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联原函[2013]344号 关于组织开展打击稀土开采、生产、流通环节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的函
发文时间: 2013-08-05
文号:工信部联原函[2013]34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791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为落实近期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1]12号)“地方政府对本地区稀土行业管理负总责”的要求,经稀有金属部际协调机制成员单位研究,自2013年8月15日至11月15日开展打击稀土开采、生产、流通环节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专项行动方案见附件)。本次专项行动的责任主体是稀土生产地地方人民政府。请各相关省(区、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相关部门,按照专项行动方案开展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函告工业和信息化部。

  附件:


打击稀土开采、生产、流通环节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方案


  《国务院关于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1]12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下发以来,稀土管理工作显著加强,但随着价格大幅提高,受利益驱使,稀土非法开采、违规生产、黑市交易、偷逃税款、违反环保及安全生产规定等行为在部分地区十分严重。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落实属地监管责任,依法严格查处、严肃追究,绝不允许违法生产经营存在等批示精神,经稀有金属部际协调机制成员单位研究,决定自2013年8月15日至11月15日开展打击稀土开采、生产、流通环节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具体工作方案如下:

  一、主要任务

  一是检查地方各级政府落实《若干意见》精神及属地监管责任情况,执行指令性生产计划、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环保核查、安全生产、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规章制度落实情况。二是对辖区内稀土矿山、冶炼分离和贸易企业(含中央企业)逐一进行核查(见附表1)。摸清稀土矿山企业生产量、销售量及流通情况;冶炼分离企业矿产品来源及数量,生产量、销售量;贸易企业稀土矿和冶炼分离产品来源及数量,销售量及下游客户,填写核查表(见附表2-4)。三是清理从废旧产品中回收利用稀土的企业,查清原料来源及数量、销售量。四是核查非法开采、生产的举报线索。五是在上述工作基础上,集中查办一批违法违规典型案件。

  二、工作重点和要求

  (一)打击非法开采稀土行为

  重点查处非法盗采、无证勘查和开采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稀土矿山生产存在的越界开采、超指标开采行为,取缔非法开采(回收)矿点,依法没收矿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予以处罚;清理建设项目中违规回收稀土资源行为,对未按要求回收稀土资源行为的,立即责令停产整改。

  (二)整顿违规生产行为

  重点核查冶炼分离企业矿产品来源、执行指令性计划和相关政策情况。依法没收其收购的非法开采和无法说明来源的稀土矿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予以处罚。对无计划、超计划生产企业,立即责令停产。对无环评、安评批复文件的,责令停产整改。对2011年5月10日《若干意见》发布后,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新建的冶炼分离企业(项目)一律责令停产(停建)。

  (三)打击流通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

  重点检查贸易企业购销的稀土矿产品,对买卖非法开采和无法说明来源的稀土矿产品,依法没收矿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予以处罚。对稀土贸易企业将收购的合法矿产品销售给无计划生产企业及购销无计划冶炼分离企业产品的,责令停止贸易行为。引导稀土矿山企业将矿产品直接销售给有计划指标的冶炼分离企业。

  (四)清理稀土废旧产品回收及综合利用企业

  查清与生产数量对应的原料来源、数量及库存原料,并予以核实。对以“资源综合利用”为名,变相收购加工非法稀土矿产品的,立即责令停产整改,依法没收非法稀土矿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予以处罚。检查项目立项、土地、环评等批复文件,对手续不全的,责令停产整改。

  (五)打击黑色利益链

  各地要认真核查举报的违法开采、生产、销售、走私稀土产品等线索,凡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进行查处。有关重点稀土产区要建立举报奖励制度,设立举报电话。

  (六)检查稀土监管责任落实情况

  各地要对照《若干意见》要求,检查各级政府落实稀土管理责任,执行指令性生产计划、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环保核查、安全生产、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规章制度落实情况,对发现的问题,要立即进行整改,进一步明确加强监管的措施,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充分发挥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稀土监管中的作用,研究落实增值税专用发票与生产计划的挂钩政策措施。工业主管部门将会同国土、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定期到冶炼分离企业检查矿产品来源情况,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三、进度安排

  开展专项行动时间为2013年8月15日至11月15日。分为三个阶段:

