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房建和市政工程的建筑、劳务公司与农民工签订不同的劳动合同节约社保和个税的策略
发文时间:2020-11-30
作者:肖太寿
来源:肖太寿财税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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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劳务公司因为行业特殊,农民工人数较多,企业面临的税收成本和社保成本都非常高,如果根据不同的工作时间签订不同模式的劳动合同,将会大大减小企业的用工成本。


  一、劳动合同的分类:


  1、全日制劳动合同


  全日制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全日制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的全日制劳动合同,签订这两种合同的人员需要缴纳社保。


  2、非全日制劳动合同


  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人员不需要缴纳社保。


  3、灵活就业劳动合同


  包括临时工、小时工、季节工、弹性就业工、自由职业者,签订灵活就业协议人员不需要缴纳社保。


  二、不同用工时间情况下,建筑或劳务公司社保、个税和账务处理方法


  1、农民工在工地上工作时间在一个星期以内的情况


  建筑公司或劳务公司与农民工不要签任何协议,不要进行实名制登记和农民工专户代发工资,直接按照小额零星业务支出处理:控制在每个人每次500元以下,以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按手印的领款收据入成本;


  2、如果农民工在工地上工作时间是一个月以上三个月内的情况下,建筑公司或劳务公司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技巧如下:


  (1)如果工地上农民工通道安装的刷脸技术设备与工程所在地的建设局的农民工实名制登记联网的情况下,建筑公司或劳务公司与农民工签订灵活就业协议,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登记和农民工专户代发工资,具体的个税、社保处理方案如下:


  ①社保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签订灵活就业协议的情况下,建筑公司或劳务公司不缴纳农民工的社会保险费。


  ②个税处理:


  如果工程项目所在地税务局没有按照项目经营收入或开票金额的一定比例代征个税的情况下,必须全员全额申报农民工个人所得税,否则不需要全员全额申报个人所得税。


  ③财务处理:


  如果工程项目所在地税务局没有实行核定代征个税,则直接通过“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项目部人工费”核算,不通过应付“应付职工薪酬-项目部人员工资”核算。


  (2)如果建筑施工许可证没有办下来,或者建筑工地上还没有设置农民工通道,或者建筑工地上农民工通道刷脸技术设备与建设局的农民工实名制没联网的情况下,建筑企业或劳务公司与班组长签订专业作业劳务分包合同,有关的个税、社保处理如下:


  ①个税处理:


  班组长或包工头在工程所在地税务局按照“经营所得”税目代开发票,依照不含增值税的开票额的一定比例预征个税;税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6号》第一百零二条。


  ②财务处理:


  建筑企业或劳务公司以其与班组长或包工头双方负责人签字的劳务结算书和工程劳务量计量确认单和班组长或包工头代开的发票入成本,作为核算依据。


  ③社保处理:


  由于建筑公司或劳务公司与班组长签订的是专业作业劳务分包合同,是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农民工没有跟劳务公司或建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农民工与建筑公司或劳务公司没有构成劳动关系,不缴纳社保。


  3、如果农民工在工地上工作时间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情况下,建筑公司与农民工必须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具体的个税、社保方法处理如下:


  ①社保费用的处理:


  让农民工回户口所在地社保局买新农合、新农保,将新农合新农保的缴费凭证打印一份,交回建筑公司备查;如果农民工不愿意自己出钱购买新农合、新农保,则公司予以报销。


  ②个税处理:


  如果工程项目所在地税务局没有按经营收入或开票金额的一定比例代征个税的情况下,则必须全员全额申报农民工的个人所得税,否则,不实行全员申报农民工个税。


  ③财务处理:


  如果工程项目所在地税务局没有实行核定代征个税,则直接通过“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项目部人工费”核算,不通过应付“应付职工薪酬-项目部人员工资”核算。


  4、设立临时税务登记证的班组长的纳税管理


  (1)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公告第48号文件第二条


  (2)设立临时税务登记的班组长,可以在工程施工所在的税务局代开发票,也可以自行安装税控机税控盘,从工程所在地的税务局领购发票,自行开具发票,既可以开专票也可以开普票。


  (3)如果开普票的情况下,每个月开票金额在10万元以下季度3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


  (4)临时税务登记证的班组长,必须按季度申报个人所得税,直接通过当地省税务局电子税务局按经营所得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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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赠业务财税处理:政策解析与实务指引

在企业日常经营中,买赠模式作为常见的促销手段,能有效提升销售额与客户粘性。然而,其背后涉及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处理及开票规范,却因政策细节差异和地方执行口径不同,成为财税管理的重点与难点。本文结合政策规定与实务案例,从财税角度拆解买赠业务的核心处理要点,助力企业合规管控风险。

