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2015]10号 财政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报备核查工作有关情况的通报
发文时间:2015-05-26
文号:财会[2015]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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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部驻深圳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各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

为落实国务院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维护公平有序市场竞争秩序的精神,根据财政部、证监会《关于调整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条件的通知》(财会〔2012〕2号)和《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07〕6号),财政部、证监会在对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报备材料进行核查的基础上,对部分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组织了专项核查。现将核查和处理情况通报如下:

一、核查工作概况

2014年5月,40家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按照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2013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14〕7号)的要求,向财政部、证监会报备了相关材料。在对报备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分析的基础上,2014年10月至11月,财政部、证监会对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审亚太)、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利安达)、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财光华)、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华)进行了专项实地核查。经核查,中审亚太主要存在转制后续工作跟进不力,个别分所仍未完成特殊普通合伙转制,以及基础工作不够规范,管理层在经营发展方面的矛盾较大,质量控制体系和一体化管理存在薄弱环节等问题。利安达、中兴财光华和中兴华存在个别报备数据不实、质量控制体系和一体化管理仍有不足等问题。实地核查结束后,财政部、证监会针对发现的问题对4家证券资格事务所主要负责人进行了约谈,出具了限期整改函,要求高度重视存在的问题,在45个工作日内抓紧整改纠正,同时对照有关规定,进一步健全完善质量控制体系、加强一体化管理。4家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均表示核查结论属实,并在约谈记录上签字确认,承诺按要求全面整改。整改期满后,4家证券资格事务所均提交了整改报告,对相关问题及采取的整改措施作了说明。利安达、中兴财光华和中兴华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认真梳理和深入分析,及时主动纠正有关问题;同时,针对质量控制和内部管理缺陷制定了具体整改措施和一体化管理实施方案。中审亚太也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梳理并提出了整改措施,但整改工作存在明显差距,特别是未按要求和自身承诺按期完成福建和广西分所的整改。

  二、处理意见

鉴于利安达、中兴财光华已按期主动完成对相关问题的整改工作,整改效果较好,中兴华也基本完成整改,财政部、证监会不再对上述3家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处理处罚,但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应汲取教训,举一反三,规范管理。关于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经核实,中审亚太已于2013年1月28日领取了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并交回了原有限责任制事务所的执业证书。但是,经向相关省份财政部门确认,截至2015年4月25日,中审亚太福建、广西两家分所仍挂属于原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且广西分所存在以此名义继续承接业务、出具报告的行为。前述情况不符合《财政部工商总局关于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暂行规定》(财会〔2010〕12号)第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制的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应当办理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同时原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办理注销登记”和《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第四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发生应当终止的情形时,应当分别向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备案,报送会计师事务所终止情况表,同时交回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的规定。中审亚太存在的前述问题,不仅对自身可持续发展带来较大风险隐患,而且对正常市场秩序造成影响和冲击。为严肃法纪,财政部要求福建省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依法依规撤回中审亚太福建分所、广西分所的执业证书。对中审亚太存在的其他问题,财政部、证监会将继续跟踪、督促其全面整改,并视整改情况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三、有关要求

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报备工作是一年一度的常规工作,是监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能的重要方式和载体。各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要结合报备工作要求进行自查,发生不符合法规制度要求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证监会报告并提交整改计划书,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整改。同时,要进一步强化质量控制和内部管理,全面加强总分所一体化管理,切实做到在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的实质性统一。各省级财政部门作为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的审批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不断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促进分所经营合法合规,分所管理严格规范。特别要加大对既以证券资格事务所分所名义承接证券业务,又以非证券资格事务所名义独立运营的“套牌”现象的查处、惩治力度,切实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行业竞争秩序。各证监局要加大对证券业务的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加强相关信息报备审核,及时发现并上报辖区事务所影响证券资格的问题。

  财政部 证监会

2015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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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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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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