责任导致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和不完整的,不追究平台责任,对未按规定报送、瞒报谎报的,处以罚款等处罚。


依法依规申报境外所得 及时防范化解涉税风险​——专家解读境外所得申报纳税有关规定

近期,陆续有纳税人接到税务部门的短信和电话,提醒其依法申报境外所得并缴纳税款。有的纳税人接到提醒后存在疑问,比如:境外所得为什么要缴税,不申报有什么后果,境外炒股的亏损税务上怎么处理等。近日,相关专家就此问题进行了解读。

  境外所得申报纳税属于法定义务和国际通行规范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李娜表示,按照现行税法,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不仅是我国自1980年正式确立个人所得税制度以来一直坚持的课税原则,也是美国、德国、澳大利亚等主要经济体以及大部分发展中国家的通行规范,体现了国家对居民纳税人的税收管辖权。我国税务机关提醒纳税人依法依规申报境外所得,有助于加强跨境税收监管、防范跨国逃避税行为和维护国家税收权益。

  取得境外所得应依法在次年自行申报纳税

  哪些境外所得应纳税?如何进行申报?对此,财政部、税务总局在2020年专门制发《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等文件,对居民个人境外所得相关申报事宜进行了明确规定。

  中央财经大学国际税收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何杨介绍,我国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例如: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从境外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及转让境外的股票等财产取得的所得等,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一起申报纳税。在中国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允许在抵免限额内从其该纳税年度应纳税额中抵免。

  为了便利纳税人网上办理境外所得申报,税务部门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和个人所得税App开通了境外所得申报功能。纳税人涉税事项较为复杂的,也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

  对于纳税人非常关心的境外股票交易计税方式,何杨指出,财产转让所得按次征收,但考虑到股票交易有盈有亏,按纳税年度盈亏互抵后缴税可能更为合理,其他国家和地区通常也是按年计税。据了解,对于境外的股票交易,我国税务部门在征管操作中,允许纳税人按照纳税年度盈亏相抵,但不允许跨年互抵。

  对于部分纳税人收到税务部门提醒信息和短信,何杨表示,税务部门发现涉税问题线索后,一般会按照“提示提醒、督促整改、约谈警示、立案稽查和公开曝光”的“五步工作法”开展应对,这体现了税务部门宽严相济的执法理念。

  纳税人接到提醒后应积极响应配合,按照税务部门要求,对近年来境内外取得收入和申报纳税情况进行梳理,并整理好相关佐证材料。发现存在未申报或少申报收入的应及时办理申报;不存在未申报或少申报收入的,也应向税务部门说明情况并根据税务部门要求提供佐证材料。这样才能避免因存在税收风险且拒不配合被立案稽查。

  不依法申报境外所得需要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吉林财经大学税务学院院长张巍介绍,我国已参加国际间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制度(CRS),与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实现金融账户信息的自动交换,利用CRS可获取居民个人境外金融账户相关数据,通过与个人所得税申报数据比对,税务部门可精准有效发现少报境外收入的行为。

  对于有的纳税人存在“税务局不知道我的境外收入”“税务局不通知我就不用申报”“别人没缴我也不缴”等侥幸想法,张巍表示依法申报是纳税人的责任和义务,无论是否收到税务部门的提醒,纳税人都应该真实、准确进行纳税申报。今年3月底,湖北、山东、上海、浙江等税务部门发布对境外收入未依法申报个人所得税被查处的案例,充分体现了境外所得税收合规问题的重要性。

  张巍提醒广大纳税人,既不要听信不法中介所谓的“避税秘笈”或者“税务部门发现不了”等歪招逃税,也要防范不法中介打着“帮忙节税”的幌子借机敛财,有问题可直接联系税务部门进行咨询。个人未申报或未如实申报境外所得,都是税收违法行为,除了被要求补缴税款外,还会被加收滞纳金,情形严重的还可能被稽查部门立案检查,将面临税务处罚。

  有关专家也提醒广大纳税人,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虽然今年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期已结束,但纳税人如果发现自己此前申报存在问题,特别是少报、漏报境外所得的,要及时补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