  (一)省(区、市)自查:8月15日至9月30日

  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稀土矿山、冶炼分离和贸易企业自2012年6月1日至2013年7月30日以来的生产、销售数据等资料,要到企业现场进行逐一核查,填写核查表,并将查处情况及整改措施于9月30日前函告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部门联合检查:9月30日至10月25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及专家组成联合检查组,检查各地落实《若干意见》和专项行动进展情况,指导督促有关地区深入开展专项行动,落实监管责任,建立长效机制,加强稀土行业管理工作。

  (三)整改工作总结:10月25日至11月15日

  各地对本次专项行动要进行认真总结,针对发现的问题,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会同有关部门认真总结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取得的成效及促进稀土行业健康发展的措施建议,上报国务院。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

  这次专项行动由相关省(区、市)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有关部门按分工开展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查处稀土非法开采、超指标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土、税务、工商等相关部门整治稀土冶炼分离企业、稀土废旧产品回收利用企业及贸易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检查无计划、超计划生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情况;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整治环境污染问题;安监部门负责整治安全生产问题;海关负责打击走私行为;公安部门负责打击专项行动中发现的涉嫌犯罪行为。稀土生产地地方人民政府是本次专项行动的责任主体,特别是稀土主产地地方人民政府,要层层落实监管责任制,切实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

  要根据专项行动的内容,逐级开展监督检查,确保整治工作取得成效,防止走过场。对整治效果显著的地方,要给予表扬;对问题突出、工作不力的,要督促整改或通报批评;对有关部门不认真整治,甚至支持、纵容违法违规行为,以及瞒案不报、有案不查、查处不力的,由监察部门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宣传引导,通报典型案件

  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大力宣传专项行动工作的成效,宣传正面典型,推广先进经验,营造良好舆论氛围;主动通报和曝光典型违法违规案件。

  各地在专项行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推荐阅读

取得境外所得怎么计税?个税要点一次说清

  个税年度汇算6月30日即将截止~有网友咨询关于境外工资、境外股息、境外炒股收益等收入怎么申报、怎么算税等问题,今天,我们就来讲清楚境外所得的计税规则,帮你避开“错报漏报”的坑。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境外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处取得。

  6、境外财产租赁: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7、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8、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Tips:

  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03 境外纳税年度和国内不一样怎么办?

  以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公历年度为准。

  例:香港纳税年度为 4 月 1 日 —次年 3 月 31 日,若2024 年 7—12 月在港取得收入 → 所属纳税年度为2025年度。

  三、核心步骤:境外所得怎么算税?

  四步看懂,避免重复计税

  1. 应纳税额计算(分项目合并)

728da687171b31d9c16aef0e68a81deb_584d15ce97a97649b4271eb4610e5fdb.jpeg

  2. 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分国不分项)

  (1)综合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2)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3)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分别单独计算的应纳税额

  抵免限额 = 该国综合所得抵免限额 + 经营所得抵免限额 + 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3.确定可抵免税额(孰低原则)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实际已缴额全额抵免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限额抵免,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 5 个年度抵免

  4.算出应补 / 应退税额

  应补(退)税额 = 境内外总应纳税额 − 境内已缴税额 − 境外可抵免税额

  四、材料清单有哪些?这些情况也能办!

  居民个人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提供:

  1. 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

  2. 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

  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不予抵免。

  Q: 我无法在6月30日前取得境外纳税凭证,怎么办?

  A: 纳税人确实无法在6月30日前提供纳税凭证的,可同时凭境外所得纳税申报表(或者境外征税主体确认的缴税通知书)以及对应的银行缴款凭证办理境外所得抵免事宜。

  五、热点问题

  Q1:如果取得的境外所得是外币,要怎么折算成人民币呢?

  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Q2:取得境外所得,可以在网上办理申报吗?

  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etax.chinatax.gov.cn)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境外所得申报。

  Q3:若已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但未填写境外所得,应该如何处理?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后,选择更正所属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点击“切换申报类型”。可以进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功能进行更正填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第一个问题。公司主张不派驻投决会委员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的合规安排,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

  第二个问题。公司解释1%/年的管理费显著低于市场2%/年的平均水平,预付3年费用是双方商业谈判达成的平衡结果,且监管规则禁止设置管理费返还条款以防止变相保本保收益,因此协议不设返还条款。

  第三个问题。公司披露了中×投资的详细股权结构(46家股东,单一股东持股均不超过4%)、近两年财务数据及历史投资案例(涵盖天数智芯、壁仞科技、中芯国际、华虹半导体等硬科技项目),并说明投向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