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服务业综合示范区获批,税收优惠利好科技和创投企业
发文时间:2020-11-06
作者:明税
来源:明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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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7日,国务院对北京市人民政府、商务部关于深化北京市新一轮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建设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的请示进行批复,并公开了《深化北京市新一轮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建设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中载明了如下五个方面的财税支持政策。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试点内容


  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公司型创投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试点,在试点期限内,对符合条件的公司型创投企业按照企业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免征企业所得税,鼓励长期投资,个人股东从该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条件由财政部、税务总局商有关部门确定。


  明税评析: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成立于1988年5月,是中国第一个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也是首个国家级自主创新示范。上述规定对于创投企业而言无疑是一大利好政策。但是《方案》同时也规定了创投企业的条件由财政部、税务总局商有关部门确定,因此公司型创投企业可以密切关注此类税收优惠政策的动向,以能够及时进行调整,并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政策试点内容


  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开展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政策试点,在试点期限内,将技术转让所得免征额由500万元提高至2000万元,适当放宽享受税收优惠的技术转让范围和条件,具体由财政部、税务总局商有关部门确定。


  明税评析:《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国税函[2009]212号国税函[2010]157号财税[2010]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等文件也对享受此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具体条件和范围进行了限定。


  《方案》规定在试点期限内不仅对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的技术转让所得的免征额由500万元提高至2000万元,同时适当放宽享受税收优惠的技术转让范围和条件,这对于有技术转让业务的居民企业而言是一个利好政策,建议企业持续关注财政部及税务总局的进一步规定。


  (三)简化部分领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对在京从事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关键材料等领域生产研发类规模以上企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时,满足从业一年以上且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条件的,实行“报备即批准”。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即可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等相关政策,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发现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明税评析:我国目前高新认定程序需要由企业申请,再经过专家评审,最后予以认定,而《方案》规定对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关键材料等领域生产研发规模以上企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时,满足一定条件,实行“报备即批准”。虽然这一规定对上述类型企业申请高新认定较为有利,但是企业也注意必须在满足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下才能申请,否则税务机关在事后发现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的,会要求企业缴纳税款、滞纳金,严重者甚至予以罚款。


  (四)境外高端人才个税优惠


  探索在北京市特定区域实施境外高端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明税评析:虽然《方案》没有明确规定,但+是特定区域和高端人才的条件无疑是纳税人比较关注的方面,因此明税也会持续关注此政策的推进。


  (五)复制其他自由贸易试验区成熟税收优惠


  明税评析:各个自由贸易区都有不同程度的税收优惠政策,目前最热的为海南自由贸易区的税收优惠政策。如,自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在海南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先缴后退)。而其他自由贸易试验区,如深圳前海、福建平潭试验区,自2014年1月l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对设在上述试验区的合作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因此北京未来将复制推广什么税收优惠政策,我们也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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