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2015]10号 财政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报备核查工作有关情况的通报
发文时间:2015-05-26
文号:财会[2015]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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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部驻深圳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各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

为落实国务院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维护公平有序市场竞争秩序的精神,根据财政部、证监会《关于调整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条件的通知》(财会〔2012〕2号)和《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07〕6号),财政部、证监会在对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报备材料进行核查的基础上,对部分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组织了专项核查。现将核查和处理情况通报如下:

一、核查工作概况

2014年5月,40家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按照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2013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14〕7号)的要求,向财政部、证监会报备了相关材料。在对报备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分析的基础上,2014年10月至11月,财政部、证监会对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审亚太)、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利安达)、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财光华)、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华)进行了专项实地核查。经核查,中审亚太主要存在转制后续工作跟进不力,个别分所仍未完成特殊普通合伙转制,以及基础工作不够规范,管理层在经营发展方面的矛盾较大,质量控制体系和一体化管理存在薄弱环节等问题。利安达、中兴财光华和中兴华存在个别报备数据不实、质量控制体系和一体化管理仍有不足等问题。实地核查结束后,财政部、证监会针对发现的问题对4家证券资格事务所主要负责人进行了约谈,出具了限期整改函,要求高度重视存在的问题,在45个工作日内抓紧整改纠正,同时对照有关规定,进一步健全完善质量控制体系、加强一体化管理。4家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均表示核查结论属实,并在约谈记录上签字确认,承诺按要求全面整改。整改期满后,4家证券资格事务所均提交了整改报告,对相关问题及采取的整改措施作了说明。利安达、中兴财光华和中兴华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认真梳理和深入分析,及时主动纠正有关问题;同时,针对质量控制和内部管理缺陷制定了具体整改措施和一体化管理实施方案。中审亚太也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梳理并提出了整改措施,但整改工作存在明显差距,特别是未按要求和自身承诺按期完成福建和广西分所的整改。

  二、处理意见

鉴于利安达、中兴财光华已按期主动完成对相关问题的整改工作,整改效果较好,中兴华也基本完成整改,财政部、证监会不再对上述3家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处理处罚,但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应汲取教训,举一反三,规范管理。关于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经核实,中审亚太已于2013年1月28日领取了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并交回了原有限责任制事务所的执业证书。但是,经向相关省份财政部门确认,截至2015年4月25日,中审亚太福建、广西两家分所仍挂属于原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且广西分所存在以此名义继续承接业务、出具报告的行为。前述情况不符合《财政部工商总局关于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暂行规定》(财会〔2010〕12号)第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制的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应当办理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同时原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办理注销登记”和《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第四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发生应当终止的情形时,应当分别向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备案,报送会计师事务所终止情况表,同时交回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的规定。中审亚太存在的前述问题,不仅对自身可持续发展带来较大风险隐患,而且对正常市场秩序造成影响和冲击。为严肃法纪,财政部要求福建省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依法依规撤回中审亚太福建分所、广西分所的执业证书。对中审亚太存在的其他问题,财政部、证监会将继续跟踪、督促其全面整改,并视整改情况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三、有关要求

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报备工作是一年一度的常规工作,是监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能的重要方式和载体。各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要结合报备工作要求进行自查,发生不符合法规制度要求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证监会报告并提交整改计划书,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整改。同时,要进一步强化质量控制和内部管理,全面加强总分所一体化管理,切实做到在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的实质性统一。各省级财政部门作为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的审批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不断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促进分所经营合法合规,分所管理严格规范。特别要加大对既以证券资格事务所分所名义承接证券业务,又以非证券资格事务所名义独立运营的“套牌”现象的查处、惩治力度,切实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行业竞争秩序。各证监局要加大对证券业务的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加强相关信息报备审核,及时发现并上报辖区事务所影响证券资格的问题。

  财政部 证监会

2015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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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境外所得怎么计税?个税要点一次说清

  个税年度汇算6月30日即将截止~有网友咨询关于境外工资、境外股息、境外炒股收益等收入怎么申报、怎么算税等问题,今天,我们就来讲清楚境外所得的计税规则,帮你避开“错报漏报”的坑。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境外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处取得。

  6、境外财产租赁: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7、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8、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Tips:

  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03 境外纳税年度和国内不一样怎么办?

  以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公历年度为准。

  例:香港纳税年度为 4 月 1 日 —次年 3 月 31 日,若2024 年 7—12 月在港取得收入 → 所属纳税年度为2025年度。

  三、核心步骤:境外所得怎么算税?

  四步看懂,避免重复计税

  1. 应纳税额计算(分项目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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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分国不分项)

  (1)综合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2)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3)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分别单独计算的应纳税额

  抵免限额 = 该国综合所得抵免限额 + 经营所得抵免限额 + 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3.确定可抵免税额(孰低原则)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实际已缴额全额抵免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限额抵免,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 5 个年度抵免

  4.算出应补 / 应退税额

  应补(退)税额 = 境内外总应纳税额 − 境内已缴税额 − 境外可抵免税额

  四、材料清单有哪些?这些情况也能办!

  居民个人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提供:

  1. 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

  2. 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

  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不予抵免。

  Q: 我无法在6月30日前取得境外纳税凭证,怎么办?

  A: 纳税人确实无法在6月30日前提供纳税凭证的,可同时凭境外所得纳税申报表(或者境外征税主体确认的缴税通知书)以及对应的银行缴款凭证办理境外所得抵免事宜。

  五、热点问题

  Q1:如果取得的境外所得是外币,要怎么折算成人民币呢?

  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Q2:取得境外所得,可以在网上办理申报吗?

  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etax.chinatax.gov.cn)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境外所得申报。

  Q3:若已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但未填写境外所得,应该如何处理?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后,选择更正所属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点击“切换申报类型”。可以进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功能进行更正填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第一个问题。公司主张不派驻投决会委员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的合规安排,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

  第二个问题。公司解释1%/年的管理费显著低于市场2%/年的平均水平,预付3年费用是双方商业谈判达成的平衡结果,且监管规则禁止设置管理费返还条款以防止变相保本保收益,因此协议不设返还条款。

  第三个问题。公司披露了中×投资的详细股权结构(46家股东,单一股东持股均不超过4%)、近两年财务数据及历史投资案例(涵盖天数智芯、壁仞科技、中芯国际、华虹半导体等硬科技项目),并说明投向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