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个字[2015]109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5-07-17
文号:工商个字[2015]10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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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农民工已成为我国产业工人的主体,是推动国家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民工工作,《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印发以来,又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特别是去年9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号,以下简称国务院40号文件),今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意见》(国办发[2015]47号,以下简称国办47号文件),对新形势下做好农民工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为贯彻落实好上述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有关文件精神,充分认识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重大意义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印发以来,农民工转移就业规模持续扩大,职业技能不断提高,工资收入大幅增加,参加社会保险人数较快增长,劳动保障权益维护明显加强,享受基本公共服务范围逐步扩大,关心关爱农民工的社会氛围正在形成。但目前农民工就业稳定性不强,劳动保障权益受侵害的现象还时有发生,享受基本公共服务的范围仍然较小,大量长期在城镇就业的农民工还未落户。

  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为农民工服务工作,切实解决农民工面临的突出问题,有序推进农民工市民化,是推进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全面提高城镇化质量的首要任务,是提高劳动者素质和扩大内需、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迫切需要,是统筹解决“三农”问题、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的重要内容,是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入贯彻国务院40号文件和国办47号文件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按照工业化、信息化、新型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的要求,立足职责,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积极探索中国特色农业劳动力转移道路,着力稳定和扩大农民工就业创业,着力维护农民工的劳动保障权益,着力推动农民工逐步实现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在城镇落户,着力促进农民工社会融合,有序推进、逐步实现有条件有意愿的农民工市民化。

  二、结合商事制度改革,积极促进农民工就业、创业

  稳定就业是推进农民工市民化的基础。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和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引导农民工有序外出就业、鼓励农民工就地就近转移就业、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

  要按照国办47号文件的要求,加大对农民工返乡创业的扶持力度,全面激发农民工返乡创业热情。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简政放权,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优化登记方式,放宽经营范围,简化创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推动“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制度改革。充分发挥登记窗口的作用,向农民工免费发放宣传材料,提供政策咨询、开业指导和便捷的登记服务。积极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调查分析农民工返乡创业总体状况和基本需求,鼓励返乡农民工开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家庭农场、林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要支持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积极发挥作用,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工作,引导、鼓励农民工有序外出就业、就地就近转移就业、返乡创业。

  三、认真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以中小微企业为重点,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引导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依法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扩大农民工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覆盖面。结合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将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纳入个体工商户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范畴。

  要进一步深入开展人力资源市场清理整顿,积极改善农民工进城务工环境。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职业介绍机构发布虚假劳务信息骗取钱财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取缔“黑职介”。对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和劳务派遣活动的组织或个人,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查处和取缔。

  四、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法治意识、服务意识和协调配合意识,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

  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在开展农民工工作中,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细化配套措施,跟踪工作进展,及时总结推广经验,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加强调查研究,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强化法治意识和服务意识。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形成监管和服务的合力,把为农民工服务工作落到实处。

  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有关农民工工作的情况请及时报总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司。

  工商总局

  2015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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