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代建”业务的涉税处理要点
发文时间:2020-11-25
作者:薛晓艳
来源:焦点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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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始注重轻资产管理运营模式,寻找与当地政府和其他房地产开发企业合作,运用自身专业化团队组织和丰富管理经验开展“委托代建”业务。实务中,许多财务人员会将代建模式与其他业务模式混淆,本文将对地产企业“委托代建”业务的涉税问题进行分析。


  一、“委托代建”业务包括哪些范围?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委托代建业务包括代建房屋、场地和城市道路、基础设施等市政工程。


  二、标准的“委托代建”业务应符合哪些基本条件?


  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对委托代建业务没有明确的税法规定,而部分地区的税务局自行制定了相应政策。通过了解各地政策,可以大致总结标准的“委托代建”业务需要同时符合以下几个基本条件:


  1、由委托方自行立项;


  2、不发生土地使用权或产权转移;


  3、代建方不垫付资金,单独收取代建手续费或管理费;


  4、代建方事先与委托方签订有委托代建合同;


  5、施工方将建筑服务发票开具给委托方。


  三、标准的“委托代建”业务应缴纳哪些税?


  如果同时符合以上五个基本条件,就是税务上认定的标准“委托代建”业务,需要委托方与代建方签订委托代建合同,按合同约定条款支付工程代建手续费或管理费,代建方负责整体项目工程的过程管理,业务实质是代建方提供了一种特殊的工程管理服务,应就取得的代建手续费或管理费收入按照“现代服务业——商务辅助服务——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并向委托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同时,代建方还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四、演变的“委托代建”业务应缴纳哪些税?


  在实际操作中,代建方可能存在代为立项、垫付建设资金等情形,就不能按照标准“委托代建”业务中的“经纪代理服务”缴纳税款,而应根据其实际从事的业务性质缴纳税款。常见的演变“委托代建”业务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代建方以自己名义立项


  如果代建方以自己名义进行项目立项,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报批报建手续后,由施工企业建设不动产的行为,就不再是真正意义上的代建,而是属于代建方自行开发房地产项目,在项目完工移交委托方时,应按“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2、代建方垫付建设资金


  如果代建方除从事代建管理外,还为代建项目垫付全部或部分建设资金,需要将该业务进行分拆,分别签订委托代建合同和借款合同,应就取得的代建手续费或管理费收入按“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应就其取得的资金占用费(利息性质)的收入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五、“委托代建”业务实务操作要点


  1、代建项目的立项、土地和后续报批报建手续都应在委托方名下,而不应在代建方名下。否则,代建方需按销售不动产进行涉税处理。


  2、代建方不能垫资,项目建设费用全部由委托方承担。


  为了完全规避代建方垫资的风险,建议在委托代建合同中不要涉及垫资、借款等事项,代建方最好也不要直接借款给委托方使用。


  3、委托代建合同签订风险提示


  (1)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在代建业务中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2)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单独收取代建管理费的依据及标准;


  目前很多省份对代建管理费收取依据及比例没有明确规定,实务中,委托代建业务一般按照委托方投资总额(概预算)或销售货值的一定比例收取。根据税务常规的认定标准,收费比例一般在4%以内。


  4、施工方不应将建筑服务发票开具给代建方。


  施工方应将建筑服务发票开具给委托方,而不能开具给代建方,这一点需要特别注意。实务中很多委托代建业务在操作中将建筑服务发票开具给代建方,最终给企业带来了不必要的涉税风险。



2010年12月的解读——


有关委托代建的税法解释认定问题


      委托代建房屋行为是应该无偿提供劳务行为,根据营业税税制,无偿提供(赠送)劳务行为不“视同销售”缴纳营业税,但是对销售和转让不动产中的无偿提供(赠送)劳务行为应“视同销售”缴纳营业税。也就是说对单独无偿提供(赠送)劳务行为不缴纳营业税。这样的规定主要是防止企业随意分解营业税的计税基础。


      因此各地在制定委托代建房屋不缴纳营业税行为的认定条件(即代建行为),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各地表述文字不一,但是意思一样):

    (一)委托建房单位有相关部门项目批准书;

    (二)委托建房单位具有土地使用证;

    (三)签有代建房屋协议,并在协议中列明所收取的“代建费或者代理服务费”;

    (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大家不明白为什么这样规定,俺就解释一下:

    (一)委托建房单位有相关部门项目批准书;

      ——这个是依据房地产开发法规来的,意思是必须以委托方的名义立项报建。根据房地产开发法规,谁报建谁就拥有项目的所有权。这个规定目的是规定不发生土地使用权或产权转移行为。


    (二)委托建房单位具有土地使用证;

      ——这个规定看似多余,但是很重要,根据相关法律只有土地所有人才能是报建方,为什么还要这样多余的规定呢,注意了:有些政府机关和单位的报建人是没有或者不具备拥有土地使用证!!!!!


    (三)签有代建房屋协议,并在协议中列明所收取的“代建费或者服务费”;

      ——这个规定是依据合同法来的,只有约定收取相关费用才是真正有效的委托合同。否则是其他性质的合同。


    (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这个规定非常重要,是依据招标法来的,为了显示工程招标公平公正,规定建设方不得要求承建方垫付资金,招标法的规定虽然对招标以外的行为没有    效力,但是招标条款是企业一个承诺。一样有法律约束作用。但是实际中是有许多“垫付”资金行为的,为什么就没有处罚呢。其实企业一般作了变通,将垫付资金行为变成了借款行为。


      根据合同法规定,只有个人之间借款行为可以不约定利息。也就是说其他借款应当有约定借款利息条款,如果没有明文约定,按照一般惯例视同约定利息执行。


      如果企业没有相应借款行为(合同),承建方有垫付资金行为——就说明承建方在垫付资金事项上取得“相关其他经济利益”,否则承建方不可能做不符合商业常规的行为。所谓代建工程是无偿劳务而不收营业税的前提就不存在了。因此凡是单纯垫付资金的工程一般被核定缴纳营业税,因为这里还隐含了一个偷漏借款费用营业税的问题。


      综述以上,俺总结一下各地委托代建房屋不缴纳营业税行为的认定条件:

      1、委托方拥有土地使用权,由委托方自行立项;

      2、不发生土地使用权或产权转移;

      3、事先受托方与委托方订有委托代建合同;

      4、受托方不垫付资金,按照协议定单独收取代建手续费(或管理费);

      5、施工单位将建筑业发票全额开具给委托方,受托方原票转交给委托方;

      6、以上五个条件应同时满足。


     只有这样企业才能证明代建行为是无偿提供(赠送)劳务,没有取得取得“相关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来源:海南地税 作者:海涵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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