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区分营业外收入的性质,是否涉及增值税等应税行为,如不涉及的只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若主营项目(业务)发生变化,应在当年汇算清缴时,按照变化后的主营项目(业务)重新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因此,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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