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办函[2013]9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小微企业政策执行情况等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文时间: 2013-10-27
文号:税总办函[2013]9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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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领导班子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改方案》,现决定对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执行情况、增值税税控系统服务单位技术服务情况以及推进车辆购置税征管方式改革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工作指导思想?

  按照中央关于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改工作的要求,以树立“为民、务实、清廉”形象为目标,以解决“四风”突出问题为重点,以专项整治和制度建设为抓手,内外结合、上下联动、标本兼治、克难攻坚,通过专项检查,进一步查摆原因,认真整改,保证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二、专项检查的内容

  (一)对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详见《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实施方案》(附件1)。

  (二)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服务单位技术服务情况进行检查,详见《增值税税控系统服务单位技术服务情况专项检查实施方案》(附件2)。

  (三)对推进车辆购置税征管方式改革情况进行检查。按照2013年全国车购税工作会议提出的车辆购置税征管改革总体思路,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落实车辆购置税征管方式改革的通知》(税总函〔2013〕628号)的具体要求,对照检查各地国税机关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明确工作目标,细化工作步骤,制定各项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切实推进车辆购置税征管方式改革的情况。

  三、专项检查的要求

  (一)周密组织,迅速行动。省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检查工作,细化方案,周密组织,迅速布置开展专项检查。税务总局将于2014年1月组成检查组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二)以查促改,建立长效机制。通过专项检查进一步加强群众观念,进一步提高税收服务质量。以查促改,提升群众满意度;建章立制,完善一批关键制度,建立长效机制。

  (三)按时上报专项检查情况报告。省税务机关应于2014年1月24日前以文件形式向税务总局上报专项检查工作情况。 

  附件1


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实施方案


  一、检查范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税局、地税局(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应对辖区内所有符合增值税和营业税免税条件的小微企业2013年8-12月份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二、检查内容

  检查内容包括税务机关政策执行情况和纳税人政策享受情况。

  (一)税务机关政策执行情况:

  1.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的户数情况: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户数,以及占小规模纳税人总户数的比例;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户数,以及占营业税纳税人总户数的比例。纳税人户数为2013年12月底纳税人户数信息(包括零申报户,不包括按季度申报户)。

  2.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税额情况:免征增值税额,以及占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总额的比例;免征营业税税额,以及占营业税纳税人应纳营业税总额的比例。应纳税额为纳税人2013年8月至12月纳税所属期内的应纳税额(包括已经免征的增值税或营业税税额,不包括按季度申报户的应纳税额)。

  3.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是否都享受了有关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如果存在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未享受优惠政策的情况,应详细分析其原因。

  4.是否存在小微企业按年申报的情况。

  (二)纳税人政策享受情况

  1.享受优惠政策纳税人对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反映;

  2.是否存在纳税人将“免税额度”转卖的情况,以及其他利用小微企业免税政策偷逃税款的情况。

  三、工作要求

  省税务机关应于2014年1月24日前,将2013年8-12月本辖区小微企业增值税、营业税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报告及《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执行情况统计表》或《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营业税政策执行情况统计表》,通过可控FTP分别上报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增值税处和营业税处。检查报告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检查总体情况,包括检查范围、检查企业数、具体实施步骤、检查方式等;

  (二)2013年8-12月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的户数信息、免税额信息和落实情况。

  (三)落实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已经开展的工作和对今后工作建议;

  (四)小微企业优惠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附件2


增值税税控系统服务单位技术服务情况专项检查实施方案


一、检查范围

对全国各级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的服务单位(以下简称服务单位)技术服务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是2013年服务单位的服务情况,如发现较为严重的问题,可对以前年度情况进行延伸检查。

二、检查内容

对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1〕132号),对服务单位在专用设备销售、税控系统使用单位操作人员培训以及开票系统安装调试、维护和收费等服务工作进行检查。

三、检查方法和要求

专项检查采取问卷调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问卷调查。主管国税机关组织对部分税控系统使用单位进行问卷调查,了解服务单位专用设备销售、培训、收费及技术服务等服务质量情况。调查可以采取电话调查、网络调查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并填写《增值税税控系统服务单位技术服务质量调查表》记录调查结果。

主管国税机关调查比例不低于本辖区2013年末增值税税控系统使用单位总数的2%,对税控系统新用户的调查比例不低于2013年全部新用户的10%。

(二)抽查。税务总局将于2014年1月组成检查组对部分地区服务单位技术服务情况及税务机关监督管理情况进行抽查。省国税局组织对服务单位技术服务情况进行检查,对下级税务机关投诉处理情况进行抽查,对部分投诉人进行回访,了解有关处理情况。

四、检查结果汇总上报

省国税局应于2014年1月24日前,将本地区专项检查情况汇总上报税务总局,上传至可控FTP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税控稽核处“专项检查”目录。专项检查报告内容包括检查总体情况、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已采取的措施及对今后工作的建议,并填写《增值税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单位服务质量调查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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