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付运费,取得的运输发票,备注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货物信息不全的,是否可以?
发文时间:2017-07-01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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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99号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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