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需要符合什么条件?是否要求满足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发文时间:2020-06-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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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规定:“一、自2019年6月1日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19年7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因此,同时符合上述文件规定条件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按月申请留抵退税,不受“连续六个月”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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