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发[2013]1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绩效管理的意见
发文时间:2013-12-10
文号:税总发[2013]1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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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政府绩效管理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提升税收工作站位、增强税务部门公信力和执行力,税务总局研究决定实施绩效管理。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绩效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绩效管理是创新政府管理方式的重要举措。新世纪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政府绩效管理提出一系列要求。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推进政府绩效管理”。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严格绩效管理,突出责任落实,确保权责一致”。新一届国务院工作规则明确规定“国务院及各部门要推行绩效管理制度和行政问责制度”。自2011年国务院批准试点以来,目前已有20多个国务院部门、近30个省(区、市)政府以不同形式开展绩效管理或考评工作。推进政府绩效管理工作,既是党中央、国务院的战略部署,也是建设创新型、法治型、廉洁型、服务型政府的大势所趋。

  我国正处在一个深刻变革的伟大时代。税收工作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民族复兴“中国梦”的征程中处于重要地位。税务部门作为国家重要经济管理和税收执法部门,实施绩效管理,是适应政府管理改革大势的迫切需要,是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内在要求,是带好税务系统百万大军的有效抓手。特别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税务干部队伍面临许多风险考验,亟待创新管理理念方式,激发干部队伍动力活力,进一步提高工作效能效率。

  实施绩效管理,是税务部门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重要成果。通过制定考评指标、落实工作责任倒逼职能转变、工作改进,又通过评价工作业绩、强化结果运用切实体现干与不干、干多干少、干好干坏不一样,提振税务干部精气神,释放税收工作正能量,树立税务部门良好社会形象。各级各部门和广大税务干部要把思想统一到税务总局党组的决定上来,增强责任感和主动性,扎实做好绩效管理。

  二、实施绩效管理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规划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政府绩效管理的部署,按照税务总局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工作方针,落实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个三”要求,以绩效为导向,以提升站位、增强税务公信力和执行力为目标,创新驱动,风险防控,持续推进税收事业跨越发展。

  (二)基本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绩效管理工作在税务总局党组统一领导下开展。税务总局负责绩效管理顶层设计和总体规划,并对税务总局各司局和省税务局实施绩效管理;税务总局各司局和省税务局向下延伸,形成下管一级、分级实施的绩效管理工作格局。

  结合实际,探索创新。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总结国内成功做法,借鉴国外有益经验,遵循税收工作规律,勇于推进绩效管理理论和实践创新。已经实施绩效管理的单位要继续深化,起到示范引领作用;尚未实施绩效管理的单位要积极探索,按照税务总局要求主动开展绩效管理工作。

  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科学设计绩效管理制度,合理设置考评指标和考评标准,注重过程管理,建立规范的绩效管理工作流程和运行机制,做到考评数据信息完整准确、考评方式方法合理管用、考评结果公开透明,自觉接受监督,公开、客观、简易、方便地进行操作。

  重点突破,整体推进。从全局出发,把解决当前突出问题与完善制度体系结合起来,统筹机关、系统考评,兼顾国税、地税发展,注重激励、鞭策结合,正确处理考评单位、被考评单位之间的关系,明确工作重点、优先顺序、主攻方向,整体推进税收工作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三)主要目标

  围绕提升站位、增强税务公信力和执行力的“一提双增”目标,打造一条索链、构筑一个闭环、形成一种格局、建立一套机制,激发干部队伍动力活力,提高税收工作效能效率,努力开拓税收事业更加广阔的前景。一条索链是“工作项目化、项目指标化、指标责任化”的工作索链;一个闭环是“绩效管理有目标、目标执行有监控、执行情况有考评、考评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运用”的管理闭环;一种格局是“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双向互动、环环相扣、层层负责、人人向上”的责任格局;一套机制是落实重大决策部署的快速响应机制、税收工作持续改进的评价导向机制、树立税务队伍良好形象的内生动力机制、促进征纳关系和谐的服务增效机制。

