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办函[2013]9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小微企业政策执行情况等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文时间: 2013-10-27
文号:税总办函[2013]96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138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领导班子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改方案》,现决定对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执行情况、增值税税控系统服务单位技术服务情况以及推进车辆购置税征管方式改革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工作指导思想?

  按照中央关于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改工作的要求,以树立“为民、务实、清廉”形象为目标,以解决“四风”突出问题为重点,以专项整治和制度建设为抓手,内外结合、上下联动、标本兼治、克难攻坚,通过专项检查,进一步查摆原因,认真整改,保证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二、专项检查的内容

  (一)对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详见《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实施方案》(附件1)。

  (二)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服务单位技术服务情况进行检查,详见《增值税税控系统服务单位技术服务情况专项检查实施方案》(附件2)。

  (三)对推进车辆购置税征管方式改革情况进行检查。按照2013年全国车购税工作会议提出的车辆购置税征管改革总体思路,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落实车辆购置税征管方式改革的通知》(税总函〔2013〕628号)的具体要求,对照检查各地国税机关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明确工作目标,细化工作步骤,制定各项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切实推进车辆购置税征管方式改革的情况。

  三、专项检查的要求

  (一)周密组织,迅速行动。省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检查工作,细化方案,周密组织,迅速布置开展专项检查。税务总局将于2014年1月组成检查组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二)以查促改,建立长效机制。通过专项检查进一步加强群众观念,进一步提高税收服务质量。以查促改,提升群众满意度;建章立制,完善一批关键制度,建立长效机制。

  (三)按时上报专项检查情况报告。省税务机关应于2014年1月24日前以文件形式向税务总局上报专项检查工作情况。 

  附件1


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实施方案


  一、检查范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税局、地税局(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应对辖区内所有符合增值税和营业税免税条件的小微企业2013年8-12月份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二、检查内容

  检查内容包括税务机关政策执行情况和纳税人政策享受情况。

  (一)税务机关政策执行情况:

  1.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的户数情况: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户数,以及占小规模纳税人总户数的比例;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户数,以及占营业税纳税人总户数的比例。纳税人户数为2013年12月底纳税人户数信息(包括零申报户,不包括按季度申报户)。

  2.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税额情况:免征增值税额,以及占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总额的比例;免征营业税税额,以及占营业税纳税人应纳营业税总额的比例。应纳税额为纳税人2013年8月至12月纳税所属期内的应纳税额(包括已经免征的增值税或营业税税额,不包括按季度申报户的应纳税额)。

  3.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是否都享受了有关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如果存在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未享受优惠政策的情况,应详细分析其原因。

  4.是否存在小微企业按年申报的情况。

  (二)纳税人政策享受情况

  1.享受优惠政策纳税人对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反映;

  2.是否存在纳税人将“免税额度”转卖的情况,以及其他利用小微企业免税政策偷逃税款的情况。

  三、工作要求

  省税务机关应于2014年1月24日前,将2013年8-12月本辖区小微企业增值税、营业税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报告及《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执行情况统计表》或《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营业税政策执行情况统计表》,通过可控FTP分别上报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增值税处和营业税处。检查报告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检查总体情况,包括检查范围、检查企业数、具体实施步骤、检查方式等;

  (二)2013年8-12月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的户数信息、免税额信息和落实情况。

  (三)落实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已经开展的工作和对今后工作建议;

  (四)小微企业优惠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附件2


增值税税控系统服务单位技术服务情况专项检查实施方案


一、检查范围

对全国各级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的服务单位(以下简称服务单位)技术服务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是2013年服务单位的服务情况,如发现较为严重的问题,可对以前年度情况进行延伸检查。

二、检查内容

对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1〕132号),对服务单位在专用设备销售、税控系统使用单位操作人员培训以及开票系统安装调试、维护和收费等服务工作进行检查。

三、检查方法和要求

专项检查采取问卷调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问卷调查。主管国税机关组织对部分税控系统使用单位进行问卷调查,了解服务单位专用设备销售、培训、收费及技术服务等服务质量情况。调查可以采取电话调查、网络调查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并填写《增值税税控系统服务单位技术服务质量调查表》记录调查结果。

主管国税机关调查比例不低于本辖区2013年末增值税税控系统使用单位总数的2%,对税控系统新用户的调查比例不低于2013年全部新用户的10%。

(二)抽查。税务总局将于2014年1月组成检查组对部分地区服务单位技术服务情况及税务机关监督管理情况进行抽查。省国税局组织对服务单位技术服务情况进行检查,对下级税务机关投诉处理情况进行抽查,对部分投诉人进行回访,了解有关处理情况。

四、检查结果汇总上报

省国税局应于2014年1月24日前,将本地区专项检查情况汇总上报税务总局,上传至可控FTP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税控稽核处“专项检查”目录。专项检查报告内容包括检查总体情况、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已采取的措施及对今后工作的建议,并填写《增值税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单位服务质量调查汇总表》。

推荐阅读

取得境外所得怎么计税?个税要点一次说清

  个税年度汇算6月30日即将截止~有网友咨询关于境外工资、境外股息、境外炒股收益等收入怎么申报、怎么算税等问题,今天,我们就来讲清楚境外所得的计税规则,帮你避开“错报漏报”的坑。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境外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处取得。

  6、境外财产租赁: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7、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8、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Tips:

  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03 境外纳税年度和国内不一样怎么办?

  以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公历年度为准。

  例:香港纳税年度为 4 月 1 日 —次年 3 月 31 日,若2024 年 7—12 月在港取得收入 → 所属纳税年度为2025年度。

  三、核心步骤:境外所得怎么算税?

  四步看懂,避免重复计税

  1. 应纳税额计算(分项目合并)

728da687171b31d9c16aef0e68a81deb_584d15ce97a97649b4271eb4610e5fdb.jpeg

  2. 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分国不分项)

  (1)综合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2)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3)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分别单独计算的应纳税额

  抵免限额 = 该国综合所得抵免限额 + 经营所得抵免限额 + 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3.确定可抵免税额(孰低原则)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实际已缴额全额抵免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限额抵免,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 5 个年度抵免

  4.算出应补 / 应退税额

  应补(退)税额 = 境内外总应纳税额 − 境内已缴税额 − 境外可抵免税额

  四、材料清单有哪些?这些情况也能办!

  居民个人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提供:

  1. 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

  2. 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

  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不予抵免。

  Q: 我无法在6月30日前取得境外纳税凭证,怎么办?

  A: 纳税人确实无法在6月30日前提供纳税凭证的,可同时凭境外所得纳税申报表(或者境外征税主体确认的缴税通知书)以及对应的银行缴款凭证办理境外所得抵免事宜。

  五、热点问题

  Q1:如果取得的境外所得是外币,要怎么折算成人民币呢?

  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Q2:取得境外所得,可以在网上办理申报吗?

  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etax.chinatax.gov.cn)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境外所得申报。

  Q3:若已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但未填写境外所得,应该如何处理?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后,选择更正所属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点击“切换申报类型”。可以进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功能进行更正填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第一个问题。公司主张不派驻投决会委员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的合规安排,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

  第二个问题。公司解释1%/年的管理费显著低于市场2%/年的平均水平,预付3年费用是双方商业谈判达成的平衡结果,且监管规则禁止设置管理费返还条款以防止变相保本保收益,因此协议不设返还条款。

  第三个问题。公司披露了中×投资的详细股权结构(46家股东,单一股东持股均不超过4%)、近两年财务数据及历史投资案例(涵盖天数智芯、壁仞科技、中芯国际、华虹半导体等硬科技项目),并说明投向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