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函[2013]4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3-07-25
文号:税总函[2013]44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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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范围内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的重要决定,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确保营改增试点工作的有序推进和圆满完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保营改增政策宣传到位

  营改增试点社会关注度高,纳税人关切,必须做好试点过程中的税收政策宣传工作,增进纳税人对试点的认同与支持,为试点工作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和税收征纳环境。一是丰富宣传内容。要广泛开展包括营改增重大意义、文件汇编、政策解读、操作实务、服务措施和热点难点问题等内容在内的全面宣传,重点围绕热点难点问题和税收服务措施两大主题开展宣传。二是用好自有平台。要在税务网站开设营改增专栏,统一集中发布营改增政策通知公告、业务操作实务和热点问题解答等内容;充分利用办税服务厅公告栏、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和宣传资料开展营改增宣传工作。三是拓展宣传方式。要因地制宜地借助电视、电台、报刊、短信和微博等多种媒介,通过新闻报道、专家访谈、发布公告、上门走访、发放资料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

  二、确保营改增培训辅导到位

  营改增政策调整涉及业务流程重构和操作衔接升级,必须加强有针对性的业务操作培训,为营改增试点工作的平稳实施奠定基础。一是统筹协调开展。要科学制定方案,统一培训内容,统一师资培训,统一培训教材,明确不同阶段培训的重点内容、方式、时间要求,采取集中培训、上门辅导、视频教学、远程互动、专题宣讲等形式,重点对营改增政策应用和实际操作进行培训辅导。二是分层分类培训。要做好12366热线坐席人员和办税服务厅人员的营改增专题培训,确保窗口人员懂业务、能辅导、会操作;做好试点纳税人的营改增专题辅导,确保试点纳税人懂政策、能开票、会申报。三是实施动态辅导。在开展试点纳税人税负变动动态分析基础上,要积极辅导税负上升纳税人充分把握增值税制度特征,调整改进经营管理,切实减轻税收负担。

  三、确保营改增政策咨询到位

  营改增试点将在一定程度上增加针对营改增政策和业务操作的咨询量,必须加强营改增试点纳税服务咨询应对。一是统一咨询口径。以省为单位统一营改增试点范围、基本政策、发票管理和纳税申报等咨询答复口径,以12366热线为主要渠道,以办税服务厅和税务网站为重要补充,以专家咨询团队和12366知识库为有效支撑,为纳税人提供回复准确及时的政策咨询。二是开通咨询专席。税务总局将优化12366热线系统增设营改增专题,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使用12366热线系统自动语音优化配置,并设立相应的营改增业务人工座席与之衔接。选择在12366系统增设营改增专题的单位可联系税务总局(电子税务管理中心)取得技术支持。未使用税务总局12366热线系统的单位可自行优化配置。三是及时解答问题。针对试点纳税人关注度高的营改增热点难点问题,要做到及时收集、及时解答、及时反馈和及时发布。自2013年8月1日起各地要按照纳税咨询热点问题收集公布制度要求,定期向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增报营改增热点问题;要按照12366北京呼叫中心全国业务运行管理办法要求,向12366北京呼叫中心报送营改增疑难问题;税务总局将及时更新12366知识库中的营改增热点难点问题,适时通过税务总局FTP和12366知识库等渠道发布。

  四、确保营改增办税服务到位

  营改增试点的各项工作任务最终将由办税服务落实,必须加强以办税服务厅为主体的办税渠道管理,为试点纳税人提供便捷高效地办税服务。一是做好基础服务。要加强部门协调配合,认真做好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资格认定、发票发售、发票代开、纳税申报和税控系统推行中的服务工作,落实首问责任制和办税承诺制;根据营改增业务特点,面向试点纳税人开展导税服务、限时服务、延时服务、预约服务和提醒服务,帮助试点纳税人顺利办理营改增涉税业务。二是开辟绿色通道。根据纳税人需求,积极创造条件,在办税服务厅设置营改增导税标志,开设营改增绿色通道,选派业务技术骨干专门解答、办理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的涉税业务。三是升级办税服务设备。要根据营改增业务要求,充分考虑纳税人需求和工作量,优先配置办税服务厅设备,确保纳税人便捷高效办税;要做好自助办税设备的完善和升级工作,确保纳税人可以自助办理纳税申报、发票认证等业务。四是加强应急管理。要制定营改增纳税服务应急预案,建立办税服务厅负责人值班制度,及时处理试点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业务量大幅增长或者系统网络故障突然发生等异常情况;要充分利用现有办税服务厅视频监控系统,实时监控办税服务厅秩序,动态管理营改增业务受理情况;要落实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遇有重大事项要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程序及时报告。五是拓展网上办税功能。要在巩固统一免费申报的基础上,以推广代开票网上提交为重点,完善网上登记认定、网上发票购领、网上认证报税等项目,进一步拓展网上办税功能。