  (四)三年规划

  按照“一年试运行、两年见成效、三年创品牌”的规划,扎实推进绩效管理工作。

  2014年是“绩效启动年”。主要建立绩效管理的制度框架,上线运行绩效管理信息系统,对税务总局各司局和省税务局试行绩效管理,各司局和省税务局探索向下延伸,在试行中及时总结经验、充分发现问题、积极探求对策,为正式实施绩效管理、开展考评、运用结果奠定坚实基础。

  2015年是“绩效推进年”。主要结合各级税务机关岗责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绩效管理制度,优化考评指标体系,升级改进信息系统,全面推进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各层级绩效管理,总局、省局、市局、县局四级联动,努力做到管理科学、措施完善、手段先进、运行高效。

  2016年是“绩效提升年”。主要促进绩效管理体系更加完备、制度机制运行更加稳健,加强实践创新和理论研究,努力创建富于税务特色、具有示范效应、发挥引领作用的政府绩效管理模式。

  在实现3年规划的基础上,总结提升,再接再厉开创绩效管理工作新局面,坚定不移推进税收事业取得新跨越。

  三、遵循绩效管理规律,确保有序规范实施绩效管理

  实施绩效管理,要按照制定绩效计划、实施绩效监控、开展绩效考评、运用考评结果和加强绩效改进的基本流程推进。

  (一)科学制定绩效计划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税务总局年度工作安排以及本单位工作要点等制定绩效计划。绩效计划按照可量化、可衡量、可实现的要求,细化分解为考评指标。考评指标坚持定量指标为主,定性指标为辅,应从时间、数量、质量等维度,参照上级要求、历史数据,确定考评标准,体现正确工作导向。数据来源以完成工作的各项原始记录和自动生成的计算机数据为依据,做到可采集、可监控、可查验。

  (二)全面实施绩效监控

  把绩效管理的过程作为自我管理、自我诊断、自我评估达到自我改进、自我提升的过程,强化过程控制和动态管理。各级各部门要建立重点工作任务和关键指标的日常监控机制,掌握工作进度和重点指标完成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偏,确保绩效计划得到有效执行和全面完成。

  (三)严格开展绩效考评

  绩效考评是绩效管理的重要内容和核心环节。要科学制定绩效考评工作方案,合理确定考评方式方法。被考评单位要对绩效计划和绩效指标完成情况开展自查自评,定期提交绩效报告,将计划绩效与实际绩效进行分析对比,查找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绩效改进措施。上级考评单位应加强绩效考评工作指导,通过绩效考评,发现问题,提出改进工作、加强管理、提升绩效的意见和建议。

  (四)有效运用考评结果

  绩效考评结果是改进工作、加强管理的重要依据,要坚持正向激励为主,运用于干部问责、年度公务员评先评优,不断拓展运用范围。要将考评结果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评、干部选拔任用紧密挂钩,加大结果运用力度,对绩效不佳的单位和个人实行行政问责,严肃追究行政责任。

  (五)重点抓好绩效改进

  绩效管理的根本目的在于促进工作绩效不断持续改进和提升。各级各部门要针对绩效考评反映的情况和问题,结合绩效计划,纵横比较分析,查找问题,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对各项管理制度、业务流程存在的不足进行完善和优化,并纳入下一年度绩效计划。

  (六)注重绩效工作沟通

  绩效沟通是绩效管理的灵魂和主线,它贯穿于绩效管理工作始终,渗透于绩效管理各环节,是区别于传统考核的重要标志。考评与被考评单位加强沟通协调,分别就绩效计划、指标设置、过程管理、绩效考评、绩效改进等环节内容,进行深入广泛交流,形成工作共识和价值认同,确保绩效管理工作良性运转。

  四、凝心聚力,密切协作,积极稳妥推进绩效管理工作

  实施绩效管理,是一项重大任务和系统工程,要发扬钉钉子精神,稳扎稳打,步步为营,务求实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

