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1997]4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石油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时间:1997-03-27
文号:国税发[1997]44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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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失效提示:依据国税发[2009]29号 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本法规关于营业税内容自2009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完善涉外石油税制,解决当前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现将几个海洋石油税收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外国承包商在华承包海洋石油工程和提供劳务的税收问题 外国承包商在华承包海洋石油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服务,在计征营业税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对外国承包商承包的应税劳务,凡劳务发生地涉及境内境外的,应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仅就在中国境内提供的应税劳务征税。 

二、关于外国承包商在华销售货物的税收问题

(一)在华无机构的承包商在境外向境内石油公司供应货物或代石油公司在境外采办货物,不属于税法规定的征税范围,不征税。

(二)在华无机构的承包商除销售货物外,同时按合同规定提供安装、装配等售后服务所取得的劳务收入,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取得收入计算征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7号)的规定计征营业税。

(三)外国承包商通过其在华机构向石油公司供应货物或提供劳务,不论发票由境内或境外机构填开,均应视为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并照章征税。

三、关于外籍雇员个人所得税问题 对于外籍雇员个人所得税福利项目的扣除,仍按《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外籍雇员若干所得项目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0]345号)以及《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确定外国石油公司在华机构外籍雇员个人应税所得额的通知》(国税油发[1990]12号)的规定执行。对关联公司在中国境内提供人员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应按一般承包商对待,按《海洋石油税务局关于和×××石油公司会谈中涉及的一些税务问题的复函》((84)财税油政字第19号)的有关规定办理。但对提供流转人员和收费情况比较特殊的人员服务,按照《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中国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提供人员服务税收问题的复函》((89)国税油政字第3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关于职工养老储蓄金税收处理问题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以下简称中油公司)按照国家建立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对其职工实行养老保险计划。一是基本养老保险,二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三是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对上述形式的保险费支出税收处理上统一规定为:

(一)企业按国家规定为职工交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入职工个人所得,允许企业在税前列支;个人交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根据自身经济能力为本企业职工建立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保险费用从企业自有资金中的奖励、福利基金内提取。保险费支出并入职工个人所得征税;

(三)企业为职工以社会保险津贴统一认购的储蓄性养老保险,保险费用应从企业自有资金中的奖励、福利基金内提取,并入职工所得征税。

五、关于中油公司固定资产重估增值部分计提折旧问题 中油公司参与重估的固定资产应按《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资产重估固定资产增值部分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外函[1996]45号)的规定执行。重估前、后分两部分计提折旧。重估前的固定资产仍按规定计算折旧,重估后的固定资产增值部分,按规定用直线法单独计提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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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