  五、确保营改增权益保护到位

  做好营改增试点过程中的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一是落实两个减负。各地要深入落实“两个减负”要求,加强营改增试点涉及的业务流程优化和技术衔接升级,避免出现纳税人反复跑、重复报以及一线税务人员负担过重等问题。二是规范收费行为。在试点工作中,要加强对新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防伪税控系统情况的监管,规范防伪税控系统服务单位的收费行为,严禁服务单位借机搭售、强行推销和高价销售通用设备;对于涉及防伪税控系统推广应用违规收费的投诉,要做到认真受理,限时办结,及时反馈。三是切实回应关切。要建立试点纳税人定点联系制度,做到职责明确,责任到人,落实到户,认真听取定点联系纳税人对营改增工作意见和建议,及时改进营改增纳税服务工作。在开展扩大营改增试点纳税服务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报告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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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境外所得怎么计税?个税要点一次说清

  个税年度汇算6月30日即将截止~有网友咨询关于境外工资、境外股息、境外炒股收益等收入怎么申报、怎么算税等问题,今天,我们就来讲清楚境外所得的计税规则,帮你避开“错报漏报”的坑。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境外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处取得。

  6、境外财产租赁: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7、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8、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Tips:

  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03 境外纳税年度和国内不一样怎么办?

  以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公历年度为准。

  例:香港纳税年度为 4 月 1 日 —次年 3 月 31 日,若2024 年 7—12 月在港取得收入 → 所属纳税年度为2025年度。

  三、核心步骤:境外所得怎么算税?

  四步看懂,避免重复计税

  1. 应纳税额计算(分项目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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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分国不分项)

  (1)综合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2)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3)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分别单独计算的应纳税额

  抵免限额 = 该国综合所得抵免限额 + 经营所得抵免限额 + 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3.确定可抵免税额(孰低原则)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实际已缴额全额抵免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限额抵免,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 5 个年度抵免

  4.算出应补 / 应退税额

  应补(退)税额 = 境内外总应纳税额 − 境内已缴税额 − 境外可抵免税额

  四、材料清单有哪些?这些情况也能办!

  居民个人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提供:

  1. 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

  2. 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

  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不予抵免。

  Q: 我无法在6月30日前取得境外纳税凭证,怎么办?

  A: 纳税人确实无法在6月30日前提供纳税凭证的,可同时凭境外所得纳税申报表(或者境外征税主体确认的缴税通知书)以及对应的银行缴款凭证办理境外所得抵免事宜。

  五、热点问题

  Q1:如果取得的境外所得是外币,要怎么折算成人民币呢?

  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Q2:取得境外所得,可以在网上办理申报吗?

  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etax.chinatax.gov.cn)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境外所得申报。

  Q3:若已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但未填写境外所得,应该如何处理?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后,选择更正所属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点击“切换申报类型”。可以进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功能进行更正填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第一个问题。公司主张不派驻投决会委员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的合规安排,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

  第二个问题。公司解释1%/年的管理费显著低于市场2%/年的平均水平,预付3年费用是双方商业谈判达成的平衡结果,且监管规则禁止设置管理费返还条款以防止变相保本保收益,因此协议不设返还条款。

  第三个问题。公司披露了中×投资的详细股权结构(46家股东,单一股东持股均不超过4%)、近两年财务数据及历史投资案例(涵盖天数智芯、壁仞科技、中芯国际、华虹半导体等硬科技项目),并说明投向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