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函[2013]4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3-07-25
文号:税总函[2013]4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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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范围内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的重要决定,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确保营改增试点工作的有序推进和圆满完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保营改增政策宣传到位

  营改增试点社会关注度高,纳税人关切,必须做好试点过程中的税收政策宣传工作,增进纳税人对试点的认同与支持,为试点工作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和税收征纳环境。一是丰富宣传内容。要广泛开展包括营改增重大意义、文件汇编、政策解读、操作实务、服务措施和热点难点问题等内容在内的全面宣传,重点围绕热点难点问题和税收服务措施两大主题开展宣传。二是用好自有平台。要在税务网站开设营改增专栏,统一集中发布营改增政策通知公告、业务操作实务和热点问题解答等内容;充分利用办税服务厅公告栏、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和宣传资料开展营改增宣传工作。三是拓展宣传方式。要因地制宜地借助电视、电台、报刊、短信和微博等多种媒介,通过新闻报道、专家访谈、发布公告、上门走访、发放资料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

  二、确保营改增培训辅导到位

  营改增政策调整涉及业务流程重构和操作衔接升级,必须加强有针对性的业务操作培训,为营改增试点工作的平稳实施奠定基础。一是统筹协调开展。要科学制定方案,统一培训内容,统一师资培训,统一培训教材,明确不同阶段培训的重点内容、方式、时间要求,采取集中培训、上门辅导、视频教学、远程互动、专题宣讲等形式,重点对营改增政策应用和实际操作进行培训辅导。二是分层分类培训。要做好12366热线坐席人员和办税服务厅人员的营改增专题培训,确保窗口人员懂业务、能辅导、会操作;做好试点纳税人的营改增专题辅导,确保试点纳税人懂政策、能开票、会申报。三是实施动态辅导。在开展试点纳税人税负变动动态分析基础上,要积极辅导税负上升纳税人充分把握增值税制度特征,调整改进经营管理,切实减轻税收负担。

  三、确保营改增政策咨询到位

  营改增试点将在一定程度上增加针对营改增政策和业务操作的咨询量,必须加强营改增试点纳税服务咨询应对。一是统一咨询口径。以省为单位统一营改增试点范围、基本政策、发票管理和纳税申报等咨询答复口径,以12366热线为主要渠道,以办税服务厅和税务网站为重要补充,以专家咨询团队和12366知识库为有效支撑,为纳税人提供回复准确及时的政策咨询。二是开通咨询专席。税务总局将优化12366热线系统增设营改增专题,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使用12366热线系统自动语音优化配置,并设立相应的营改增业务人工座席与之衔接。选择在12366系统增设营改增专题的单位可联系税务总局(电子税务管理中心)取得技术支持。未使用税务总局12366热线系统的单位可自行优化配置。三是及时解答问题。针对试点纳税人关注度高的营改增热点难点问题,要做到及时收集、及时解答、及时反馈和及时发布。自2013年8月1日起各地要按照纳税咨询热点问题收集公布制度要求,定期向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增报营改增热点问题;要按照12366北京呼叫中心全国业务运行管理办法要求,向12366北京呼叫中心报送营改增疑难问题;税务总局将及时更新12366知识库中的营改增热点难点问题,适时通过税务总局FTP和12366知识库等渠道发布。

  四、确保营改增办税服务到位

  营改增试点的各项工作任务最终将由办税服务落实,必须加强以办税服务厅为主体的办税渠道管理,为试点纳税人提供便捷高效地办税服务。一是做好基础服务。要加强部门协调配合,认真做好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资格认定、发票发售、发票代开、纳税申报和税控系统推行中的服务工作,落实首问责任制和办税承诺制;根据营改增业务特点,面向试点纳税人开展导税服务、限时服务、延时服务、预约服务和提醒服务,帮助试点纳税人顺利办理营改增涉税业务。二是开辟绿色通道。根据纳税人需求,积极创造条件,在办税服务厅设置营改增导税标志,开设营改增绿色通道,选派业务技术骨干专门解答、办理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的涉税业务。三是升级办税服务设备。要根据营改增业务要求,充分考虑纳税人需求和工作量,优先配置办税服务厅设备,确保纳税人便捷高效办税;要做好自助办税设备的完善和升级工作,确保纳税人可以自助办理纳税申报、发票认证等业务。四是加强应急管理。要制定营改增纳税服务应急预案,建立办税服务厅负责人值班制度,及时处理试点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业务量大幅增长或者系统网络故障突然发生等异常情况;要充分利用现有办税服务厅视频监控系统,实时监控办税服务厅秩序,动态管理营改增业务受理情况;要落实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遇有重大事项要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程序及时报告。五是拓展网上办税功能。要在巩固统一免费申报的基础上,以推广代开票网上提交为重点,完善网上登记认定、网上发票购领、网上认证报税等项目,进一步拓展网上办税功能。

  五、确保营改增权益保护到位

  做好营改增试点过程中的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一是落实两个减负。各地要深入落实“两个减负”要求,加强营改增试点涉及的业务流程优化和技术衔接升级,避免出现纳税人反复跑、重复报以及一线税务人员负担过重等问题。二是规范收费行为。在试点工作中,要加强对新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防伪税控系统情况的监管,规范防伪税控系统服务单位的收费行为,严禁服务单位借机搭售、强行推销和高价销售通用设备;对于涉及防伪税控系统推广应用违规收费的投诉,要做到认真受理,限时办结,及时反馈。三是切实回应关切。要建立试点纳税人定点联系制度,做到职责明确,责任到人,落实到户,认真听取定点联系纳税人对营改增工作意见和建议,及时改进营改增纳税服务工作。在开展扩大营改增试点纳税服务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报告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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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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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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