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税协发[2013]61号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切实关注并积极参与《征管法》第89条修订工作的紧急通知
发文时间:2013-07-23
文号:中税协发[2013]6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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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2013年5月1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修正案,并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广泛征询意见,修订之后报人大常委会审议。修正案中对现行《征管法》第89条的修订内容涉及注册税务师行业,引起全行业和社会各界的极大关注。为了正确引导全行业从业人员正确认识并积极参与此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 充分认识此次修订工作对提升注册税务师行业法律地位的重要性

  我国注册税务师行业经历了曲折的发展历程,已经成为国家税收事业不可或缺的社会型管理力量。但是,长期存在的法律地位不高的问题并没有得到妥善解决,严重地制约着行业发展和业务拓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法》立法尚不能列入国家立法计划的前提下,修订现行《征管法》,明确注册税务师的法律地位,提升《注册税务师管理办法》的立法级次也就成为初步解决这一问题的唯一出路。为此,全行业的从业人员都必须从长远整体发展的角度高度重视并积极参与此次修订过程,协助国家税务总局切实把握此次难得的机遇,促使修订工作取得圆满结果。

  二、 国家税务总局高度重视《征管法》第89条的修订

  在近三年的工作中,国家税务总局充分听取中税协代表全行业表达的基本诉求,确立了以“注册税务师”的概念取代“税务代理人”和由国务院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的基本原则。尽管工作中面临着强烈的不同意见和工作阻力,国务院常务会议还是通过了基本上反映注册税务师行业意见的修订条文,这与国家税务总局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努力息息相关。为此,关注和参与此次修订工作必须切实依靠国家税务总局及各省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的统一部署和工作安排。工作中还要认识到:《征管法》修订也是关系到在税务机关领导下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自身发展的头等大事。

  三、 统一对《征管法》第89条内容的修订口径

  国务院法制办发布的征询意见中基本上反映了注册税务师行业确立法律地位促进行业发展的目的,应予充分肯定。但对其中两个具体提法要有明确的修改意见:一是关于“注册税务师出资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提法中“出资”二字应该修改为“依法”;二是注册税务师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的提法中“税务主管部门”等五字必须删除。主要原因是:“出资”只是注册税务师发起设立税务师事务所众多条件之一,与其挂一漏万地写上“出资”,远不如概括为“依法设立”为好;人大立法更不应该越级授权给国务院下属工作部门而降低了管理办法的立法层级。

  四、 正确看待和分析律师、会计师行业的不同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对律师和会计师行业对涉税鉴证业务涉嫌“垄断”的不同意见早有预见。注册税务师行业在关注和参与此次修订的过程中必须心平气和地、以理服人地正确看待并认真分析这些不同意见。发表意见时要坚持“中介服务要在统一前提下必须有专业技术分工”的观点;坚持“政府各部门的行政管理和相对应的中介服务也必须有管理职责分工”的观点;坚持“专业技术彼此开放,但必须通过相应的国家级的专业技术资质考试,取得资格,纳入管理方可执业”的观点;坚持“所有的中介行业都必须彻底清理整顿相应的非法市场”的观点。

  五、 认真组织,广泛参与人大法工委的征询意见活动

  按照人大立法的通常程序,国务院立法草案报到人大常委会一审以后,将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再次面向全社会征询修改意见。为此。全国各地注册税务师协会要认真组织本地区所有的税务师事务所,动员注册税务师与全体从业人员一起关注并参与此次修订工作,积极地、反复地按照本通知规定的统一口径和工作要求发表注册税务师行业的意见。做到网络上要有注税行业的声音,媒体上要有注税行业的看法,宣传中要有注税行业的形象。组织活动、发表意见一定要注重克服“赞同的意见往往不必发表”的错误认识。

  六、 认真组织全体从业人员参加中税协和地方税协的有关活动

  为了更好地配合此次修订,中税协和各地方税协将组织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以及专家学者和社会各界的座谈、研讨活动,杂志社也将组织专门的征文活动,网校也已录制了专门的课程,并力争在更多的社会媒体上发表注册税务师行业的意见。为此,各地方税协要在组织好本地区的有关活动的同时,动员所有的税务师事务所,发动以注册税务师为主体的全体从业人员特别是注税行业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积极主动地参与以上活动和课程,号召大家努力争做自己行业的主人,为成功修订《征管法》第89条内容、确立并提升注册税务师行业应有的法律地位做出应有的贡献。

  本通知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特别是有关的工作建议,请及时向中税协(准则部)反映(联系电话:010-68413988-8605)。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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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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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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