  税务总局成立绩效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各省税务局要树立全局“一盘棋”思想,严格按照税务总局要求,建立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成立绩效管理领导机构,设立办事机构,配齐配强绩效管理工作人员。组织开展工作,既要注重整体设计,又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积极稳妥地推进。

  (二)严格责任落实

  绩效管理在税务总局党组统一领导下开展。税务总局党组抓司局省局,司局省局向下延伸,各尽其责、各司其职、共谋发展、共创佳绩。各级各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抓重点,抓关键,远近结合,纵横结合,点面结合,责任到岗到人。对开展工作不力的要按规定问责,促进工作有效开展。

  (三)广泛宣传培训

  实施绩效管理,不但需要各级税务部门和税务干部广泛参与,也需要社会各界和广大纳税人理解支持。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广泛宣传绩效管理的重大意义和主要措施,积极引导干部对绩效管理的预期,凝聚共识,增强信心,稳定人心,营造良好舆论环境。要加强绩效管理工作人员培训,增强业务操作技能,逐步建立一支覆盖全国税务系统的绩效管理专业干部队伍。

  (四)强化科技支撑

  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增强绩效管理信息化程度,充分发挥信息保障、技术支撑、业务引领的作用,不断提高绩效管理工作质量和效率。税务总局开发运行绩效管理信息系统。各级各部门要把绩效管理信息系统与税收综合征管信息系统、税务综合办公信息系统等有机衔接,深度利用信息系统,积极实行计算机考评,切实增强绩效管理的客观性、透明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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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境外所得怎么计税?个税要点一次说清

  个税年度汇算6月30日即将截止~有网友咨询关于境外工资、境外股息、境外炒股收益等收入怎么申报、怎么算税等问题,今天,我们就来讲清楚境外所得的计税规则,帮你避开“错报漏报”的坑。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境外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处取得。

  6、境外财产租赁: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7、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8、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Tips:

  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03 境外纳税年度和国内不一样怎么办?

  以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公历年度为准。

  例:香港纳税年度为 4 月 1 日 —次年 3 月 31 日,若2024 年 7—12 月在港取得收入 → 所属纳税年度为2025年度。

  三、核心步骤:境外所得怎么算税?

  四步看懂,避免重复计税

  1. 应纳税额计算(分项目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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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分国不分项)

  (1)综合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2)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3)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分别单独计算的应纳税额

  抵免限额 = 该国综合所得抵免限额 + 经营所得抵免限额 + 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3.确定可抵免税额(孰低原则)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实际已缴额全额抵免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限额抵免,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 5 个年度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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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材料清单有哪些?这些情况也能办!

  居民个人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提供:

  1. 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

  2. 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

  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不予抵免。

  Q: 我无法在6月30日前取得境外纳税凭证,怎么办?

  A: 纳税人确实无法在6月30日前提供纳税凭证的,可同时凭境外所得纳税申报表(或者境外征税主体确认的缴税通知书)以及对应的银行缴款凭证办理境外所得抵免事宜。

  五、热点问题

  Q1:如果取得的境外所得是外币,要怎么折算成人民币呢?

  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Q2:取得境外所得,可以在网上办理申报吗?

  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etax.chinatax.gov.cn)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境外所得申报。

  Q3:若已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但未填写境外所得,应该如何处理?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后,选择更正所属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点击“切换申报类型”。可以进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功能进行更正填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第一个问题。公司主张不派驻投决会委员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的合规安排,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

  第二个问题。公司解释1%/年的管理费显著低于市场2%/年的平均水平,预付3年费用是双方商业谈判达成的平衡结果,且监管规则禁止设置管理费返还条款以防止变相保本保收益,因此协议不设返还条款。

  第三个问题。公司披露了中×投资的详细股权结构(46家股东,单一股东持股均不超过4%)、近两年财务数据及历史投资案例(涵盖天数智芯、壁仞科技、中芯国际、华虹半导体等硬科技项目),并说明投向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