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创办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土地是否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发文时间:2018-04-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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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第一条规定,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因此,企业创办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土地符合上述规定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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