  一、从稽查案例看买赠业务的财税风险底线

  税务稽查是检验企业财税处理合规性的重要窗口,某“喵公司”买赠案例便清晰划定了风险边界。案例中,该公司在销售货物时搭配赠送的商品,因属于“买一赠一”的组合销售范畴,未被认定为“视同销售”;但对于无正常购进记录、直接用于赠送的商品,税务机关判定其不符合买赠业务的实质,需按“视同销售”补缴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

  这一案例明确传递出核心原则:买赠业务的合规前提是“关联性”与“合理性”。只有基于真实销售行为、伴随主商品交易发生的赠送,才可能适用特殊税务处理;若赠送商品与主销售无直接关联(如无购进依据、单独无偿赠送),则需按视同销售履行纳税义务,企业需警惕此类风险。

  二、买赠业务核心税种的政策解析

  (一)企业所得税:全国统一的“公允价值分摊”规则

  关于买赠业务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给出了明确且统一的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比例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例如,企业以1000元销售一台公允价值800元的冰箱,同时赠送一台公允价值200元的微波炉,需将1000元销售额按8:2的比例分摊,分别确认冰箱销售收入800元、微波炉销售收入200元,而非将微波炉视为捐赠不计收入或单独计税,这一规则为企业所得税处理提供了清晰依据。

  (二)增值税:总局无明确规定,地方执行口径有差异

  与企业所得税不同,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尚未针对买赠业务的增值税处理出台统一政策,实务中主流观点认为“买赠不属于无偿赠送”,无需按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但具体处理方式需参照地方税务机关的执行口径,主要分为两类:

  - 按“公允价值分摊”处理:以四川(2011年6号、7号公告)、贵州(2012年第12号公告)为代表,明确买赠业务的增值税处理可比照企业所得税规则,按主商品与赠品的公允价值比例分摊总销售额,分别计算两者的增值税计税依据。

  - 按“商业折扣”处理:以江西(2013年第12号公告)为代表,要求企业将买赠业务视为商业折扣,若主商品与赠品税率一致,可直接按折扣后金额计税;若税率不同,则需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商品的销售额,避免因税率差异引发计税冲突。

  三、买赠业务的开票方式:合规与实务的平衡

  开票是买赠业务财税处理的“最后一公里”,需同时满足税务合规要求与企业实务操作便捷性,常见方式有三种:

  1. 商业折扣开票:这是最普遍的方式,企业可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主商品、赠品的原价,再标注总折扣金额,最终按折扣后金额计税。但需注意,若主商品与赠品税率不同,此方式易因“折扣金额无法拆分”导致税率适用争议,需谨慎使用。

  2. 公允价值分摊开票:完全遵循企业所得税处理逻辑,在发票上分别列示主商品与赠品的名称、公允价值,再按分摊后的金额填写销售额与税额,实现“税会处理一致”,尤其适用于执行“公允价值分摊”口径的地区(如四川、贵州)。

  3. 折扣分摊结合开票:融合前两种方式的优势,先按公允价值拆分总销售额,再在发票上注明对应折扣,既符合江西等地“商业折扣”的政策要求,又能清晰区分不同税率商品的计税依据,是兼顾多地政策的实务优选。

  四、买赠业务的拓展场景与特殊处理

  除常见的“买物赠物”外,企业还会遇到一些拓展场景,其财税处理需结合业务实质判断:

  - 业务分类:买赠业务可分为“组合销售”(如买手机赠耳机,主赠品均为销售商品)和“附赠”(如买家电赠安装服务,赠品为服务),两者均需基于“主销售行为”确认,不得脱离主交易单独认定。

  - 附赠服务的增值税处理:目前总局无明确规定,实务中参照“混合销售”规则,按主商品的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如买家电赠安装服务,按家电的13%税率计税,而非服务的6%税率)。

  - 消费体验类赠送:酒店住宿送矿泉水、飞机出行送餐饮等,属于企业为提升消费体验提供的“配套服务”,并非独立的买赠业务,无需在发票上单独体现赠品,按主服务(住宿、航空运输)的全额计税即可。

  五、总结:买赠业务财税处理的核心原则

  企业处理买赠业务时,需牢牢把握三大核心原则:政策依据优先,以国税函[2008]875号文为企业所得税处理基础,结合地方口径确定增值税方式;业务实质为王,判断赠送行为是否与主销售直接关联,避免“无偿赠送”的视同销售风险;开票清晰合规,根据地区政策选择匹配的开票方式,确保发票信息与计税依据一致。

  只有将政策细节与实务场景深度结合,企业才能在享受买赠促销红利的同时,实现财税处理的合规化、精细化,有效规避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